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事件概述
1946年駐北平美軍士兵強姦北京大學女生沈崇的事件。駐華美軍以為有美國這個靠山所以更加無忌憚。 1946年12月24日,兩名駐華美軍在北平東單操場強姦了北京大學先修班女學生沈崇。1946 年12月28日,北平《新民報》等幾家報紙衝破國民政府當局的封鎖,公開報導了這一事件。1946年12月28日當天,北京大學的民主牆上就貼滿了表示要誓雪恥辱的壁報。 1946年12月29日,北大召開系級代表和各社團代表大會。千餘與會者以壓倒多數通過了要求嚴懲暴徒及其主管長官,駐華美軍當局公開道歉,美軍立即退出中國等三項決議,並成立了“北京大學學生抗議美軍暴行籌備會”,作為負責組織相應活動的執行機構。隨後,清華、朝陽,師院等大學也相繼行動起來。國民政府為遏制民眾的反美浪潮,美軍勢力大,無力招惹,並力圖把美軍暴行說成是單純個人犯法事件。國民政府當局某些無良憲兵不顧違法中華民國憲法公然對愛國學生施加暴力,更激起了學生們的憤怒,一場規模巨大的抗議美軍暴行運動隨即在全國展開。學生的愛國運動迫使美軍法庭不得不將強姦主犯皮爾遜判刑15年(送回美國後又以證據不足宣布釋放),幫凶普利查特判刑10個月,開除軍籍。
事件影響
事件傳出後,北平、天津、上海、南京、武漢、重慶等全國數十個大中城市學生和各界人士約50萬人,於1946年12月底至1947年5月,舉行聲勢浩大的示威遊行,抗議美軍暴行,要求美軍撤出中國,廢除《中美商約》等。 1947年1月6日,上海市總工會致電中華民國總統蔣介石,提出懲凶、賠償、道歉等4項要求。同日,15個民主團體強烈要求“立即驅逐美軍出境”。
審判經過
1947年1月17日,美軍海軍陸戰隊第一師軍事法庭在北平開始審理沈崇案的伍長皮爾遜。在審判即將開始前夕和在審判中,“北平抗暴聯盟” (the Beiping Anti-Brutality Alliance)極度活躍,發布聲明,譴責皮爾遜將由美國軍事法庭而不是由一個中美聯合法庭審判。
在審判中,沈崇上了法庭並作為證人作證。旁聽者限於沈崇的父親、她的法律顧問們、胡適、一群國民黨官員以及新聞記者們。皮爾遜面對五項指控:(1)攻擊,(2)在蓄謀強姦中的脅迫行為,(3)合奸,(4)不利於良好舉止與軍紀的行為,(5)傷風敗俗的犯法行為。
皮爾遜只承認合奸,否認了其他指控。27名中美證人在由7人組成的美國軍事法官團面前作了證。那位中國軍隊技工和警察作證說,他們聽過沈崇哭叫,並看到被告壓在沈的身上,但最初未能援救她,因為受到了那兩個陸戰隊員的威脅。在所謂(alleged)強姦發生的那晚找到那群人的美國憲兵也作證說,皮爾遜“喝醉了”。在所謂強姦發生後不久檢查了沈的中美醫生作證說,他們的檢查發現了她的私處有若干輕傷,表明她過去沒有多少、或可能從未有過性經驗,但那些輕傷和割傷也可能是合奸引起的。
庭辯過程
皮爾遜的辯護律師約翰·馬斯特斯不能證明沈崇是個妓女,但他長時間地使勁爭辯說,沈同意和皮爾遜發生性交。馬斯特斯聲稱,所謂強姦發生的地方交通通常很繁忙。如果沈大聲呼救,就會有更多的人更早地前來援救她。馬斯特斯還說,如果沈像被強姦時那樣掙扎,其私處就會受到更多瘀傷和傷害,缺乏激烈的體力抵抗提示那是合奸。關於沈崇在警察局提出強姦指控一事,馬斯特斯聲稱,沈崇這么做只是因為她在合奸中被捉到了,因此覺得說那是強姦更有利。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儘管皮爾遜的律師很可能沒有看過《大清律》中強姦罪的嚴格條文(其中的僵硬的證據要求給受害人施加了沉重的證明犯罪的負擔),他的辯護卻是按照類似的路線走的。根據《大清律》的強姦條,為了確立強姦犯罪,受害人必須提供證據,以證明她在那折磨中自始至終都在反抗,“此類證據須包括:甲、目擊犯罪或聽到受害人呼救的證人。乙、身有瘀傷或傷口。丙、撕破的衣服。”如果那女子在性攻擊的過程中停止反抗,則該案須斷為“非法合奸”。換言之,如某個學者所言,如果不是受害人的死亡,起碼必須是嚴重受傷,才能讓判案官員認定強姦指控的真實性。在沈崇案中,她實際上已經滿足了中國傳統的強姦罪的三條標準,但馬斯特斯還要爭辯說,為了強姦案得以確立,她應該受更多的瘀傷和叫喊得更響亮。
