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發布信息

名 稱: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政策措施的通知索 引 號:000217883/2017-00712
發布機構:省政府辦公廳文 號:冀政發〔2017〕9號
主 題 詞:發布日期:2017年07月07日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政策措施》已經2017年5月26日省政府10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7日

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政策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國發〔2016〕56號)精神,

營造激勵奮發向上的公平環境,促進各類社會民眾依靠自身努力和智慧,創造社會財富,共享發展紅利,帶動居民增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通知全文

一、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勵導向,分類指導,分群體施策,激發全體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實現經濟成長和居民增收互促共進,全省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長10%以上,確保到2020年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部實現脫貧,努力縮小與京津地區居民收入相對差距。

二、實施七大群體激勵計畫

(一)技能人才激勵計畫。

1.落實國家最佳化職業技能標準等級設定、向上增加等級級次等政策措施,拓寬技術工人晉升通道。加強企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開展突出貢獻技師評選活動,落實協定薪酬、持股分紅、年薪制、企業年金等政策,探索試行股權制、期權制,健全技能人才激勵機制,引導工資分配向技能人才傾斜,提高技術工人收入水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負責)

2.落實國家職業資格與相應的職稱、學歷可比照認定製度和職業資格與職業教育學歷“雙證書”制度,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辦法,並落實相應薪酬待遇。建立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評價選拔制度和高技能人才評價使用機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等負責)

3.定期開展省、市職業技能大賽,組織參加世界技能大賽全國選拔賽、各類國家級職業技能競賽等國際國內賽事,對獲獎選手給予適當獎勵。研究設立“燕趙工匠節”,通過舉辦系列技能展示、職業競賽、巡迴報告等活動,廣泛宣傳燕趙工匠培養支持計畫和我省技能人才培養的政策、做法、成效,弘揚燕趙工匠精神,營造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良好社會氛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負責)

(二)新型職業農民激勵計畫。

1.依託各級職業院校及公益性教育培訓機構,重點對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開展全產業鏈系統培訓、知識更新培訓和跟蹤服務,全面提高新型職業農民綜合實力與自主發展能力。到2020年,全省培育新型職業農民10萬人。(省農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等負責)

2.各新型職業農民培育項目縣(市、區)要制定扶持政策,明確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優先落實到經過認定的新型職業農民。重點在土地使用、農業補貼、金融信貸、農業保險、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提供支持服務。(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等負責)

3.加快推進以省級為重點的省、市、縣三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建設,深入開展“政銀擔”合作模式,推廣政府、銀行、農業信貸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四位一體”的風險分擔機制。(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金融辦等負責)

4.推動國家和省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建設,開展農村電子商務示範縣建設,打造一批綜合性、專業性農產品現貨交易平台,實現全省行政村電子商務服務網點全覆蓋。引導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積極開展農產品網上銷售,依託農產品交易市場和生產基地開展網路分銷業務。(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等負責)

5.完善農產品產地初加工補助政策,支持農產品儲藏、烘乾等設施建設。推進農產品精深加工和綜合利用,在主導產區打造小麥、玉米、乳品、肉類、食用油、蔬菜、果品、水產品、食用菌、中藥材等精深加工產業鏈,促進農產品加工業實現倍增,帶動農民增收。(省農業廳、省商務廳等負責)

6.加強合作社、龍頭企業、專業服務公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化服務隊分工協作,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政府資金給予聯合體內項目重點支持。開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示範創建活動,省級示範農民合作社穩定在1000家左右,省級示範家庭農場新增200家,各級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給予重點支持。(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7.做好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試點工作,增強村級集體經濟實力,促進農民增收。引導農民將土地經營權轉化為股權,統一流轉給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按照量化股份獲取分紅收益。支持將農村“四荒”資源經營權採取確地確股、確權確股等形式,與工商資本對接合作,組建股份合作制經濟實體。支持有旅遊資源的地區,以閒置農宅組建或入股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等負責)

(三)科研人員激勵計畫。

1.深入實施《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河北的決定》(冀發〔2016〕29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扶持高層次創新團隊實施細則(試行)等檔案的通知》(冀政辦字〔2016〕104號)中的相關政策,提高科研人員收入水平。(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2.科研項目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提取,100萬元以下部分提取20%,100萬元至300萬元部分提取15%,300萬元以上部分提取13%。間接費用中用於人員激勵的績效支出不設比例限制,按照項目參與人員的貢獻大小進行分配,發揮科研項目資金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引導作用。(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等負責)

