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全省產業集聚區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2年3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2012〕34號印發《關於促進全省產業集聚區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加強規劃指導,最佳化空間布局;突出主導產業,壯大產業集群;完善土地整理平台,落實土地利用管理三項機制;做大資金融通平台,強化資金保障;加強人力資源平台建設,滿足人才需求;理順管理體制,提高發展活力;加強環境保護,發展循環經濟;完善服務功能,提升配套能力;加快村莊遷並,促進產城互動;強化扶持政策,完善激勵機制10部分。

基本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全省產業集聚區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若干意見

豫政〔2012〕3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產業集聚區是我省推動科學發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有效載體。經過兩年多的規劃建設,全省產業集聚區發展成效日益顯現,發展水平不斷提升,已經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為加強政策引導,促進產業集聚區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有力支撐“三化”(新型城鎮化、新型工業化、新型農業現代化)協調科學發展和中原經濟區建設,現提出以下意見:

加強規劃指導,最佳化空間布局

(一)嚴格規劃實施。突出產業集聚區經濟功能,按照發展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環評確定的功能布局、產業定位開發建設,防止隨意變更位置、改變功能和盲目擴區,除合理配套的職工公寓、職工培訓和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外,嚴禁在產業集聚區內進行房地產開發和新建大廣場及其他屬城市功能的大型公共服務設施,確保產業發展空間。

(二)完善調整機制。加強分類指導,建立產業集聚區“增、調、降、退”動態調整機制,發展快、水平高的產業集聚區可適當增加空間規模,存在規劃制約因素的要調整空間布局,考核期內達不到標準的要降級為專業園區,缺乏發展前景的要取消產業集聚區資格。對確需增加空間規模、調整空間布局的產業集聚區,要依法依規,按照“三規”(產業集聚區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合一、集約節約的原則,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適當擴大發展區,在避開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合理確定控制區。由省產業集聚區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有關部門集中會商,對規划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經省政府同意後實施調整。

突出主導產業,壯大產業集群

(三)強化引導主導產業發展。各產業集聚區要按照競爭力最強、成長性最好、關聯度最高的要求,細分行業領域,突出發展一個百億元以上的特色主導產業。省政府將把投資5億元以上產業集聚區主導產業項目納入省重點項目管理範圍,優先保障土地等要素資源。建立省轄市產業集聚區項目部門會商、聯審聯批機制,綜合運用項目準入、要素配置、稅收分成、統一考核等手段,統籌推動同類和關聯項目按照主導產業集中布局建設,嚴格限制符合條件的新建項目在產業集聚區外分散布局。對應進但未進產業集聚區的工業項目,原則上不予配備土地計畫指標。積極爭取國家資金,統籌運用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集中支持產業集聚區主導產業項目。

(四)大力培育特色產業集群。突出龍頭帶動、市場帶動、配套帶動、技術帶動、品牌帶動,推動產業鏈縱向連結、側向配套,加快產業集群發展。引導產業基礎薄弱的產業集聚區通過承接產業鏈式轉移,促進產業集群發展,實現產業“無中生有”;推動產業集群初具規模的產業集聚區針對薄弱環節引進項目,彌補“短板”,加快拓展提升;推動有產業資源優勢的產業集聚區發揮骨幹企業帶動作用,引進下游加工和關聯配套企業,延伸鏈條,擴大優勢。實施優勢產業集群培育計畫,重點支持龍頭項目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著力打造一批產業集群品牌。

(五)提高招商引資實效。圍繞特色主導產業,加強與央企、外企和行業知名企業的對接,強化跟蹤服務,提高招商引資的針對性和質量。加強項目謀劃,根據產業鏈制定招商目錄,為項目對接提供依據。省、市組織的大型招商活動要以產業集聚區為主體,圍繞重點領域、重點區域和重點企業開展專題招商。將產業集聚區投資10億元以上和行業龍頭企業招商項目納入省重大招商項目管理範圍,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切實提高成功率。大力推進“以商招商”,對產業集聚區內現有企業當年引進境外、省外資金實際到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或等值人民幣的主導產業項目,省、市招商引資專項資金分別對入駐企業和引資企業給予獎勵。完善激勵機制,加強產業集聚區招商引資考核評價,把招商引資成效作為幹部任用的參考依據。