檢察官保爾·斐茨格若爾德中校指出了兩個陸戰隊員的強大的軀體(皮爾遜身高六英尺,手“又大又有力”)給一位只重125磅的18歲女大學生帶來的震懾效應。他進一步爭辯說,法律並不要求一個女孩去作超過“她的年齡,力氣,周圍的事實以及環境允許她做的事,來表示她的反對”。他最後說,很難解釋一位出身於良好家庭、受過出色教育的年輕姑娘(註:沈崇出身福建名門,清代名臣沈葆楨之曾孫女,林則徐之外玄孫女,為世家之女、名門大家閨秀),為何會願意在一個寒冷的夜晚,在一個空曠的操場上,與一個她剛剛偶然遇到的醉漢度過三小時。唯一的解釋就是她因為別無選擇不得不呆了下來。
審判於1月22日結束,馬斯特斯無力的辯護未能說服軍事法官們。皮爾遜被判為對所有的指控有罪,被降為列兵,判處15年監禁。普利查德隨後由另一軍事法庭在元月30日審判,他被判為犯了攻擊罪,以無良舉止被退役,並判10個月監禁。
3月5日,駐華美軍陸戰隊第一師師長塞繆爾·霍華德將軍批准了軍事法庭的判決,但該判決仍需華盛頓的海軍部長批准。1947年6月中旬,海軍軍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由,建議釋放皮爾遜並恢復其伍長職務。
判決撤銷
此前與沈崇案有關的反美示威已經冷卻了許多,學生們專注於反飢餓、反內戰運動。這則新聞再次激起輿論界的怒火,導致學生的請願和抗議聲明。在中國人眼中,皮爾遜犯了強姦罪是不容置疑的,華盛頓開脫他的滔天大罪進一步體現了美國人無視正義。一家有影響的報紙《大公報》在指出美軍中的“黑羊”敗壞了美軍在中國的名聲的同時,也指出“如果一個強姦了中國女孩的美國軍人可以被視為無罪,那么在美國人眼中,中國人到底成了什麼樣的人?”關於皮爾遜案件處理的訊息也引起了國民黨當局方面的注意,導致南京和北平之間又一輪瘋狂的電報來往。與此同時,中國外交部也向南京美國大使館遞交了抗議信,要求維持對皮爾遜的原判。
胡適曾在此前做了許多努力,爭取一個能使得學生平靜下來的法律解決,此時卻痛苦地發現軍事法庭的判決被否決了。從當地一家報紙上得知此事後,他立即打電報給南京的司徒雷登,表示對那訊息的嚴重關切與震駭。他警告司徒雷登,這將可能給學生們帶來政治上的震盪,因為這訊息將“有力地煽起反美騷動”。他強烈呼籲司徒雷登嚴肅考慮此事。此後不久,胡適從美國報紙上讀到關於皮爾遜案更詳細的報導,意識到軍法官的建議尚待海軍部長的最後批准。他立即又發了一份標明了“緊急”的電報給司徒雷登,強烈敦促他讓美國政府認識到全中國正在“非常焦急地觀察”皮爾遜案件, 把它當成是對“美國司法的一個考驗”。他直截了當地拒絕了美國新聞報導關於皮爾遜是“在全國學生抗議中”被判決的聲稱,提醒司徒雷登,抗議發生在1946年12月30日,而軍法審判是在1947年1月17日開庭,皮爾遜則在1月22日被判決。
在獲知皮爾遜案的訊息後,沈崇的父親沈紹給胡適發了一封措詞激烈的信,譴責美國人無視正義。他指出,已經得到確鑿證明的皮爾遜的犯罪行為被撤銷,必將使得中國人對美國堅持法治的傾慕心理煙消雲散。他請求胡適敦促中國政府代表他的女兒加以干預,以期正義得到伸張。美國海軍部隨即宣布案件仍在調查中,其目的是為了平息再度激起的興奮。但在八月中旬,海軍部長蘇利文宣布因為缺乏證據而撤銷原判決,國防部長傑姆斯·佛理斯托爾簽署了最後的命令。
檔案解密
隨著時間的推移,當時審理沈崇事件的法庭記錄已經解密。據現在美國的周啟博先生介紹,當時沈崇案由軍事法庭審理,案卷存軍方檔案庫。因涉外國公民,管外交的國務院也有相同的一套案卷。他從國家檔案館取得國務院這套案卷的複製件,全部為英文記錄,共150張。因年久有些詞和字母不太清楚,需從上下文猜出。
據周先生介紹,沈崇事件發生以後,1947年1月6日海軍陸戰隊第一師(加強師)司令下令於中國北平第五海軍陸戰隊司令部舉行審判,前後經過多次審理。
法庭組成
當時法庭組成情況是:
1、律師開場白。2、有關人員,法官和記者入庭,宣誓。3、提出控告。4、辨方抗辯。5、控方發言結束。6、辯方發言結束。7法庭調查結果。8、判決。同時法庭還出示了相關證據:黑板上地圖的照片、手套的描述、1946年12月24和25日氣象紀錄、1947年1月13,14和15日氣象紀錄 、大衣的描述、內褲的描述、上衣的描述。
最初判決
