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學術著作出版基金資助辦法

第十四條,著作權屬有爭議的著作不予資助。 第十七條,出版基金僅資助學術著作出版所需的出版費,不包括稿酬。 第二十條,出版基金一般在本年度內使用。

第一條,為進一步調動全省高校廣大教師從事基礎理論研究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大膽探索全省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繁榮全省高校的學術研究,提高廣大教師的理論研究水平,推動全省的兩個文明建設,保證高校優秀學術著作儘快出版,特設立“河北省教育委員會學術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簡稱出版基金)。
第二條,出版基金資助對象。省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職教師為第一著名人的學術著作。
第三條,出版基金主要資助學術價值高、具有創新性和先進性、出版經費較困難的學術專著的出版。
第四條,出版基金遵循自由申請、公平競爭、專家評議、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五條,本基金資助的專著,出版時統一在序言中說明由“河北省教育委員會學術著作出版基金資助出版”。
第六條,省教委設立由委主任、科技處、計財處等領導組成的“省教委學術著作出版基金委員會”,負責出版基金的審批和監督工作。基金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出版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掛靠在省教委科技處。
第七條,申請者須認真填寫《河北省教育委員會學術著作版基金申請表》一式五份,並附有相應材料,如:書稿的前言和目錄,能反映書稿水平和特點的摘要,主要參考文獻,學校與出版社簽定的出書協定等。
第八條,多人合作撰寫的學術著作,合作者要按貢獻大排序,並在《申請書》內簽字。
第九條,各學校對申請者的所有材料進行認真審核,並簽署意見後才報省教委出版基金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申請出版基金,各學校要集中申報,每年我委在十月份評出下一年的資助對象。
第十一條,我委對所有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查後,聘請有關同行專家進行評審,評價學術著作的學術價值。
第十二條?同等條件下,下述情況予以優先考慮:
1、40歲以下青年學者完成的學術著作;
2、完成省教委及省級以上研究計畫項目而形成的學術著作;
3、作者自籌部分出版經費的學術著作。
第十三條,下述情況不屬資助範圍:
1、編著、譯著、論文集;
2、科埔讀物;
3、教科書,一般工具書及資料庫;
4、音像製品、美術作品和文學作品。
第十四條,著作權屬有爭議的著作不予資助。
第十五條,根據同行專家的評議結果,基金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資助意見,經“省教委學術著作出版基金委員會”審批後下達有關高校。
第十六條,根據出版契約,我委核准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出版費用的50-70%,其餘部分由學術補貼或作者自籌。
第十七條,出版基金僅資助學術著作出版所需的出版費,不包括稿酬。
第十八條,出版基金下達後,由學校科研處會同財務處管理。
第十九條,對弄虛作假、刺竊他人成果、達不到預定要求、存在政治錯誤、未他按期出版等情況,我委將終止和撤消資助,並對有關學校和作者給予一定程度的處罰:由此造成不良後果,法律責任由作者自負。
第二十條,出版基金一般在本年度內使用。特殊情況,經學校財務部門同意後也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教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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