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冀政[1998]45號
【發布日期】1998-09-02
【生效日期】1998-09-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冀政〔1998〕45號1998年9月2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積極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省省情的城鎮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設,促使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成長點,不斷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改革住房分配體制,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規範住房交易市場。
(三)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在全省統一政策目標指導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堅持國家、單位和職工個人合理負擔;堅持新的住房制度與我省原房改政策的銜接,平衡過渡,綜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四)從1998年12月15日起,全省城鎮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住房分配貨幣化主要包括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和購房補貼等。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新購、新建住房原則上只售不租,房價按當年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價執行,不再享受原政策優惠。1998年12月15日前開工,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以按照本地當年現有公有住房售房成本價和有關政策規定向職工出售,也可以按照新的規定由職工購買。職工購房資金來源主要有: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以及財政和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轉化的購房補貼等。
(五)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
1、所有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必須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到2000年,單位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提高到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8-15%,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提高到6-8%。從1998年12月起,省直、石家莊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交比例由5%提高到10%,職工個人繳交比例提高到6%,1998年12月15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可適當提高,具體比例由各市、縣根據房價收入比測定。個別有困難的市、縣,經省政府批准可以低於規定的繳交比例。困難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個人繳交比例可暫不提高。
2、單位住房公積金補貼資金來源:行政單位由財政全額負擔;事業單位由財政根據單位收支情況,實行定額補貼,不足部分單位自籌;企業自行籌措,可列入經營成本。
3、確有困難的企事業單位,經當地房改部門批准可暫用售房款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對不能足額發放工資的單位,可按實發工資數額繳納住房公積金;對暫不能發放工資的單位,待經營好轉後,要按規定及時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妥善存放下崗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再就業時辦理轉移手續;對單位內部提前退休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要繳交到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
(六)購房補貼辦法。購房補貼要堅持政策銜接、公平合理的原則。
1、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一套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可以對1998年12月15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實行購房補貼;住房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不發給購房補貼。
2、購房補貼標準。購房補貼根據當地上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年職均工資、職工住房面積標準、職工工作年限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前的工齡等因素測定、計算。
購房補貼按單位面積補貼和年工齡補貼測定。單位面積補貼額按當地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除以2與職工平均負擔額之差確定。職工個人平均負擔額按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計算。
年工齡購房補貼額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前的實際工齡測算,原則上要低於冀政〔1996〕23號檔案規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齡折扣額。
計算公式為:
經濟房平均價格 4×職工年平均工資
購房補貼額=(-------―---------)
2 60
×購房補貼面積+原售房年工齡折扣額
×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購房補貼面積
3、購房補貼方式。可採用一次性補貼方式,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計發;也可採用按月補貼的方式,在購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具體補貼方式由各市確定。
4、購房補貼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單位原有可轉化的住房建設資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各單位要做好原有資金的核定劃轉工作,資金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可利用資金中自行研究解決。
三、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建立新的住房供應體系
(七)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的商品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租住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住房供應政策和具體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八)調整住房投資結構,重點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決城鎮住房困難居民的住房問題。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策指導價,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利潤控制在成本的3%以下。要採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種不合理收費,切實降低成本,使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適應,促進居民購買住房。