最初對皮爾遜的控罪共有五項控罪 1、強姦控罪 2、企圖強姦而攻擊控罪 3、非自願性行為控罪 4、有害秩序和紀律行為控罪5、可能損害士氣風紀的不道德行為。
1947 年1月7日,對案件中的控罪3和5 及說明予以撤銷。1947年6月11日軍事法庭審判皮爾遜案的審判記錄顯示:控罪3和控罪5已經撤訴;控罪2和控罪4被宣判無罪。控罪1,他被判有罪。他被判決降為列兵軍階,監禁十五年, 受不名譽退伍和其他有關處分。下令審判的有關當局已經批准了審判過程,調查結果和判決。
證言內容
據檔案記錄顯示,原告是19歲的在北平國立大學讀書的學生。她的證言內容如下:
強姦發生的那天晚上,大約8點,她一個人沿公共街道走向亭台電影院。在照明良好,行人眾多的街上,被告和另一個美國海軍陸戰隊員(普利卡德)忽然一左一右把她挾持,“護送”她走向與她目的地幾乎相反的方向,穿過一個狹窄的街區(那裡顯然有樹),到了東(長安)街,又穿過東(長安)街,走了約60碼,進入一個叫作“跑馬場”或“閱兵場”的地方,到達“南牆”(前奧地利公使館牆)附近的一個地點。根據原告所說(被告和他的同伴都沒有這樣說),她喊叫了一次,此後她的嘴就被捂住了。她反抗卻沒能掙脫。到達牆邊時,被告和普利卡德強制她倒在地上。因為她反抗,所以兩個美國海軍陸戰隊員要合力才能按住她並脫掉她的內褲。然後被告趴在她身上,儘管她反抗和力圖併攏兩腿,被告還是完成了性交行為。原告看到手電光束後喊叫,但她的喉嚨馬上被扼住了。為引起注意,她揮舞在她身旁的她的白色內褲。顯然是怕引起別人干涉,被告沿著牆“拖”她向東走,緊抓住她怕她逃脫。被告再次試圖性交,她激烈反抗使被告未能得逞,她又看到手電光,但她因怕被告殺她,沒敢喊叫。被告帶她繞過牆角向南,到達檢閱台,在那裡她從被告手中掙脫,隨即又被抓住。在檢閱台附近,在離交通繁忙的哈德門街約80到90步的地方,被告再次性交進入原告身體獲得成功。原告因與被告掙扎多時已經筋疲力盡。她又喊叫了一次,並揮舞她的襯褲。這時有8箇中國人,帶著手電和槍,來到現場察看發生了什麼事,救了原告。一輛憲兵巡邏吉普把被告和原告帶走。
證人證詞
據法庭記錄,一個中國軍隊人員是原告的證人,他作證說:在事發那個晚上8點左右, 他看見兩個海軍陸戰隊員在亭台電影院附近“帶走”一個姑娘。 她在哭,“聲音不響也不太弱”, 但她什麼話也沒說。他沒有進一步調查就回他的總部去了,把此事告訴4名中國軍人。
這個證人由這些中國軍隊人員陪同,其中兩人有手電,來到離領事館南牆邊一個位置約20尺處,在那個位置有一個海軍陸戰隊員和一個姑娘在地上,一人在另一人身上。第二個海軍陸戰隊員站在離地上的兩人約2尺處。不但這個證人,而且他這一組人的任何一個,都沒有聽到任何喊叫,也沒看到任何掙扎。這組人中有一個聽到女人哭泣,其他人沒聽到任何聲音。這5個人被站在旁邊的並沒帶槍的海軍陸戰隊員趕走了。過了一會,又有兩個帶槍的中國人加入這組人,現在這組人共7個人,他們又往回走,只到了那條街,又被那個海軍陸戰隊員趕走。被告海軍陸戰隊員和姑娘此時還在南牆下原來地點,離這組人有大約60碼遠。這組人取得了附近一個中國交通警察的協助之後又向那個地點進行了第3次行動。(這時距離兩個海軍陸戰隊員第一次被看到“帶走”那個姑娘已有兩個半小時。)這次那個海軍陸戰隊員和姑娘已經不在那裡了。在那個海軍陸戰隊員和姑娘呆過的地點,這組人發現了一條圍巾和一支有血跡的手套。 姑娘發出哭聲並揮舞她的襯褲,吸引了他們的注意,他們在檢閱台附近找到了臥在地上的被告和姑娘。他們強迫被告站立起來。這組人作證說,海軍陸戰隊員和姑娘都是滿身塵土,衣著凌亂,他們的外衣都穿在身上,姑娘臀部是濕的,被告對警察態度粗暴,被告試圖摟抱姑娘,姑娘一直在哭。剛才提到的交通警察作證說,大約晚10點半時他接到關於此事的報告,他去了跑馬場,看到在地上的被告和姑娘。兩個人都站了起來。警察說姑娘告訴他海軍陸戰隊員強姦了她。但是,那一組人中沒有任何一個聽到姑娘的這一投訴。在法庭盤問時,警察被問到姑娘向誰宣稱海軍陸戰隊員強姦了她,警察回答“她告訴我了,因為我問她了”。而且,這個警察第一次見到在地上的海軍陸戰隊員和姑娘時,姑娘沒有說她正在被強姦。
檢查結果
