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環境保護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制定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審批河北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2)決定河北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的啟動和終止;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作為河北省輻射安全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為做好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與回響工作,確保在輻射事故時,能夠準確地掌握情況、分析評價並決策,按事故等級及時採取必要和適當的回響行動,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環保總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河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應急原則
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常備不懈、積極兼容;屬地為主、分級回響;職責明確、反應迅速;措施果斷、處置科學;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原則。
1.4應急任務
1.4.1省環保局承擔的應急任務是:
(1)制定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2)在省政府領導下,負責重大輻射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協調跨設區市區域輻射事故的處理;
(3)接收設區市級環保部門和輻射事故責任單位有關事故信息的報告;指導和組織力量支持設區市級環保部門開展輻射環境應急監測和應急行動;
(4)監督與評價由省環保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輻射事故責任單位的應急行動和事故處理措施;
(5)及時向省政府報告,並根據受權負責發布輻射事故的新聞和信息。
(6)協助總局做好本省區域內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處理工作。
1.4.2設區市級環保部門承擔的應急任務:
在設區市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內較大和一般輻射事故應急回響、事故處理及事故原因調查工作,協助總局、省環保局做好本轄區內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的處理工作。
1.5適用範圍
輻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設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質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質造成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環境放射性污染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等核技術利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2)鈾(釷)礦冶及伴生礦開發利用中發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質(除易裂變核材料外)運輸中發生的事故;
(4)國外太空飛行器在我省境內墜落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2.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組織與職責
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是河北省環保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體系的組成部分。在省環保局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各職能部門及有關單位各司其職,平時做好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輻射事故發生時快速而適當地進行回響。 
2.1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
省環保局環境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在輻射事故時即為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省輻射環境管理站為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和應急監測技術中心,省環保局輻射應急組織體系如下圖所示。
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


