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規則(試行)
一、總則
(一)為規範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的工作制度,明確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的主要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通知》(國發〔2010〕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辦函〔2010〕39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設立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通知》(冀政函〔2011〕15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是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為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的單設辦事機構,承擔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員單位在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的領導下,依據各自職能職責開展食品安全工作。
二、組成
(一)省政府食品安全委主任由省政府常務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衛生、農業、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員為省政府副秘書長、省委政法委副書記,以及省政府食品安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林業局、省糧食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河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石家莊海關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省政府食品安全辦主任兼任省政府副秘書長。
(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委員需要調整的,經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後,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按程式報批。
三、省政府食品安全委主要職責
(一)分析全省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大措施;
(三)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四)承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會議制度
(一)省政府食品安全委通過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履行職責。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學習、貫徹國家和省有關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我省的政策和地方立法;聽取各相關部門和單位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匯報,分析、研究全省食品安全形勢,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研究確定食品安全工作有關體制機制、規劃計畫、工作制度和方案;協調、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研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研究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各相關部門的考核評價;研究食品安全監管各種資源的整合及效用發揮;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項。
(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全體會議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全體成員組成;專題會議由與會議議題有關的成員組成。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可視情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列席。
(三)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或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專題會議適時召開。會議召開和會議議題由主持人決定。
(四)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和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認真落實全體會議、專題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一般情況應於一周內提出落實意見,特殊情況可提前或者推遲。會議議定事項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負責督辦。
(五)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委員應嚴格遵守會議制度,原則上不得缺席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的,要向會議主持人報告,並安排可承擔相關職責的人員參會。
五、公文制度
為確保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各項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印發以下檔案:
(一)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檔案。用冀食安委字編號,主要印發涉及食品安全工作計畫、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項。
(二)會議紀要。包括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全體會議紀要和專題會議紀要,主要明確各項會議議定的事項。
(三)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檔案及會議紀要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主任審核後,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其委託的副主任簽發,傳送範圍根據內容和工作需要確定。
六、報告制度
各設區市政府、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員單位要將下列情況及時、準確報告給省政府食品安全委:
(一)省委、省政府關於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關於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
(四)省政府食品安全委議定和交辦督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五)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較廣、性質比較嚴重的突發事件以及媒體披露、社會反響強烈的事件;
(七)投訴舉報受理、辦理及追蹤情況;
(八)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日常監督抽檢的情況;
(九)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動態、信息;
(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七、通報制度
對下列事項建立通報制度,具體通報事宜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承辦,重大事項的通報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其委託的副主任決定。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對下列事項進行通報: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項落實情況;
(二)重點食品安全工作督導檢查情況;
(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
(四)對設區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考核評價情況;
(五)食品安全信息及相關材料報送情況;
(六)其他需要通報的重要事項。
八、附則
(一)本規則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
(二)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