第2天凌晨大約2點半,姑娘由一個中國醫生做了檢查。醫生作證說,他在陰道入口下部中間發現了一小塊新鮮傷痕,只有生殖器進入陰道才能達到那個部位。他說“正常性交”通常不會產生這樣的傷痕。除了這一小塊傷痕之外, 醫生說姑娘的“身體”是正常的,外生殖器沒有可見傷痕,沒有發現精子細胞,而且“難以確定是不是真的強姦”。記錄顯示這個事件持續了大約3個小時,那天夜間很黑,無風,氣溫在華氏15到20度。
辯方證人作證說,在事件發生的那一夜之後大約3個星期里,他們兩次在所說的強姦發生的地點觀察行人和交通情況。他們在黑暗程度,風速,時間和氣溫都和所說的強姦的那個夜晚很相似的條件下研究了那個地點的行人和交通。總括地說,他們作證指出,每小時通過東長安街的行人和車輛數目有幾百,那條街離被告第一次攻擊原告的地點距離在60碼以內。哈德門大街上行人車輛數目就更大些,而哈德門大街在第2次攻擊的地點和被告被抓起來的地點以東不到100 碼。證詞進一步指出,如果誰在第一次攻擊地點“大聲說話,不必喊叫”,那么在60碼以外的東長安街上的人能清楚地聽到。
據法庭記錄顯示,有數名憲兵到了中國警察逮捕被告的現場。他們作證說在現場被告用手臂摟住原告,原告顯然是同意的。一個證人作證說被告和原告試圖一同離開跑馬場,另一個證人作證說他認為那箇中國姑娘看來“完全放鬆”,不像“受到刺激或者哭過的樣子”,而是“對整個事件表現平靜”。早些時候和被告一同喝過酒的一個海軍陸戰隊員說,被告被酒瓶割傷了手指節,這可以解釋現場發現的手套上的血跡。
所說強姦案次日下午,一個美國醫生檢查了原告。這個醫生作證說,在原告的臀部,大腿內側,臉和脖子上都未發現傷痕。原告陰道入口處小的割傷在正常性交時也可能發生。這個醫生在所說事件次日早晨也檢查了被告,在被告性器官上沒有發現傷痕。當夜值班的憲兵軍官作證說,被告被從閱兵場帶來時,對被告沒有任何控告。假如有強姦的指控,被告就會被關起來,而不會作為嫌疑人釋放聽候傳訊。原告在所說的攻擊那天晚上穿的衣服和襯褲都列入了證據。原告陳述她交出衣服以後,衣服被割了幾個小口子,除這些小口子之外,這件衣服沒有其他損壞。和衣服一樣,她的襯褲也沒有暴力的痕跡。
法庭記錄
法庭記錄認定,仔細考察舉出的證據後即可發現,原告沒有在當時環境和條件下做出足夠的反抗來支持她對性交不自願的說法。雖然證據顯示 1946年12月24日晚事件開始時她不是自願跟兩個海軍陸戰隊員走的,但是除了她自己的證詞以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她哭過或者反抗過。與此相反,其他控方證人作證說,在她和被告呆在一起的那么長的時間裡,證人既沒聽到她哭叫,也沒看到她掙扎反抗。如果說這些要干預被告和姑娘的證人相信姑娘正在被強姦,而他們無力援救她,是令人難以相信的。同樣令人難以相信的是,事件長達幾乎3小時,所說的幾次攻擊就發生在交通繁忙行人眾多的街道附近,竟然沒人聽到呼救聲。她並沒在無人援助的情況下被毆打,也一直沒有失去知覺。雖然她宣稱被告幾次扼住她的喉嚨和捂住她的嘴,醫生在次日檢查時在她臉上和脖子上沒有發現傷痕。她作證說她的襯褲是被強力脫下來的,但在當庭展示證據時,卻沒有任何污跡和撕破之處。她的衣服也沒有任何暴力的痕跡。在整個爭執過程中她都沒脫下她的手套。她的陰道口有輕傷,這種輕傷與自願性交的情況相符合。她爭辯說她做了當時環境條件下她力所能及的反抗,可是除了這點輕傷以外,所有其他事實都不支持她的說法。在警察拘押被告和她兩人時,也沒有見到他們精神歇斯底里和身體筋疲力盡的證據。對於被告違背原告意志和原告性交的說法,本案證據不能消除對此說法的合乎常識的懷疑。
最後判定
軍事法庭最後認定,根據事實和上述法律, 對控罪1及其說明的調查結果和下令審判的機關的相關決定 , 予以撤消。根據對控罪2和控罪4的調查結果,對法庭判決和下令審判的機關的相關決定, 予以撤消。總軍法官認為,下令審判的機關根據以上陳述和建議採取的司法程式和行動是合法的。這個陳述和建議後來得到了海軍部長蘇利文的批准。因此,對控罪1及其說明的調查結果予以撤銷。根據對控罪 2和4的調查結果,審判的判決和下令審判的機關的相關決定也予以撤銷。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國作為戰勝國之一,過去帝國主義強加在中國身上的各種不平等條約,都己廢除,所謂“領事裁判權”也己廢除,就是說:“任何外國人在中國犯罪,應該在中國法庭受審,按中國法律治罪”。