3.科研項目專家諮詢費標準由項目承擔單位參照國家規定執行,可在國家規定標準基礎上提高25%。(省科技廳等負責)

4.落實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相關政策,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淨收益可提取不低於70%獎勵給作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其中對研發和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等負責)

5.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在取得職務科技成果1年內未實施轉化,並且未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達成轉化協定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要求與本單位簽訂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協定,並將簽訂協定的書面請求提交本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自書面請求提交之日起3個月內仍未達成協定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可以自行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省科技廳等負責)

6.探索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改革,可通過獎勵等辦法將部分股權、智慧財產權等讓渡給科研人員。推進《河北省專利保護條例》修訂工作,加大對科技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省科技廳、省法制辦等負責)

(四)小微創業者激勵計畫。

1.全面落實商事制度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降低創業的制度性成本。加快推進企業登記網上辦理,最佳化企業登記流程,推行“一表申請、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審一核”,提高登記效率。(省工商局等負責)

2.落實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金融、土地等各項政策,充分利用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通過開設專版、專題、微信公眾號等形式加大宣傳力度,選樹先進典型,解讀政策措施,弘揚創業精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負責)

3.加大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培育力度,打造創業輔導師隊伍,提高創業成功率。推進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工作,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氛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負責)

4.加大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引導各金融機構單列全年小微企業信貸計畫,確保對小微企業信貸投放持續增長。開展減費讓利,嚴格限制對小微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對發展前景好但暫時困難的小微企業,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發適合小微企業的金融產品,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排污權等抵質押貸款業務。(省金融辦、河北銀監局、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等負責)

5.貫徹落實國家創新型中小企業上市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畫的制度規則。指導龍頭企業與小微創業者探索分享創業成果新模式。支持有實力的企業承擔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等公共服務功能。(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金融辦、河北證監局等負責)

(五)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激勵計畫。

1.推行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差異化分配試點,根據企業類別、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職業經理人職責定位等差異,合理確定薪酬水平,形成合理收入分配格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等負責)

2.深化地方國有企業改革,積極穩妥推進國有企業股權激勵試點和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工作,探索建立與市場規則相符合、與股東利益相統一、與企業發展相適應的股權激勵制度。(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金融辦等負責)

3.強化民營企業家創業激勵,認真落實我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全面清除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和制度性障礙,拓寬市場準入,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支持民營企業擴大投資,參與國企改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4.嚴格司法程式,依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最大限度減少對民營經濟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預。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保證民營經濟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土地、信貸資金等生產要素。(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等負責)

(六)基層幹部隊伍激勵計畫。

1.落實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試調查制度,建立工資水平決定機制,合理確定公務員工資水平。落實基本工資標準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正常調整機制,不斷最佳化工資結構,提高基本工資占工資收入的比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2.落實《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提高基層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待遇水平的實施辦法》(2017-15)有關政策措施,探索規範津貼補貼水平自主申報機制,健全鄉鎮工作補貼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建立機關目標績效管理考核機制,完善精神文明獎勵辦法,深化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3.制定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相關政策,對到基層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試用期(見習期)工資直接按期滿工資確定,期滿考核合格後的級別工資(薪級工資)高定兩檔。落實就業費、安家費、助學貸款代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政策,確保及時足額發放。(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等負責)

4.完善基層職稱評審,對長期在基層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工作並作出重要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破格或越級晉升職稱等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七)有勞動能力的困難群體激勵計畫。

1.把發展生產扶貧作為主攻方向,實施特色農業、光伏、旅遊、電商、家庭手工業等五大特色產業扶貧工程,大力發展設施蔬菜、中藥材和畜牧養殖等特色種養業,大力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在具備條件的貧困村建設村級光伏電站;推廣“景區帶村、能人帶戶”模式,抓好旅遊扶貧重點村建設;提升家庭手工業組織化、專業化和規模化水平;建立農特產品網銷體系,培訓一批電商扶貧帶頭人、一批示範性網店。(省扶貧辦、省農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旅遊發展委、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等負責)

2.推廣“政府平台引導”“農業園區拉動”等模式,構建市場主體與貧困民眾之間的利益聯結機制,由單戶扶貧轉變為組成利益聯結共同體致富。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折股量化到貧困戶,由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統一經營,使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民眾成為拿租金、股金和薪金的“三金”農民,使無勞動能力的成為拿租金和股金的“兩金”農民。將美麗鄉村建設中的政府資金和社會捐助資金形成的生產性設施和經營性資產劃歸集體所有,折股參與合作經營。(省扶貧辦、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3.積極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但未就業的人員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為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困難人員提供免費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增強其就業創業和職業轉換能力,促進就業創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等負責)