三、完善土地整理平台,落實土地利用管理三項機制

(六)健全農村土地整治機制。最佳化整合資金,拓寬投入渠道,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各地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等資金要集中用於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加快建立市場化土地整治機制,形成穩定的投資收益率,吸引金融機構、企業、個人等社會資金參與農村土地整治。完善省、市兩級土地整治項目庫,條件成熟的項目均可納入項目庫,對產業集聚區的入庫項目優先安排資金支持。產業集聚區外土地整治形成的占補平衡指標重點用於產業集聚區項目建設。充分運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將土地整治節約出來的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縣域產業集聚區建設,以緩解產業集聚區用地供需矛盾。

(七)建立節約集約用地機制。積極盤活存量土地,引導各地探索通過無償收回、限期開發、協定收購等方式,加快推動產業集聚區內低效企業退出。繼續鼓勵各產業集聚區建設多層和高層標準廠房,對行業無特殊要求的新建工業項目不得建造單層廠房,適合入駐多層標準廠房的項目不得單獨供地。加大閒置建設用地清理處置力度,推動各地依法依規將產業集聚區外“批而未征”的土地調整用於產業集聚區建設;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機關同意,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或劃撥決定書等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1年以上、2年以下,未動工建設的閒置土地,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滿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全面開展集聚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排名後1/3的產業集聚區不得實施擴區;各市、縣(市、區)財政每年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與土地閒置費一併使用,安排節約集約用地專項獎勵資金,用於獎勵節約集約用地先進企業和單位。

(八)強化監督管理機制。嚴格項目用地預審和評估制度,未經土地預審和評估的項目不得報批用地,建立土地階梯供應機制,對以區中園、分期實施等形式建設的項目實行一次規劃、分期分批供地。加大對建設用地使用情況的督查,對達不到投資強度、建築密度、建築容積率等標準的,取消享受的各種優惠政策。嚴格限制產業集聚區內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強化土地利用計畫指標管控,對供地率低、違法違規用地嚴重的產業集聚區,將暫停建設用地審批和計畫指標配備。

做大資金融通平台,強化資金保障

(九)增強平台實力。通過整合注入優質資產、持續加大各級財政資金投入、完善補償機制等多種方式,有效擴大產業集聚區資金融通平台資本規模。支持各縣(市、區)整合現有政府性投融資平台,推動各地通過劃撥、股權收購等方式,向投融資平台注入土地、公用設施等經營性優質資產,積極引入民間資本進行增資擴股。鼓勵投融資平台進入土地一級開發市場,適當提高開發收益比例。

(十)提高運作水平。積極採用市場化選聘、加強專業培訓等方式,提高產業集聚區投融資平台人員業務素質,建設熟悉資本運作的專業人才隊伍。支持產業集聚區投融資平台與金融機構、政策性擔保機構合作,引進專業顧問機構,提升運作能力和水平。強化產業集聚區投融資平台、省級平台和金融機構三方合作的運作模式,加快實施產業集聚區和城鎮化建設百億籌資計畫,積極為產業集聚區基礎設施融資提供擔保服務。開展投融資平台培育示範工程,選擇一批縣域集聚區投融資平台,進行針對性培訓和業務指導,提高市場化融資能力。支持產業集聚區規範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為產業集聚區中小企業提供便捷的融資支持。

(十一)擴大融資規模。建立省財政專項資金與產業集聚區投融資平台實際融資規模相掛鈎的獎補機制,推動投融資平台積極爭取間接融資,努力擴大直接融資。2012年—2015年,省將適情安排專項資金,對產業集聚區內用於基礎設施的各類銀行提供的基本建設項目貸款給予一定的貼息支持;對投融資平台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集合短期融資券、集合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費用,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對與大型金融機構合作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共同籌集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由同級財政按照募集資金規模給予補助。

