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實施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規定辦法

河北省實施《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規定》辦法是一道實施辦法,用於國語水平測試。

第一條 為實施《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6號),進一步加強我省國語水平測試規範化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語水平測試(以下簡稱“測試”)是對應試人運用國語的規範程度的口語考試。開展測試是貫徹落實《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促進國語普及和套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條 河北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語委”)執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布的測試等級標準、測試大綱、測試規程和測試工作評估指導標準,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省語委對本省測試工作進行巨觀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制定本省測試工作的政策、規定、規劃、計畫,對測試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評估。

第四條 河北省國語培訓測試中心(以下簡稱“省測試中心”)是經省編委批准的獨立設定的事業單位,接受省語委及其辦事機構的行政管理和國家測試機構的業務指導。負責組織實施本省國語培訓測試工作,對全省測試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對測試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開展測試工作科學研究和業務培訓。按照國家語委制定的《國語水平測試大綱》和我省統一使用的培訓測試教材組織編制與之相配套的指導材料和試卷,負責省級測試員培訓和資格考核,並根據省語委的統一部署,定期組織測試機構對測試員開展提高培訓和業務能力及工作表現的考核。負責省部屬大中專院校教職員,省級黨政機關、有關行業人員的國語培訓測試,開展社會上自願申請測試人員的培訓測試工作,負責審核測試成績。

第五條 各設區市和華北石油管理局語委建立國語培訓測試站,明確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行業系統的國語培訓測試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級的由省測試中心負責;市、縣(市、區)以下的由各市培訓測試站負責。

培訓測試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1、語言文字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健全;

2、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正常開展語言文字工作;

3、有一支數量在10名以上的素質較高的測試員隊伍。

各培訓測試站具有以下工作職責:

按照同級語委制定的國語培訓測試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培訓測試的具體組織實施,負責測試員的提高培訓、業務考核,負責國語培訓測試的科研工作等。

目前尚未成立實體性測試站的,應將負責測試工作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名單報省語委備案。

第六條 各設區市和華北石油管理局語委應積極爭取同級編制部門批准,獨立設定測試站,配備2-3名事業編制的專職人員。已設定在市屬大中專院校的測試站,應保持相對獨立性,接受市語委和所在學校的雙重領導,並承擔相應的培訓測試職能。

各培訓測試站接受同級語委及其辦事機構的行政管理;接受省測試中心的業務指導及其對測試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省部屬大中專院校建立國語培訓測試輔導站,在學校語言文字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工作,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各國語培訓測試輔導站應明確負責人和具體工作人員,並將名單報省語委備案。

各國語培訓測試輔導站應按照省語委的培訓測試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在省測試中心的直接指導下,具體組織實施本校學生的國語培訓測試工作,做好教職員的國語培訓工作,開展測試員隊伍的提高培訓和業務考核,組織測試員開展科研活動等。

第八條 在測試機構的組織下,測試員依照測試工作規程和測試評分標準進行測試。測試員應遵守測試工作各項規定和紀律,保證測試質量,並接受國家和省級測試機構的業務培訓,接受省和市級及所在單位培訓測試機構的測試業務、工作考核。

第九條 測試員分省級測試員和國家級測試員。測試員應取得相應的測試員資格證書。

申請省級測試員資格者,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推廣國語工作方針政策和語言學理論,熟悉方言與國語的一般對應規律,熟練掌握《漢語拼音方案》和常用的國際音標,有較強的聽辨音能力,國語水平達到一級。通過省測試中心培訓考核後,由省語委頒發測試員資格證書。取得測試員資格後,應有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方可聘任。

申請國家級測試員資格者,一般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省級測試員資歷,具有一定的測試科研能力和較強的國語教學能力,經省測試中心推薦,通過國家測試機構培訓考核後,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發測試員資格證書。

第十條 建立測試員聘任制。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省、市測試機構和大中專院校國語培訓測試輔導站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測試員,並頒發聘書。聘期一般為3年。