4.對實現就業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參與扶貧開發項目實現就業的農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經認定的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省民政廳等負責)

三、實施七大支撐行動

(一)就業促進行動。

1.認真落實公務員定向招錄、事業單位優先招聘政策,積極探索基層事業單位定向招聘服務期滿“三支一扶”計畫志願者的方式方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加強對靈活就業、網路創業和新業態的扶持,托底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和殘疾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2.健全“服務、培訓、維權”三位一體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機制,落實促進農村勞動力就業各項扶持政策,對有組織勞務輸出的職業中介機構和勞務派遣企業,按規定落實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政策。加強與京津及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勞務協作,擴大跨省勞務輸出規模。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到境外投資辦企業,帶動農村勞動力走出國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3.加強省級就業創業扶持資金對創業服務、創業培訓和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等方面的支持。落實支持科研人員創新創業各項政策。推進省級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引導基金良好運行,對優秀創業項目給予資金支持。鼓勵和引導有資本、有技術、有創業經驗的返鄉農民工自主創業,各級政府為農村勞動力創業提供稅費減免、技術服務、信息諮詢以及用地、用電、用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4.整合各類培訓資源,有效開展就業技能、崗位技能提升及創業培訓,為技能勞動者的職業發展提供有針對性的培訓。結合項目推介、開業指導、跟蹤服務等開展創業培訓,提高勞動者創業成功率。繼續開展“就業援助月”“春風行動”“民營企業招聘周”等專項就業活動,為各類求職者搭建供需對接平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5.加強縣、鄉就業服務平台標準化建設,推進就業公共服務資源向基層和社會困難群體傾斜,提升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水平。打造“網際網路+就業服務”模式,推動就業服務向鄉村和邊遠地區覆蓋,推進就業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著力打造集多樣化、差別化、精細化於一體的綜合性服務平台,為就業者提供“一站式”“一條龍”服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6.培育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構建以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主體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補充、多層次、多元化的人力資源服務體系。推進人力資源服務集約化發展,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分別建設一家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將中國華北家庭服務業人力資源市場打造成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7.推進京津冀人力資源市場協同發展,加快建立勞務對接、就業協作機制,暢通人力資源合理配置信息交流渠道,著力構建準確、高效、全方位的京津冀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網路,逐步實現就業服務、失業保險、職業培訓信息共享。(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二)職業技能提升行動。

1.加快省級公共實訓基地項目建設,謀劃建設一批市、縣級公共實訓基地項目,改善實訓基地條件,逐步構建全省公共實訓平台體系。多渠道籌集資金,落實“百萬燕趙工匠培養支持計畫”。放寬職業技能培訓教育機構準入限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提高實訓效能。加強京津冀人才培養和技能培訓銜接,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聯合開展人才交流與培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負責)

2.加強企校合作,在企業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雙師聯合培養”為主要內容的新型學徒制試點工作,探索企業職工培訓新模式。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診斷與改建工作實施方案,深入推進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校企合作工作,實施技師培訓項目,加快急需緊缺工種高技能人才培養。加快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重點建設20個左右國家級、50個左右省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20個左右國家級、50個左右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負責)

3.實施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培訓工程和以新生代農民工為重點的職業技能提升計畫,落實補貼政策,加強培訓監管,提高培訓質量,形成完善的農村勞動力培訓機制。整合創建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創業示範基地、見習基地和電商孵化基地,對返鄉創業、就地創業和到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的人員,按規定給予財政稅收支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業廳、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負責)

4.加強在崗職工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特別是產業轉型升級和淘汰落後產能過程中富餘勞動力的再培訓,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每年培訓鋼鐵、煤炭、水泥、玻璃等行業轉崗職工5萬人次以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國資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負責)

(三)托底保障行動。

1.健全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完善低保對象認定辦法,適當考慮家庭成員殘疾、患重病等因素綜合評估家庭貧困程度。健全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完善低保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在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時,兼顧就業激勵目標。實行低保家庭就業漸退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就業後主動申報退保的,可以繼續給予其家庭3個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等負責)