(九)採取扶持政策,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由當地政府統一組織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拆遷。建設用地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可以繼續發展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為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予以扶持。
(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符合城市建設的統一規劃,合理確定建築標準。堅持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相結合,著力建設有一定規模、配套齊全、環境優美的居住小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要納入建築市場統一管理,通過招投標優選施工隊伍,推行住房保證書制度、住房和設備及部件的質量賠償制度和質量保險制度,確保工程質量。
(十一)單位購建住房要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統一管理。為防止新房再流入舊的分配體制,從1998年12月15日起,各單位購建住房必須先經當地房改部門審批,再按建設程式報批。建成的住房要按成本價向職工出售,方可辦理產權手續。
(十二)積極推進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建立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加強對物業管理的監督和管理,切實減輕住房負擔,引入競爭機制,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物業管理要與社區管理相結合,為居民創造整齊、清潔、安全、寧靜、方便、舒適的居住環境。
四、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有步驟地培育和規範住房交易市場
(十三)逐年提高房租。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原則上要達到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10%,有條件的爭取達到15%。1998年全省房租水平要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60-2.00元,今後每年要逐步提高。提高房租後,對特困職工、優撫戶、社會救濟戶等,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予以減免。
(十四)進一步搞好現有住房出售。從1998年12月15日起,居民購買現住公房,一律實行成本價,成本價逐年核定。按成本價購房可執行原房改售房的優惠政策,優惠的幅度應逐年減少。對有特殊原因不能購買現住公房的職工,經當地房改部門批准,今後仍可享受一次政策性購房優惠。
校園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不得出售,教師公寓等周轉用房不得出售。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鼓勵按標準價所購住房向成本價過渡。在1999年度前過渡的,可執行原購房當年的成本價與優惠政策,以後再過渡的,要執行屆時的房改成本價和政策規定。具體過渡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離休幹部和離休幹部遺配偶住房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售的,可另行提供可售住房,沒有條件提供的,房租不再提高。
(十七)穩步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對交易市場實行準開制度,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準入制度。各市要對城鎮職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普查登記,建立個人住房檔案,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政策,在試點的基礎上制定辦法,報經省政府批准,慎重穩妥地實施。職工所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進入市場後,其住房只能通過市場解決,單位不再負責。
五、穩步搞好企業的住房制度改革
(十八)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逐步把住房建設、分配、管理和維修服務等社會職能從企業中分離出去,有利於企業機制轉換和實現住房社會化。各級政府要區別情況,分類指導。企業可參照本通知精神,穩步推進住房制度改革。
六、積極推進縣鎮住房制度改革
(十九)各級政府要重視縣鎮房改工作,堅持全面入軌,整體推進。要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比例。已出售的公有住房要作好政策銜接,理順房屋產權關係,頒發所有權證。對職工集資建設的住房,按有關政策進行規範,明晰房屋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按照統一規劃,提高設計水平和工程質量,搞好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改善居住環境,不斷提高縣鎮城市化水平。
七、發展住房金融,規範住房資金管理
(二十)各地要積極推行對職工購房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主要用於個人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貸款。對已經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無房戶、特困戶職工要優先發放個人政策性抵押貸款,貸款額度和期限要適當放寬。
(二十一)擴大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的發放範圍,所有商業銀行在所有城鎮均可發放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取消對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的規模限制,適當放寬個人住房貸款期限。
(二十二)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銀行貸款相結合的組合住房抵押貸款業務。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和商業銀行要簡化貸款手續,提高服務效率。
(二十三)完善住房產權抵押登記制度,加快發展住房抵押貸款保險,防範貸款風險,保證貸款安全。
(二十四)按照“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加強住房資金的管理。各項住房資金要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直接歸集、管理。住房資金的淨收益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重點用於建立風險準備金、住房制度改革和建設廉租住房補助。
八、加強領導,確保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
(二十五)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各市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要堅持房改屬地原則,隸屬關係不同的單位,都必須執行當地房改的統一政策。
(二十六)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係到城鎮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長期的艱巨任務。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立健全政策直接領導下的、獨立的、具有綜合協調能力的房改工作機構。各級房改部門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整體素質,保證住房制度改革的健康發展。
(二十七)加強輿論引導,搞好政策宣傳,轉變城鎮居民住房觀念,保證城鎮住房新制度的順利實施。
(二十八)嚴肅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房改政策,繼續實行無償實物分配住房,低價出售公有住房,變相增加購房補貼,用成本價或低於成本價超標出售、購買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等違紀行為,各級監察部門要認真查處。
(二十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有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