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藍線管理規定

《河北省城市藍線管理規定》(冀建法〔2018〕16號)已經2018年5月28日廳務會議審議通過

關於印發《河北省城市藍線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鄉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管局(城管委、綜合執法局),石家莊市園林局:

《河北省城市藍線管理規定》(冀建法〔2018〕16號)已經2018年5月28日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實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5月28日

河北省城市藍線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水系的保護與管理,保障城市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健康、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藍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用地界線。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藍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藍線的規劃管理工作。納入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的區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藍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藍線劃定和規劃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納入城市綠地內的景觀類河湖、水系的規劃管理,應當遵守城市綠線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服從城市藍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藍線管理,對違反城市藍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二章城市藍線劃定

第六條劃定城市藍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考慮城市水系的整體性、協調性、安全性和功能性;

(二)保持城市水系的自然形態;

(三)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四)清晰界定控制範圍;

(五)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第七條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藍線的用地位置和範圍,明確城市藍線範圍內的保護和控制要求。

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城市藍線,規定城市藍線範圍內的控制指標和要求,並明確保護線和控制線的坐標。

制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具體落實城市藍線用地界線,提出城市藍線保護控制原則或者方案,並標明城市藍線的坐標和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八條城市藍線管理範圍包括城市水體的保護範圍,以及因水系整治、生態綠化、濱水景觀利用等需要而劃定的規劃控制區。

城市藍線應當包括保護線和控制線。保護線為保護範圍的界線(實線),控制線為規劃控制區的界線(虛線)。

第九條有需要的城市,可以單獨編制城市藍線規劃。城市藍線規劃應當徵求公眾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後,報同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城市藍線一經批准,必須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城市藍線管理

第十條在城市藍線的保護範圍內,應當嚴格保護水資源,禁止開發建設活動。

第十一條在城市藍線規劃控制區內,不得進行其他工程建設。確需進行建設的,不得影響城市防洪搶險、除澇排水、引洪暢通、水環境保護以及水系景觀等,並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規劃許可。涉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對城市藍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已有建築,應當依法整改或者拆除。

第十三條在城市藍線內,未經許可不得進行挖沙取土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第十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劃定的城市藍線納入數字規劃管理系統,加強對城市藍線的監控。

第四章城市藍線修改

第十五條城市藍線一經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劃定機關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修改:

(一)因城市發展和城市布局結構變化等原因確需修改的;

(二)因省級以上重大工程建設確需修改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藍線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藍線修改專題報告,按照規定程式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經同意後編制修改方案;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修改方案,並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藍線修改方案、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及其採納情況,一併報城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經審議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城市藍線修改方案批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城市藍線修改方案、生效時間和查詢方式,並更新數字規劃管理系統。

第五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應當對城市藍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違反城市藍線要求的,屬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依法予以罰款。

第二十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藍線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其他鎮的藍線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設區市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10月30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河北省城市藍線管理規定》(建法〔2012〕7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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