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醫學會

河北省醫學會

河北省醫學會(原名中華醫學會河北分會),是全省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繫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河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省醫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河北省人民醫院和河北醫科大學第二醫院。

學會刊物

《河北醫學》、《醫學進展與繼續教育》(內刊)

辦公地址

河北省人民醫院和河北醫科大學第二醫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河北省醫學會,英文名稱為:Hebei Medical Association,縮寫為HEBMA。

第二條 河北省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省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繫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河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省醫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以團結組織廣大醫學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和衛生工作方針為宗旨。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高醫學科技工作者專業技術水平,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我省人民的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本會依法維護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貫徹執行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和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圍繞各個時期的科學技術研究重點和衛生工作有關任務開展工作。堅持科教興省戰略,樹立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思想。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發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醫學基礎理論與醫療預防實踐相結合。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加強中西醫團結合作。發揚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的優良傳統。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河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河北省衛生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中華醫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會址:石家莊市和平西路348號。

第七條:本會會徽為中華醫學會會徽。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醫學科技學術交流,傳播最新醫學科技成果,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密切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二、編輯出版醫學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圖書資料及音像製品。

三、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會員和其他醫學科技工作者學習業務,不斷更新科學技術知識,提高醫學科學技術業務水平。

四、大力普及醫學衛生知識,弘揚科學精神,開展多渠道、多種形式的醫學衛生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提高人民民眾的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五、加強和發展同國外醫學學術團體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繫和交往,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醫學學術交流與合作。

六、開展醫學科技項目和新技術的評價和評審工作,開展醫學科學技術決策論證,提出醫藥衛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議。

七、開展醫藥衛生科學技術的諮詢服務活動,舉辦醫藥衛生科學技術展覽,大力推動醫學科研成果的轉化和套用。

八、評選和獎勵優秀的醫學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宣傳、表彰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

九、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醫師的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十、承擔國務院委託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以及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繼續醫學教育、科技成果鑑定、評審等工作任務。

十一、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醫學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醫學科技活動中成績優異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設會員、團體會員、名譽會員三類會員。

第十條 各類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自願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

1、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獲得(執業)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以上職稱者。

2、從事與醫學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以上相應技術職稱者。

3、科學技術其他方面的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二項條件之一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科研機構與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以及醫藥企業單位。

三、名譽會員

著名的外籍醫學專家,贊助本會工作,對我省醫學科技事業有重要貢獻者,或非醫學界的外籍專家和知名人士,贊助本會工作,對促進我省與各地的醫學交流做出重要貢獻者。

第十一條 入會程式:

個人會員由本人提交申請書,本會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我會審核批准,統一發證,即可成為會員。

團體會員由單位法人代表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後發給證書,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名譽會員由本會專科分會常務委員會或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推薦名單,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由會長授予證書。

第十二條 各類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

1、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對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組織舉辦的省內外有關學術活動,並優先選派出席有關的國內、國際學術會議。

(4)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並優先取得本會或所在專科分會的學術資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3)參加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4)按期交納會費。

(5)支持本會事業的發展,或接受委託依法募集資金。

(6)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團體會員

1、權利

(1)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省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2)獲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省內外學術會議。

(4)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2、義務

與會員的義務相同。(略)

第十三條 會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動工作時,須辦理會籍轉移手續。

第十四條 會員、團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發證單位,並交回會員證書。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及有關專科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書。對其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須經本會有關組織機構討論通過,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證書或聘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推舉名譽會長;

四、審議批准上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七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各類會員的除名;

八、審批年度學術計畫和工作計畫;

九、審批新建專科分會和申辦醫學雜誌;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指導地方醫學會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理事會會議每兩年必須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幹部;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秘書長可以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當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上述規定任職最高年齡和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可由會長委託一名副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對外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之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以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辦事機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從醫藥衛生界有重要影響或卸任會長中推舉名譽會長。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或諮詢顧問和名譽理事單位。對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不再繼續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分別予以表彰或聘任為名譽理事。不擔任理事的可根據自願原則,由本會聘為名譽理事或諮詢顧問。積極支持並贊助本會工作的省內外醫藥衛生企、事業單位,可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聘為名譽理事單位。以上任期均為一屆。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不同學科或專業,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立相應的專科分會(其正式名稱為“河北省醫學會某某分會”或“河北省醫學會某某專業委員會”),專科分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學術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學術活動。專科分會不是法人社團,不得另訂章程;專科分會實行委員制,由本會、專科分會和各市醫學會民主協商推薦全省委員,組成委員會,由委員會民主協商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專科分會應按時換屆改選,延期換屆的需經專科分會常委會討論通過,並經省醫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但最遲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任職、技術職稱、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對各市醫學會實施業務指導。

第三十七條 本會在會員較多、不是團體會員的基層單位可建立會員小組,未建立會員小組的單位可以聘任聯絡員或工作秘書,承擔與會員的聯繫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二、省內外個人或單位、團體的捐贈;

三、省科協和衛生行政部門撥款;

四、有關部門資助;

五、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學會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會業務範圍的活動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的經費管理

一、本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經費收支執行國家制定的有關科技社團的財經法規和制度。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財務審計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

四、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以及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五、本會在理事會換屆改選或更換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進行修改,須有十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章程,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須在15日內報請省科學技術協會和衛生廳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報省科學技術協會和衛生廳審查同意,到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和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用於與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2006年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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