加強人力資源平台建設,滿足人才需求

(十二)提高人力資源素質。結合全民技能振興工程,創新職業技能培訓模式,提高產業集聚區職業技能人才培訓規模和質量。引導和支持各縣(市、區)將各類培訓資源進行統一整合,集中雨露計畫、陽光工程、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等各類培訓補貼資金,針對產業集聚區產業發展用工需求,開展專業技能培訓。支持各地發揮職教平台作用,採取政府購買服務、學校與產業集聚區合作方式,為產業集聚區企業提供定向培訓。制定優惠政策,發布產業集聚區高層次人才需求目錄,加大高端人才培養引進力度。

(十三)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全省統一高效的用工信息服務平台,定期進行產業集聚區人才需求預測,調整完善職業教育、學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推動各縣(市、區)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聯動就業服務工作機制,搭建公共就業服務平台。加強職業技能培訓能力建設,面向產業集聚區建設技能人才培養示範基地,對培訓人員達到一定規模、解決用工問題成效突出的,省、市分別給予一定資金補助。對在縣域產業集聚區工作1年以上,願意轉為城鎮戶口的農民工及其家屬,按照有關規定優先辦理有關手續,在養老、醫療、保障性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待遇。

理順管理體制,提高發展活力

(十四)健全管理機構。各省轄市要加快制定產業集聚區機構編制管理的實施意見,規範管委會機構級別、管理職能和編制。縣(市、區)舉辦或市辦縣管的產業集聚區,建立縣級黨政主要領導負總責,有關職能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參加的產業集聚區聯席辦公會議制度。管委會作為政府派出機構,對產業集聚區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加強管委會領導班子,鼓勵縣級黨政主要領導擔任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完善考核晉級、動態調整機制,進一步細化管理機構升降級標準。

(十五)理順管理體制。根據各地發展實際,因地制宜,加強分類指導,理順產業集聚區與所在鄉鎮的管理體制。對省轄市政府派駐管委會的產業集聚區,支持將規劃範圍內的村莊全部委託管委會統一管理相關事務。對縣(市、區)政府派駐管委會的產業集聚區,積極推進區劃調整,將產業集聚區內涉及多個鄉鎮的村莊調整到一個鄉鎮,實現產業集聚區與行政區域在空間範圍上的套合;支持採取統一領導、分線負責的管理模式,管委會與所在鄉鎮實行一套班子兩套人馬,管委會集中力量進行開發建設,行政管理系統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實現產業集聚區管理機構對區域內資源配置的有效控制和統一管理。

(十六)提高管理效能。鼓勵採取“人員派駐制、流程內部化”的模式,推動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保、統計、質監等職能部門向產業集聚區派駐人員,受派出單位和產業集聚區管委會雙重領導,相關行政審批和工作事項由派出人員按內部流程辦理或授權直接辦理,實現產業集聚區與市級職能部門的“直通車”制度。強化省轄市對產業集聚區建設的統籌推動能力,設立專門的協調機構,齊抓共管,配合聯動,加大指導力度,督促政策落實。

加強環境保護,發展循環經濟

(十七)加快環保設施建設。優先支持產業集聚區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集中供熱設施。集中使用生態補償資金、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城市建設專項基金及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積極爭取國家相關資金,優先安排、重點支持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項目。採取增加發電計畫等措施,積極爭取國家燃煤電廠綜合技術改造等專項資金,推動距產業集聚區較近的電廠進行供熱改造;對熱負荷達到130噸/小時、年利用超過4000小時的集聚區,支持加快淘汰現有燃煤小鍋爐,新建背壓式供熱機組;對熱負荷不足或不穩定的產業集聚區,可先行建設大型集中供熱鍋爐。

(十八)嚴格項目環保準入。落實產業集聚區規劃環評,嚴格限制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入駐。建立環評審批與環保設施建設掛鈎機制,開展區域環境容量研究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預算管理,對環保設施建設滯後、環境容量不足的產業集聚區,暫緩審批新上污染排放量較大的項目。積極推進排污權交易,統籌使用環境總量指標,優先支持產業集聚區建設。提高環評審批效率,對規劃環評執行較好的產業集聚區,簡化規劃環評中包含項目的環評內容。