但蔣介石為了求美軍駐華幫助其打內戰,自降國格,與美國簽訂了《處理在華美軍刑事案件條例》。根據這個條例,此案由美軍軍事法庭單獨進行審理。但在鐵證面前,美軍軍事法庭也不得不宣判:美軍士兵皮爾遜強姦罪、普利查德幫凶罪成立,並於1947年3月3日由美國駐北平海軍陸戰隊第一司令霍華德核准法庭判決,判處強姦罪犯皮爾遜降為普通士兵,判處監禁勞役15年,判普利查德監禁勞役10個月。1947年6月美國海軍陸戰隊司令范特格單甫特宣稱皮爾遜之罪行難以成立準予釋放,是在沒有中方原告、中方證人、中方律師出庭並毫不知曉的情況下作出的。這樣的審判,這樣的結果,無論按照什麼國家的司法制度,都是非法的。皮爾遜被美國海軍陸戰隊司令宣判無罪恢復軍職訊息傳到中國後,曾引起廣大師生和各界人士強烈抗議。北大校長鬍適急電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表示震驚。中國外交部也表示抗議,要求“維持原判,予以執行”。
疑點補正
沈崇的身份
沈崇案雖然廣為社會關注,但對此反應最強烈的還是學生,有的報紙甚至稱“只有大學生起來抗議” 。這或許與報章強調沈崇的學生身份,特別是北大學生的身份,有直接關係。學生罷課最直接的理由之一,即沈崇是所有學生當中的一員,而在校學生認為和沈崇同是苦難的一群,為了爭取做人的最低權利,學生們就要拿出一切的力量來。學生讀書的安全感受到空前威脅,所以就要以行動來表示心中的憤恨。 胡素珊對此評論到:“它看來與1946年發生的大多數事件沒有差異,唯一不同之處是,沈崇不是那種常捲入此類與美國水兵有關事件的姑娘,她是北京大學的學生。” 當時也有人戲謔地稱,“假如碰著的不是女學生,而是妓女,即使還是這一套,人們會笑妓女自討苦吃,學生也可以覺得和自己姊妹無關”。
然而,多數研究者對於沈崇的北大學生身份並未進行過詳細考察,一般只是簡單地採信經歷者的回憶和報刊。在當時,有關沈崇身份的說法也同樣虛實相間、真假難辨。這一方面因為沈崇案確有特殊性,被害本人及其家屬不願公開身份;另一方面也與當時有人企圖混淆視聽不無關係(上述《中央日報》即為一例)。沈崇是否為北大學生一節並未完全證實,確有進行考察的必要。
考察沈崇北大學生的身份,最簡易的辦法當是核檢校方當年填具的學生名冊。1948年12月,為了紀念建校50周年,北大校方出版部出版了由該校“五十周年籌備委員會”編寫的《國立北京大學歷屆同學錄》。 該名冊收錄了京師大學堂以來北京大學歷屆學生的名單,沈姓同學共86人,然而其中卻並無“沈崇”。根據該名冊前言所載,“這本同學錄只編到1946年度為止”," 1947在校同學另有在校同學名錄,不在此編之內”。沈崇案剛發生兩年左右的時間,校方似不會遺忘這個學生。“沈崇”如果是北大的學生卻沒有被收入該同學錄的原因,只能是因為沈崇1947年時仍然在校。
1946年12月底,北大在校學生一共4288人,其中包括“退役青年軍”及西南聯大、北平臨時大學補習班等處分發之學生,另外也包括1946年新招考的學生。 然而,筆者遍查當時北大有關記錄在校學生學籍及其變動的名冊,卻沒能發現其中有名為“沈崇”的在校生。由此推斷,沈崇似應為1946年度的“新學生”。另據沈崇在法庭上所稱,她“十一月二十四日來平方二十四天”,其來北平目的是因為“在平入學”。因而,只有一種可能,即沈崇是北大的新生。
然而,根據北京大學檔案館收藏的《二十五年度北京大學錄取新生名單(全份)》(卷宗號MC194612 【2】)記錄,1946年北大錄取的“新生”中卻並無名為“沈崇”的學生。在另一份《國立北京大學民國二十五年度學生名冊》(卷宗號MC194611【1】)中,卻又赫然存有沈崇的記錄,即“學生姓名:沈崇。學生類別:先修班”,而目這份名冊中只有一個名為“沈崇”的學生。另外在《國立北京大學二十五年度第一學期先修班學生名冊》(卷宗號M C 194612【4】)及1946年度先修班錄取名單中,也都能查到沈崇的名字,而目其中也只有一個名為“沈崇”的學生。
明明寫有“全份”字樣的“新生名單”中卻沒有沈崇這個“新學生”,如果沈崇不是1946年度“新生”,為什麼又是該年度的“學生”?難道這與沈崇記錄中的“先修班”字樣有關?北大“先修班”的學生是否擁有北大學籍?