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


設區市級環保部門

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
(專家組)、應急監測技術中心





事 故 現 場






圖例:
上下級關係 信息流方向
2.2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組成與職責
2.2.1人員組成
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同省環保局環境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成員基本一致。在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省環保局局長任輻射事故應急總指揮,省環保局主管輻射安全的副局長任常務副總指揮,並作為總指揮替代人;省環保局辦公室主任、輻射安全管理處處長、省輻射環境管理站站長任副總指揮,辦公室主管值班副主任、輻射安全管理處副處長、省輻射環境管理站副站長分別作為其替代人;省環保局規劃與財務處、科技產業標準處、省環境執法監察局、省環境宣傳教育中心等有關處室和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成員。
2.2.2主要職責
(1)審批河北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2)決定河北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的啟動和終止;
(3)指揮和協調河北省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中各部門的應急準備和回響行動,指導或指揮設區市級環保部門的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4)組織對由省環保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輻射事故責任單位的應急行動和事故處理措施進行監督和評價;
(5)審定向省政府提交的輻射事故報告;
(6)根據省政府受權,負責發布輻射事故的新聞和信息。
2.3河北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的組成與職責
2.3.1人員組成
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是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在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的秘書機構和執行機構,由輻射安全管理處、省輻射環境管理站、辦公室、環監局、宣教中心的相關人員組成。輻射安全管理處處長任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主任,省輻射環境管理站站長(主任第一替代人)、辦公室副主任、環監局副局長、宣教中心副主任以及輻射安全管理處副處長、省輻射環境管理站副站長等任應急辦公室副主任。
2.3.2主要職責
(1)組織制定省環保局輻射事故預案及實施程式;
(2)負責省環保局系統內部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日常工作,監督檢查全省環保系統內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3)負責受理來自各設區市環保部門上報的輻射事故報告,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和環保總局辦公廳下達的輻射事故應急指示、省環保局領導的批示指令;
(4)具體指揮和綜合協調省環保局系統內各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單位的啟動和行動配合;
(5)負責與有關廳、局和單位的聯絡與信息交換工作;
(6)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輻射事故時,及時起草向省政府提交的事故報告;
(7)組織開展對由省環保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輻射事故責任單位採取的應急行動和事故處理措施的跟蹤、評價及監督。必要時,經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批准後,採取干預行動;
(8)組織起草有關輻射事故的新聞和信息。
2.4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的組成和職責
2.4.1人員組成
輻射事故應急時,由輻射安全管理處處長任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主任,省輻射環境管理站站長任常務副主任,輻射安全管理處副處長(任主任第一替代人)以及省輻射環境管理站副站長任副主任。
常務副主任全面負責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的應急準備日常工作。
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下設技術專家組,由省輻射環境管理站及其他相關單位的專家組成。
2.4.2主要職責
(1)制定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的輻射事故預案及實施程式,並報省環保局審批;協助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式的編制工作;
(2)為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為全省環保系統開展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回響提供技術支持;
(3)負責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日常工作,確保各類應急設施和設備的可靠運行;
(4)對輻射事故進行後果分析與評價,為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制定應急回響措施提出建議;必要時,派出專家組參加輻射事故的現場監督、輻射環境應急監測、現場的應急回響與事故處理。
2.5省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的組成與職責
2.5.1人員組成
輻射事故應急時,由輻射安全管理處處長任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主任,省輻射環境管理站站長任常務副主任,輻射安全管理處副處長(擔任主任第一替代人)以及省輻射環境管理站副站長任副主任。
常務副主任全面負責省環保局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的應急準備日常工作。
2.5.2主要職責 
(1)制定省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式,並報省環保局審批;
(2)為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為全省環保系統開展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提供技術支持;
(3)負責省環保局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日常工作;
(4)根據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的指令,對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級環保部門提供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支援;承擔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輻射事故的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工作。
2.6設區市級環保部門職責
(1)組織制定設區市級環保部門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式,並報省環保局備案;
(2)負責設區市環保部門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日常工作;
(3)負責向省環保局報告轄區內發生的輻射事故;
(4)在設區市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內較大和一般輻射事故應急回響、事故處理及事故原因調查工作;
(5)協助國家環保總局、省環保局做好轄區內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的處理工作。
3.輻射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3.1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國外太空飛行器在我省境內墜落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3.2重大輻射事故(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局部環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3較大輻射事故(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鈾(釷)礦尾礦庫垮壩事故。
3.4一般輻射事故(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鈾(釷)礦、伴生礦嚴重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應急行動
4.1啟動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以屬地管理為主。設區市和縣(市、區)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省環保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政府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我省環保系統輻射事故應急回響體系原則上按下表進行啟動。
輻射事故應急狀態下省環保系統應急組織的啟動
應急狀態 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 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 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 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監測技術中心 設區市級環保部門及輻射環境監測機構
一般事故
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註:O表示待命; √表示應急回響人員啟動併到達責任崗位。
4.2聯絡與信息交換
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按照相關實施程式負責與其它廳(局)和單位、設區市級環保部門及輻射事故單位的聯絡與信息交換工作。輻射事故單位應按照事故報告制度向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提交事故報告。
應急期間聯絡原則是:
(1)各崗位任務明確、盡職盡責,聯絡渠道明確、暢通、固定;
(2)聯絡用語規範,嚴格執行記錄製度;
(3)對外渠道和口徑統一。
4.3指揮和協調
重大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時,省環保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指揮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中各部門輻射事故應急行動,綜合協調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與其他相關部門、單位的接口與行動。主要內容有: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參與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民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設區市級環保部門對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參照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式,進行積極配合。
4.4應急監測
省環保局負責組織輻射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工作,確定污染範圍,提供監測數據,為輻射事故應急決策提供依據。必要時邀請總局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提供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支援。
4.5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各級環保部門負責現場公眾的安全防護工作,根據事故特點開展相關工作:
(1)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與特點,向本級政府提出公眾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公眾疏散的方式,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協助有關部門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5.應急終止和恢復
5.1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輻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3)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2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應急終止後,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應急技術中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和設區市環保部門還應執行下列行動:
(1)評價所有的應急工作日誌、記錄、書面信息等;
(2)評價造成應急狀態的事故,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出原因,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3)評價應急期間所採取的一切應急措施;
(4)根據實踐經驗,及時對應急預案及相關程式進行修訂;
(5)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省環保局和設區市級環保部門要組織有計畫的輻射環境監測,審批、管理必要的區域去污計畫和因事故及去污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計畫並監督實施。
5.3總結報告
應急終止後,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和設區市環保部門應在兩周內向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提交本部門的總結報告,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匯總和總結省環保局系統的應急回響情況,並在事故後一個月內向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提交總結報告。
6.應急保障
6.1應急資金
根據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與回響的需要,各級輻射應急組織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相關財政部門審批後執行,確保日常應急準備與應急回響期間的資金需要。
6.2應急設施設備
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各級輻射應急組織應配備一定的應急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通訊設備、交通工具、輻射監測設備、輻射評價軟體、個人防護用品及檔案資料等。
6.3應急能力維持
為保證輻射事故應急能力,各級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應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做好日常應急準備工作;負責制定本部門輻射事故應急人員的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習計畫,並組織實施;積極開展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應急回響及應急監測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工作。
7.附則
本預案自批准之日起執行。本預案每兩年修訂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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