第十一條 建立測試員考核制度和獎懲制度。在同級語言文字工作辦事機構指導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測試機構定期考核測試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表現。省部屬單位測試機構聘任的測試員由省測試中心和聘任機構共同負責考核,市級測試機構聘任的測試員由市培訓測試站負責考核。原則上每3年考核一次。考核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級。考核不稱職的不再予以聘任,其他等級的可繼續聘任,優秀的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省語委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語言文字工作視導員,聘期為4年。

語言文字工作視導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熱愛語言文字工作,熟悉國家和省的語言文字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政策水平;

2、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實事求是,堅持原則,辦事公道;

3、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同等學歷,有5年以上從事語言文字工作的經歷,有語言文字管理經驗和相應的工作能力;

4、具備測試員資格的一般應具有語言學或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熟悉普通語言學理論,有相關的學術研究成果,有較豐富的國語教學經驗和測試經驗;

5、未取得測試員資格的應擔任過科級以上語言文字工作領導職務。

第十三條 語言文字工作視導員在省語委組織領導下,應履行下列職責:

1、對語言文字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2、具備測試員資格的負責監督檢查測試質量,參與和指導測試管理和測試業務工作。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下列人員應接受國語水平測試:

1、教師(含學校的教育行政人員)和申請教師資格的人員;

2、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

3、影視話劇演員;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申請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的人員;

5、師範類專業、播音和主持藝術專業、影視話劇表演專業以及各大中專院校(含職業中學)中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學生;

6、商業、通信、文化、交通、鐵路、民航、旅遊、銀行、保險、醫院等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應接受測試的人員。

第十五條 鼓勵社會其他人員自願申請接受測試。

第十六條 在高等學校註冊的港澳台學生和外國留學生可隨所在學校學生接受測試。

測試機構對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開展測試工作,須經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授權。

第十七條 應接受測試人員的國語合格等級:

1、教師:各級各類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含學校的教育行政人員)達到二級乙等,其中語文教師、對外漢語教師達到二級甲等,語音教師達到一級乙等;

2、學生:廣播影視、話劇表演專業的學生達到一級乙等,中文、新聞、外語、藝術(文藝)、旅遊專業的學生達到二級甲等,其他專業的學生達到二級乙等,母語不是漢語的少數民族學生達到三級甲等;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省、市兩級黨政機關和省轄市市區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達到二級乙等,縣(市、郊區和礦區)、鄉(鎮)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達到三級甲等。

4、有關行業人員:省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員和節目主持人,國語水平必須達到一級甲等,其餘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員和節目主持人,國語水平必須達到一級乙等。其他有關行業系統人員,在國家未作出統一規定之前,由各行業系統提出有關人員的國語合格等級要求,報省語委批准後執行。

第十八條 測試成績由執行測試的測試機構認定後,須經省測試中心抽查審核確定。

第十九條 使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統一印製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證書由省語委辦公室統一編號,並加蓋“河北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鋼印和“河北省國語培訓測試中心”印章後頒發。

第二十條 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全國通用。等級證書遺失,可向原發證單位申請補發。偽造或變造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語水平測試不合格需要補測的,再次申請測試的時間與前次測試的時間間隔不少於3個月;申請升級測試的,時間間隔不少於6個月。

第二十二條 應試人對測試程式和測試結果有異議,可向執行測試的測試機構或上級測試機構提出申訴。測試機構應在1個月內給予明確答覆。

第二十三條 應試人違反測試規定,請人替考者,一經查實,取消其測試成績,情節嚴重的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替考者進行批評教育。

第二十四條 測試員對測試工作不負責任,違反測試規定,工作出現嚴重失誤的,由其測試管理機構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暫停測試工作,情節嚴重的,由省測試中心提出意見,報請省語委取消其測試員資格。

參加測試工作的其他人員違反規定的,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停止其測試工作,情節嚴重的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測試工作實行計算機管理,實現管理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

第二十六條 各級測試機構應嚴格執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制定的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遵守國家財務制度,保證專款專用,並接受當地財政、物價部門的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如有與本《辦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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