在《國立北京大學民國二十五年度學生名冊》中,校方將當時在校學生一共分為“正式生”、“試讀生”、“借讀生”、“旁聽生”、“特別生”五類。值得注意的是,“先修班”的學生同“研究生”及一至六年級學生一樣,屬於學生的一個級別,而目計入“正式生”類別單,即“先修班”學生擁有正式北大學籍。因此可以得出,作為先修班學生的沈崇確是北京大學正式的學生。既然作為先修班學生的沈崇是北大的正式學生,那為什麼在《二十五年度北京大學錄取新生名單(全份)》中,卻沒有先修班“新生”沈崇的名字?
先修班的學生擁有北大正式的學籍,但是他們卻屬於特別的一類,起碼在稱謂上他們並不被稱為“新生”。1946年11月18日的《燕京新聞》有一則報導稱,“據北大教務處統計,二十五年度該校原有學生人數為四千名”,“此四千名學生中,包括一十種不同之來源,除聯大、臨大、新生及先修班外,尚有教部分發之復員青年、蒙藏生、台灣生、僑讀生等,惟為數不多”。 細心者當能發現,此文中並未將先修班學生計入“新生”中。另外,在《國立北京大學二十五年度各類學生人數表》中,校方也將“錄取新生”與“先修班”分為兩類。可見,“先修班”的學生確被校方另外對待。
先修班學生成為正式“新生”,需要通過嚴格的甄別試驗(即選拔考試)。1946年11月25日,舉行第一次先修班學生甄別試驗,其中合格的學生才能成為一年級試讀生。 也只有成為“試讀生”以後,才可算是正式的“新生”。這一甄別試驗相當嚴格,通過這一關成為試讀生也比較困難。當時,一名先修班學生欲升入政治系,成為一年級的試讀生,竟然需要掌轄五省二市的北平行營主任李宗仁親自向校長鬍適說情。 先修班學生升為試讀生的不易由此可見。由於甄別試驗過於困難,先修班的學生還因此清求降低甄別標準,結果遭到校方的拒絕。除此之外,學校對於先修班學生與其他學生的態度也略有不同。9月28日,校方在公布先修班錄取名單時,曾稱“以上錄取各生於十一月五日至十五日攜帶證件至平津各本校分別報到,因故不能到校者一律不得保留學籍”。但是對於“正式生”與“試讀生”,校方卻承諾“凡在上列期間(即11月5日至15日)不能到校者得函請保留學籍一年”。
如果嚴格按照對先修班學生報到的上述規定,沈崇到達北平的日期無論是12月1日,還是12月20日,她都不能再擁有北大的學籍,也就是說她不能夠成為北大學生。但從先修班的名冊上可見,沈崇雖未按規定的時間報到,校方卻仍然接受其入學。這背後的原因顯然與國共衝突日益加劇、南北交通受阻有關。北大原定10月10日開學,新錄取學生11月5日至15日報到,但是截至11月12日全校4000多學生中才有2726名註冊,只占總數的一半稍多。“由於交通困難”,所以“各地學生多未能如期到校”。 截至12月16日,距校方規定的新生報到日期己經推遲一個月了,卻仍有719名學生尚未註冊,其中先修班就有253人。 故校方在拒絕降低甄別試驗標準清求的同時,“決議先修班甄別試驗,挨上海北來末批學生到後補行一次”只實際上等於對未報到的學生“網開一面”,不僅承認其學籍,而目還為他們提供一次甄別試驗的機會。因此,沈崇報到時間的遲延並未影響到其擁有北大正式的學籍。
至此,我們可以確信北京大學1946年度有且只有一位名為“沈崇”的學生。1946年12月28日,北平市政府在致美國駐北平海軍陸戰隊司令官照會中,也曾提到受害人自稱名為沈崇,“現在北京大學讀書”。但也正是在這一天,報紙上刊登了陳雪屏“該女生不一定是北大學生”的言論。按說,擔任先修班委員會主任委員的陳雪屏,不會在案發多日之後還查不出這個受害者是否出自北大先修班。後來他雖然矢日否認自己曾說過“該女生不一定是北大學生”的話,但也未承認沈崇就是北大的學生。因此,為了進一步確定沈崇就是北大的學生,我們還需進一步考察,以使該問題最終解決。
1946年12月30日,國民黨政府外交部在致北平市政府電中,曾有“(駐)平美軍強姦北大女生案尚待迅速妥善解決”之語。 即外交部此時己獲悉受害人是來自北大的學生。因此,翌日外交部長王世傑才會直接致電胡適詢問:“姦污中國女生案究競真相如何?有無強姦情形?盼即密示” 。1947年1月2日,國民黨教育部長朱家驊也致電胡適:“此次平市美兵姦污女生事,本部極關注,究競當時實情如何,該女家庭有何意見表示,以及近來學生情緒如何,凡此種種,亟待明了,以備參考。務清以最迅速方法,妥為調查明確”。此外,王世傑在1月4日的日記中記載,“去歲十一月二十四日晚,美兵在平強姦北大女生沈崇”,“朱騮先(即朱家驊)復不肯以教育部長資格作任何糾正之表示。予乃商由行政院發表一通令糾正之”。 王世傑、朱家驊致電胡適以及王世傑日記都己經說明,國民黨外交部與教育部承認沈崇案中的“沈崇”就是北大學生“沈崇”。
