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管理
河北省消防協會的理事會由選舉產生,理事會推選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會以秘書處為常設工作機構。
協會宗旨
協會將充分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團結廣大消防科學技術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熱心消防事業的人士,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貫徹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致力於促進我省消防科學技術進步和消防產業發展,促進消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保護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河北省消防協會 。英文名稱為HeBei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HBFPA。
第二條本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消防科學技術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學、企業等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聯合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地方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團結廣大消防科學技術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熱心消防事業的人士,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貫徹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致力於促進我省消防科學技術進步和消防產業發展,促進消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保護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河北省科學技術協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北省民政廳。本協會同時接受河北省公安廳的領導。各省轄市消防協會,在業務上受本協會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國泰街48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消防學術交流,促進消防科學發展;
(二)開展消防科普宣傳,普及消防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和推廣科學精神、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提高全社會的消防意識;
(三)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行業政策,促進消防行業發展,促進消防行業的自律和規範;
(四)接受委託,承擔或參與消防科技項目的評估、消防工程設計施工企業的資質審查和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鑑定、火災原因鑑定與論證、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及有關消防法規、標準的編寫任務;
(五)組織開展對會員和有關消防人員進行培訓、教育;
(六)舉辦消防科技會議、展覽、講座、推廣先進消防技術、消防產品;
(七)舉辦與消防有關的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消防科技信息、諮詢等中介服務;
(八)開展國際消防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外民間消防組織、團體和個人的友好交往;
(九)編輯、出版消防科技書籍和音像製品;(十)組織參與對全省有關消防的重大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的論證工作,提出建議;
(十一)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進步和消防公益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人員和單位;
(十二)向黨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為消防科學技術和消防專業工作者服務的事業。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個人會員:助理工程師和相當於助理工程師以上的消防工程技術人員;熱心消防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並做出一定貢獻的各界人士。
(五) 單位會員:具有一定數量的消防科學技術人員和消防專業工作人員,並願意參加和支持本協會活動的民眾團體以及消防科研、生產、教學、設計、施工等企業、事業單位。
(六)外籍會員:在消防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協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消防科技工作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規約定。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如一年內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團體活動或不履行會員義務的,經提示後,一年仍不予理睬者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工作計畫;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必須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社團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招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出其他重要事項的決策意見。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以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 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