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河北省有機產業協會是經河北省民政廳註冊批准成立的省級社團組織,成立於2014年6月,是繼海南、新疆、廣西、貴州、內蒙古之後全國第6家從事有機產品研發、種養殖、宣傳服務、市場推廣、資源整合的專業性協會。
本協會的宗旨: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的前提下,以服務為宗旨,以健康為方向。大力倡導和組織有機農產品的研發、生產與銷售,推動有機產業持續發展,保障食品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支持以自然環保、健康快樂為文化內涵的有機生活方式。
協會的服務範圍:有機產業的宣傳,有機農業生產的技術指導、推廣,開展有機產業相關諮詢、技術培訓、知識宣傳,為有機生產資料搭建平台,促進國內、國際有機產品交流與合作。
本協會以生產基地為依託,以服務和市場為導向,在政府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努力構建資源整合性的有機產業新型平台。協會已誠摯的態度,衷心邀請從事有機農產品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加入,同時,歡迎社會各界對協會的工作給予關注和支持,共同為我省有機產業的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河北省有機產業協會。英文為:HebeiOrganicIndustryAssociation,其英文縮寫為HB-OI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單位會員(農業、食品加工、農產品貿易、農業生產資料、環保等系統的有關部門、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各級農民專業合作社、協會、有機產業研究、生產、技術諮詢的專家)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大力倡導和組織有機農產品的研發、生產與銷售,推動有機產業持續發展,保障食品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引領有機健康生活方式,促進生態環境的改善。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河北省民政廳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地址為: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槐中路190號。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加強有機產業的知識推廣;開展有機產業相關諮詢、技術培訓、知識宣傳;為有機生產資料搭建平台;促進國內、國際有機產品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單位團體會員兩類。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有機產業/行業、農業產業、學科技術)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第九條本協會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辦公室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權利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取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知識培訓、技術諮詢、科技、交流合作);
(四)對本協會工作有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本協會會員應該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對本協會工作如何推動有機產業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意見。
(七)積極參加本協會發起或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民政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4年4月16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