至於北大方面,1947年1月6日,胡適在北大第28次行政會議上,“報告美兵強污女生事件” ,另外還請燕樹棠、趙鳳喈、李士彤等六位教授組成法律顧問委員會,負責為該案蒐集法律證據。9日,土世傑又致電胡適,探詢胡適是否準備為沈崇案出庭作證,並稱“美方刻正羞憤同深,兄之地位或未便如此”。17日,沈崇案開庭審判,胡適親自出席旁聽。3月30日,北大校方在向擔任法律代理人的趙鳳喈、李士彤一人贈送禮物時的附函(發文字號203號)中稱:“本校女生東單事件,蒙先生惠然擔任法律代理人,本校甚表感謝”。後來所贈禮物又“泰諭改送皮鞋”,並且由辦事人員“買較好之自來水筆兩隻,贈送為本校女生被污事件之法理代理人趙鳳喈、李士彤兩先生。”
由以上種種事實可以斷言,沈崇案中的“沈崇”就是北大先修班的學生“沈崇”。
沈崇與中共
沈崇案發生後,國民黨與美國方面都懷疑沈崇與中共有關係,北大校內甚至出現了一個名為“情報網”的壁報,說沈崇是“從延安派來的女同志”,“逗引美兵製造事件”。多年後仍有人稱,沈崇案完全是一宗政治陰謀,而美軍士兵強姦北大女生則根本是“莫須有”。沈崇真的是中共人員嗎?她為什麼會被懷疑與中共有關?
根據北大校方的記載,沈崇系“上海女子中學畢業”。如果沈崇在上海即為“中共人員”或積極分子,上海女子中學或可提供一些線索。上海女子中學從抗戰時期開始建立中共黨組織,抗戰結束以後黨員卻大量減少,尤其在1946年“六一二”反內戰運動之後,校方開除和勒令退學的學生達30餘人,該校的中共地下黨員幾乎全部被開除。在這些被開除的學生名單當中未提及沈崇其人 。沈崇案發生後,按說沈崇原來就讀的學校反回響該較強烈,然而上海女子中學卻並未有所表示。與此相反,“沈崇的妹妹”所就讀的中西女中反響卻較為強烈。 如果沈崇在上海即為中共人員或積極分子,上海女中的中共地下黨應該在沈崇案發生之後有所反應,校友受污可以很容易發動該校的學生運動,中西女中的地下黨僅利用“沈崇的妹妹”就讀於自己的學校就發動了學生的抗議。上海女中並未因此而掀起抗議活動,或許與沈崇在該校時並不為該校的中共地下黨所知有關,也或可說明沈崇並非中共人員或積極分子。另外,如沈崇在上海即為中共人員,按中共黨組織的嚴密性,其到達北平之後應該與當地的中共黨組織接洽組織關係,但是目前並未見到相關資料。誠如嚴耕望先生所言,“尋找歷史真像,下斷語時,肯定的斷語比較容易有把握,只要你找到了可信的史料,縱然只有一條,有時也可以下肯定的斷語。”但是否定的斷語卻並不容易得出,“無記錄絕不等於無其事”。 以上所述雖可以開闊我們考察問題的思路,但是卻還不能因此斷言沈崇與中共無關。要判斷沈崇是否中共人員,還需通過其他渠道求得解決。
左雙文判斷沈崇並不是中共人員的根據是:當時在《益世報》工作的地下黨員劉時平在案發後並不知道沈崇其人,任北大女同學會主席的中共黨員劉俊英亦是如此,沈崇案只是當時大量類似案件中較為典型的一個,沈崇在保留犯罪證據方面毫無經驗,中共北平學委認為這是一個偶然事件。左雙文的研究對於重新認識沈崇身份有著直接的幫助,尤其是後兩項的解釋較為有力。
但是內中也有紕漏,如他在判斷劉時平、劉俊英對於沈崇案並不知情一節,所依據的史料是余滌清《中國革命史冊上的光輝一頁》一文。在利用這一史料時,左雙文卻並未強調該文所提及的當時北平地下黨不是一個統一的組織,在北大校內就有南系和北系兩個地下黨系統。如果劉時平、劉俊英同屬一個系統,二人事前不知沈崇此人並不等於整個北平地下黨都對此不知情。因此這條史料能說明的問題很是有限。另外,類似沈崇案的案件大量存在,也不能完全排除沈崇與中共有關,左雙文採用的這一邏輯推理能說明的問題同樣也很有限。