(十九)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動每個產業集聚區根據主導產業特點,設計循環經濟發展模式,促進資源最佳利用,提高集約節約水平。優先將產業集聚區骨幹企業發展循環經濟共性和關鍵技術列入省、市技術創新和科技攻關計畫,積極爭取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專項資金,充分利用省節能減排資金,加大對以冶金、化工、食品、建材為主導產業的產業集聚區的支持力度,加快建設一批循環經濟示範企業和示範園區。在涉及高危行業的產業集聚區開展區域安全評價和容量分析,準確確定和嚴格執行產業集聚區安全布局和容量控制。

完善服務功能,提升配套能力

(二十)加強技術創新平台建設。優先支持產業集聚區內骨幹企業創辦省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發中心。對骨幹企業建立的技術研發中心及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建設的重大項目,省工業結構調整、自主創新等專項資金要給予補助支持。

(二十一)提升產業配套服務能力。強化檢驗檢測平台建設,重點圍繞特色產業集群發展,省、市、縣(市、區)聯合建設一批省級以上產品檢驗檢測中心。完善物流配送設施,結合主導產業發展,加快建設一批大型交易市場、物流園區、專業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要給予重點支持。

(二十二)強化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加快推進產業集聚區綜合服務中心建設,為區內企業統籌提供金融、會計、法律、諮詢、設計等中介服務和餐飲住宿、休閒娛樂、醫療保健等後勤服務。引導和支持在產業集聚區周邊城市規劃區規劃建設學校、醫院、商業服務、公租房等城市功能設施,推動公交、郵政等市政服務覆蓋產業集聚區。

(二十三)完善基礎設施配套能力。進一步完善路網,實現與主城區、高速公路或國道、省道的互聯互通。國家和省幹線公路升級改造補助資金要優先支持直接服務產業集聚區發展的國、省道項目。加快集聚區電網和信息網建設,將電網走廊、變電站、通信基站等納入產業集聚區控制性詳規範圍,優先增加產業集聚區變電容量,集中使用國家和省級農網改造資金,統籌解決高壓電網遷建等問題。

加快村莊遷並,促進產城互動

(二十四)加快新型社區建設。加強規劃引導,嚴格按照產業集聚區規劃布局,在產業集聚區之外的城市規劃區選址建設安置社區,力爭2013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產業集聚區內村莊遷並工作。按照集中安置、功能配套的原則,安置社區人口規模應在5000人以上,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支持各地整合各項涉農資金,積極利用社會資金,加快推進村莊遷並。在土地、稅收等方面加大對安置小區建設的支持力度,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經省政府批准的地方行政性收費,適當減免電力、市政公用事業入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優先將配套建設的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安全飲水等社會事業項目列入各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範圍,省城鄉社區建設相關資金要給予優先支持。

(二十五)切實保障搬遷村民權益。統籌考慮失地農民就業和產業集聚區企業用工,優先安置搬遷村民在產業集聚區就業,凡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自主創業,可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政策。對自願轉戶進城的,實行就業、養老、醫療、住房、教育等保障一步到位,確保轉戶居民與市民享有同等待遇。鼓勵採取留地安置、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種征地安置模式,保障搬遷農民長期獲得收益。

強化扶持政策,完善激勵機制

(二十六)加大財政扶持力度。省對產業集聚區的財政激勵政策再延續3年,並適當調整獎勵辦法。2013年—2015年,省級分成各產業集聚區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比上年增加部分,全額獎勵縣(市、區)。調整產業集聚區財政補助資金分配辦法,採取“以獎代補”或“貼息補助”的形式,對骨幹企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建設給予支持。按照能免即免原則,制定產業集聚區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目錄,加大檢查力度,確保落實到位。

(二十七)完善考核評價體系。調整完善年度發展考核指標體系,增加反映集群發展程度的相關指標;對產業集聚區發展水平按年度統計指標排序,統籌確定產業集聚區年度考核結果。將產業集聚區建設情況納入各級政府目標考核體系,強化激勵機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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