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沐浴業市場經營秩序,維護沐浴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沐浴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沐浴服務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沐浴業,是指為消費者提供洗浴、足浴、溫泉、SPA等服務的行業。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沐浴業行業管理工作,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沐浴業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沐浴行業組織依照其章程負責本行業協調、服務、引導、促進和自律等工作。
第四條 沐浴業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遵守職業道德,為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五條 沐浴企業基本要求:
(一)有企業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沐浴專業設施設備;
(四)符合城市(鎮)商業網點(或沐浴行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有取得沐浴行業從業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有健全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六)認真遵守國家公安部、衛生部、環保部、質檢總局等政府管理部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七)沐浴業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懸掛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及服務投訴電話。
第六條 沐浴經營者應當執行本行業的專業技術條件、服務規範和操作規程。
第七條 沐浴經營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規定和標準,具有相應的衛生消毒設備和措施。
第八條 沐浴場所出入口、主要通道應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並保持正常運行。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應當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提供住宿服務的,應遵守旅館業有關規定。
沐浴場所應落實從業人員實名制登記備案制度。
沐浴場所應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發現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違法犯罪人員的,應立即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九條 沐浴場所應在顯著位置設立如下警示標誌:
(一)禁止性病、愛滋病和傳染性皮膚病患者入浴標誌;高血壓患者、心臟病患者、酗酒者等不宜就浴的標誌;
(二)沐浴區禁止攝像、錄像的標誌;
(三)貴重物品暫存保管標誌;
(四)65歲以上老年人及病殘人員應由健康人陪同就浴的標誌;
(五)相應區域設定防滑等安全提示標誌;
沐浴經營者有責任向消費者提示並解釋以上警示標誌。
第十條 浴池應設水溫指示計,設有防滑設施,有服務人員負責管理消費者安全。
沐浴場所內如出現顧客暈池、滑倒等突發事件,沐浴經營者應先行採取救治措施。
第十一條 沐浴經營者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提出的詢問,應做出真實明確的答覆。
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得從事虛假宣傳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欺詐行為。
沐浴服務所使用和銷售的各種洗髮、護髮和潔膚、護膚等用品以及相應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和安全衛生的規定和標準,不得使用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第十二條 沐浴企業用水標準應符合國家衛生相關規定。
浴池水質應符合國家沐浴場所衛生規範要求,應定期清池、消毒、換水。
第十三條 沐浴場所應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投訴電話。
沐浴從業人員在提供服務時應當向消費者說明服務價格。
對在服務過程中銷售的沐浴用品應當明碼標價。
對所使用的沐浴用品和器械應當向消費者展示,由消費者自願選擇使用。
第十四條 沐浴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出具消費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服務單據應包括消費明細:消費項目、各項消費金額、各項消費時間,供消費者核對。
第十五條 沐浴經營場所污染物的排放、燃料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部門有關要求。
不得將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廢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雨水管線、滲坑、滲井等。
沐浴經營場所應當依法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
第十六條 沐浴經營場所噪聲應當符合《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相關要求。
第十七條 沐浴場所應積極採用先進的節水節能設備,厲行節水節能。
第十八條 沐浴從業人員應持有效健康證上崗;沐浴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應當取得合法有效的職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制定行業發展規劃、促進政策、標準和綜合協調、指導行業協會工作等方式,規範沐浴市場秩序,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條 沐浴行業協會組織應當接受沐浴業主管部門的指導,積極為沐浴業經營者提供服務,加強行業引導和監督,做好行業自律,組織實施標準,開展行業統計,提供信息諮詢和技術培訓,調解服務糾紛,反映經營者建議和要求,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沐浴業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商務主管部門可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會公告;情節嚴重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處罰的,商務主管部門應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沐浴行業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評論
正方評價
對於商務部:若愛滋病人進澡堂不傳染將刪規定的評論
贊同:萬人網路調查逾七成支持
新浪微博對該條例發起了一項萬人網路調查。截止2013年10月15日的結果顯示,有72.2%的人支持該規定,21.8%反對,其他人選擇“不好說”。
“我不歧視性病患者,但是以防萬一,還是支持這個規定。”在珠海一家中學工作的李女士說。
李女士認為,那些身患傳染性疾病的人在去公共洗浴場所前,也應該考慮是否會給周圍的人帶來風險,“普通人要理解愛滋病人,愛滋病人也得理解普通人吧”。
反方評價
反對:進門查愛滋 客人都嚇跑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夏學鑾:雖然動機是出於保護公共健康,但這項規定對愛滋病人有明顯的歧視之嫌。
夏學鑾認為,國家部門出台這樣的規章是在明文提醒大家“愛滋病患者跟我們不一樣”,會加劇公眾對愛滋病患者的誤解和歧視。
北京一家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員說,如果在更衣室發現客人有比較明顯的皮膚病,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員會予以勸阻。若該《辦法》正式出台,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員也會想辦法,如檢查健康證等。
北京某洗浴會所負責人劉經理稱:愛滋病不會寫在臉上,如每個客人進門前都篩查愛滋病,技術資金成本不說,客人還不早嚇跑了?
一位匿名愛滋病患者稱,就算門口貼告示說不讓愛滋病人入內,該洗澡的還得去洗。並表示,小心“圈內”一些人看到這樣標示後,偏要進來,甚至故意傳播。
官方回應
官員:擬邀專家論證
2013年10月14日,一位參與該項管理辦法制定的商務部官員表示,當時將此條納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是出於對性病、愛滋病和傳染性皮膚病患者入浴可能會危害公共健康,對他人造成影響的考慮。下一步政策制定部門將對網上的意見反饋進行認真研究匯總,並擬邀請專家對意見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進行論證。
這位商務部官員表示,如果論證顯示愛滋病人進入公共浴室確實不會造成傳染,會將這一條從徵求意見稿中撤下。
NGO:違背常識且違法
2013年10月14日,北京民間防艾組織——中國彩虹健康中心發出公開信,指該條款的制定者缺乏基本醫學常識,違反國務院頒布實施的現行《愛滋病防治條例》。
中國彩虹健康中心負責人肖冬說,這么多年來從未有任何一項流行病學調查顯示,曾有人是因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的(在洗浴過程中發生高危性行為的除外)。
專家說法
公共浴室水不傳播愛滋
知名愛滋病干預專家張北川說,科研結果表明,公共浴室的水是絕對不可能傳播愛滋病的。“HIV的傳播是需要含HIV一定濃度的鮮血和他人的新鮮傷口直接接觸,才可能實現。”
張北川認為,《辦法》會強化公眾對愛滋的恐懼和歧視。
2013年10月14日,中國疾控中心國家性病愛滋病中心主任吳尊友表示,愛滋病不通過皮膚接觸傳播。在公共浴室中,可能相互接觸到的尿液、汗液中,不含有愛滋病毒。
不過吳尊友指出,公共沐浴場所為男男性行為高發地,而該行為是傳播愛滋病的高發途徑。商務部或為提醒高危行為,但具體表述缺乏科學依據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