2.加強專項救助制度與低保救助制度的統籌銜接,在重點保障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的基礎上,將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向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延伸。加強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和臨時救助工作,落實對困難民眾的相關優惠減免政策。(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3.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畫,基本實現法定人員全覆蓋。積極穩妥地解決進城務工人員、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做好去產能過程中下崗職工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切實維護下崗失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採取按照國家規定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加大國有資本收益補貼社會保障力度等措施,化解社會保險基金缺口風險。實施並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全面落實符合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對象中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員參保補貼政策,對難以繳費參保的貧困人員給予適當補貼。積極發展慈善事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等負責)

(四)財產性收入開源清障行動。

1.培育專業理財機構,發展個人理財行業,引導資產管理、融資、代理等中介服務組織健康有序發展,促進居民資產增值。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創新理財產品,增加居民理財渠道。開展股權、債權、智慧財產權質押、抵押融資,依法增加紅利、租金、利息等財產性收入。規範發展民間金融,引導民間資金直接投資。(省金融辦等負責)

2.加強企業上市輔導和培訓,積極引導和推動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增加企業管理人員和職工的股權收益。允許通過動產、不動產投資,將資金、技術、管理等要素轉化為經營性產權;發展產權交易市場,居民經營性產權自由流動、交易。(省金融辦、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公室等負責)

3.推動土地承包經營確權登記,建立土地承包權、經營權交易制度,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規範征地程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依法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修改完善拆遷、征地、徵用公民財產補償實施辦法,按照市場化原則,提高補償標準,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等負責)

4.落實國家稅收政策,完善資本所得、財產所得稅收征管機制等政策措施,平衡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稅負水平,合理調節財產性收入,促進收入分配公平。(省地稅局等負責)

(五)收入分配秩序規範行動。

1.完善機關、企事業單位現金使用制度,按照“雙隨機”原則,定期對財務進行抽查。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發票管理和財務報銷制度,全面推行公務卡支付結算制度。進一步清理整頓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堅決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和基金項目,適當降低保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等負責)

2.建立用人單位特別是小微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機制,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制度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健全工資支付監督機制,對拖欠工資問題突出的領域和容易發生拖欠的行業進行重點監控。落實清償欠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負責制、行政司法聯動打擊惡意欠薪制度、保障工資支付屬地政府負責制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3.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繳制度,積極落實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中低收入群體稅收負擔。加大稅收政策宣傳力度,創新辦稅服務模式,最佳化稅收審批流程,提高辦事效率。(省地稅局等負責)

(六)收入監測能力提升行動。

1.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建立我省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定期收集整合全省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的收入、財產等相關信息,為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供數據支撐。(省統計局、省財政廳等負責)

2.加強居民收入統計調查工作,改革統計方法和統計制度,推廣住戶調查電子記賬,提高調查效率和源頭數據質量,全面提升對城鄉居民收入的巨觀監測能力。(國家統計局河北調查總隊、省統計局等負責)

3.加強我省收入分配政策評估工作,對收入分配政策落實情況和增收目標進展情況進行監測分析,確保政策落地和增收目標的實現。(省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河北調查總隊等負責)

(七)重點地區率先突破行動。

1.充分發揮雄安新區的創新示範作用,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創新收入分配政策,打造政策效應高地,激發各類群體活力。鼓勵三河市、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廊坊市廣陽區、固安縣、永清縣、涿州市等環京津地區主動對標京津,率先縮小與京津的差距。鼓勵其他具備條件的地方率先突破,不等不靠、先行先試,在收入分配政策上允許有所差別。(有關市、縣政府負責)

2.落實《關於重點支持張承壩上等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的推進方案》(冀扶〔2017〕2號),加大對列入重點支持的10個深度貧困縣、200個深度貧困村支持力度,整合資源,重點突破,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於全省平均水平3個百分點以上,到2018年底,深度貧困地區現行扶貧標準下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全部脫貧。(省有關部門、有關市、縣政府負責)

3.選擇部分市、縣開展試點工作,根據重點群體的特點,強化問題導向,採取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舉措,破解居民增收急需突破的瓶頸和障礙。積極爭取納入國家城鄉居民增收綜合配套政策試點和專項激勵計畫試點。(省有關部門、有關市、縣政府負責)

四、強化組織實施

成立省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督查考核,把落實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鄉居民收入作為重要任務,研究建立對各項政策措施和試點方案的評估評價機制,實施年度專項和綜合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對部門和市、縣政府考核的重要依據,督導推動各項工作開展。各市、縣也要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研究制定落實政策措施的具體方案,對重點群體實施精準激勵。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營造激發重點群體活力、鼓勵增收致富的良好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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