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重要商品儲備管理辦法

為調節商品供求關係,穩定物價,保證搶險救災的需要,增強政府對市場的巨觀調控能力,制定《河北省省級重要商品儲備管理辦法》。該《辦法》於1995年3月17日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號公布;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第1次修訂;根據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第2次修訂。《辦法》共2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號
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適應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2010年全面清理省政府規章的基礎上,經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決定對《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等18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改,現予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18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代省長 張慶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省級重要商品儲備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第二條中“食鹽”之後增加“化肥”。
二、第六條修改為:“對列入省級儲備計畫的重要商品,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和省供銷社等商品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三、第七條修改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儲備計畫,組織收購、調運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並會同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對入庫商品進行驗收。”
四、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動用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應當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提出動用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主管部門具體辦理。”
五、第九條中的“代管部門”修改為“主管部門”。
六、第十條修改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的特點,組織承擔省級重要商品儲備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對儲備商品適時進行輪換,保證商品質量。”
七、第十一條修改為:“在保證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核定的數量不變的前提下,主管部門可以指導承儲企業推陳出新,將儲備商品用於周轉經營。但將儲備的糧食和食油用於周轉經營時,必須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批准。”
八、第十二條中的“代管部門對代管商品”修改為“承儲企業對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
九、第十三條中的“代管省級儲備”修改為“省級儲備”,“代管部門”修改為“承儲企業”。
十、第十四條中的“代管部門”修改為“承儲企業”。
十一、第十七條修改為:“承儲企業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並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十二、第十九條中的“化肥、醫藥等商品”修改為“化肥的淡季儲備”。
十三、第二十條中的“發布”修改為“公布”。

河北省省級重要商品儲備管理辦法

1995年3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號公布;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第1次修訂;根據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第2次修訂)
第一條 為調節商品供求關係,穩定物價,保證搶險救災的需要,增強政府對市場的巨觀調控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重要商品儲備的品種包括糧食、食油、豬肉、食糖、鮮蛋、食鹽、化肥、農藥、農用薄膜、汽油、柴油、棉花和搶險救災物資等。
第三條 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負責省級重要商品儲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省級重要商品儲備計畫。
(二)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省級重要商品儲備的資金,並核定儲備補貼費用。
(三)負責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動用省級儲備重要商品的建議。
(四)協調省級重要商品儲備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四條 進行省級重要商品儲備,應當遵循統一管理與分部門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並根據財政的承受能力,分期分批確定儲備的品種和數量,逐步達到儲備目標。
第五條 省級重要商品儲備的品種和數量,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執行。
第六條 對列入省級儲備計畫的重要商品,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和省供銷社等商品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第七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儲備計畫,組織收購、調運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並會同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對入庫商品進行驗收。
第八條 動用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應當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提出動用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主管部門具體辦理。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急需使用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時,省級抗災救災指揮部門可以臨時調用,但必須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九條 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動用後,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商品的供求情況及時提出補充意見,經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審核後,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補充。
第十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的特點,組織承擔省級重要商品儲備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對儲備商品適時進行輪換,保證商品質量。
第十一條 在保證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核定的數量不變的前提下,主管部門可以指導承儲企業推陳出新,將儲備商品用於周轉經營。但將儲備的糧食和食油用於周轉經營時,必須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對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應當實行專庫儲存,單獨核算,保證帳物相符。並確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
第十三條 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所需的貸款,由承儲企業向有關金融機構提出申請。金融機構審定後,應當及時撥付貸款資金,並按規定給予利率優惠。
第十四條 用於省級重要商品儲備的貸款利息和費用補貼,以及因動用儲備的重要商品發生的政策性虧損補貼,經省財政部門核定後,在省級重要商品儲備專項基金中列支。未經核定或者核定範圍以外的其他費用和支出,由承儲企業自行解決。
第十五條 省級重要商品儲備專項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省級副食品風險基金中用於省級重要商品儲備費用補貼的部分。
(二)糧食風險基金中用於省級重要商品儲備費用補貼的部分。
(三)動用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的盈餘款項。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十六條 省級重要商品儲備專項基金必須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並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省級重要商品儲備的財務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對列入省級重要商品儲備計畫的化肥的淡季儲備,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直接管理,並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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