儘管如此,左雙文提及的論證沈崇案為偶然事件的角度,對於解決沈崇案的發生與中共關係的問題確為有力。沈崇案的發生是在12月24日,然而中共北平地下黨直到26日始有反應,此時外界報紙早己將此事刊登出來。12月31日及翌年的1月5日,中共中央就回響北平學生運動一事曾兩次指示各地加緊行動,要求他們“務使此運動向孤立美蔣及反對美國殖民地化中國之途展開”,“熱烈支援前線爭取戰爭勝利”。隨後,又在發出的指示中批評到,“在這次北平學生示威遊行中,據聞核心組織的意見開始時落後於民眾”。這己經能夠說明,中共事先並不知道沈崇案的發生。此外,中共北平學委在事後總結中也提到,“當時某些地方黨(如平、滬)對民眾的情緒了解不詳,形勢估計不夠,對這一運動的政治意義認識不足,精神上無準備”。“這種情況下,黨是會倉促應變,縮手縮腳,落後民眾一步”。同時,還明確地強調“沈崇事件之發生”、“有其偶然性在,偶然性必伴生自發性”。 這更加明確地說明了沈崇案的發生絕非有意而為。
同時,認真考察案發前後的細節也不難發現,沈崇案發生的12月24日,“北大先修班因校方所規定之文理一科課程有所不滿”,正處於罷課當中。 沈崇未赴學校,雖與沈崇沒有住宿在學校有關,同時也與這次罷課有關,而去平安電影院看電影更是偶然而為之。從12月18日開始,《民族至上》這部電影在平安電影院放己經映了7天,而且每天都是放映三場 。如果不是因為12月24日北大先修班的罷課,沈崇恐也沒有時間去看這部己經放映了7天、21場的電影,畢竟當時先修班的甄別試驗很快就要來臨了。同時,沒有參加校內先修班的罷課活動而去電影院,或許也能說明沈崇對於學生運動並不熱心。
沈崇既然並非中共人員,緣何屢被懷疑與中共有關?首先,這和抗戰結束以後校園政治中的黨派色彩不斷增加有關。1946年10月10日,胡適在北大復員後的第一次開學典禮上強調,“希望學校沒有黨派”,“希望學校完全沒有黨派”,並要求“學生要將學校當作學校,學校將學生當作學生”。然而,此時國共政治對立己經滲透到了象牙塔內的小環境。1946年,國民黨黨員通訊局在北平區成立,該通訊局成立後還專門設立了“學運組”,在全市47個大專院校及中學成立了中心組或小組。國民黨通訊局還有“中統學運組”的特務組織在各校活動。時任北平行營卞任的李宗仁回憶稱,“國共兩黨此時在北平各大學中都有職業學生從中活動”,“國民黨的學生甚至身懷手槍,在宿舍和教室中耀武揚威”。與此同時,中共組織系統也有南北兩系在北大存在,而且原屬中共中央南方局領導的“民主青年同盟”(簡稱“民盟”)也在校內參與學生運動的組織與領導。
在國共兩黨都有政治活動的校園內,許多青年學生都被“裹入黨的漩渦”,黨派色彩甚為明顯。然而一旦有對國民黨政府不利的活動發生,校內外往往會有人首先想到這可能與中共的“煽動”有關。因此,傅斯年在《漫談辦學》一文中不無所指地談到:“這些年來,學校紀律蕩然,不知多少青年為斯所誤,風潮鬧到極小的事”,只要是學生政治性的風潮便一定要問是內動的或外動的。“某處廣播一下,談要求美軍撤退,過了幾天,學生便要求美軍撤退,請問這是“為誰辛苦為誰忙?”同時,國民黨教育部在國共對立不斷強化的時候,還不時指示校方對中共加以提防、對學生活動予以防範,或草木皆兵、或捕風捉影,其間虛實難辨。1945年9月,國民黨教育部委派陳雪屏為北平臨時大學補習班主任,將日偽時期各院校的肄業學生予以收容訓練,並加以甄審。其間,國民黨教育部在發給北大的一封電報中,要求校方密切注意中共在大學內的活動,並提及“平市各大學己由共黨派人潛入活動,以大量金錢收買平津各大學學生,每人每月供給法幣壹萬元”。還稱中共“在平市出版報章雜誌有廿余種之多”,要求校方務必防範。1946年8月16日,復員之中的北大又接到國民政府教育部的代電,電文稱“據密報,平津區蘇僑協助中共並煽動工潮、學潮,仰注意防範”要求校方對中共提防的絲弦一再繃緊。12月14日,也就是在沈崇案發生前不久,教育部又轉發內政部的“安四字第四一六零號報告”,內稱“奸匪代表團董必武近正計畫以大量金錢收買我方裁撤之頭腦清楚、有活動能力之黨員一百人,並選具最優良者二十人到我各機關要求工作,以作各項活動”。此外還稱“奸匪近選派青年貌美女工作員二百七十人由哈爾濱陸續派遣潛伏我各軍師各省市,內有充任諜報,有充任職員者。總機關設哈爾濱南崗,負責人萬方范,其通訊方法除用無線電外,並用人員往返傳遞”。 這些電文難以考證其來源到底如何,但卻可以很明顯地看出文中所提及的“奸匪近選派青年貌美女工作員二百七十人”之語,與“情報網”稱沈崇為“延安派來的女同志”的宣傳,幾乎是如出一轍。無論究競是屬於何種情況,都可以看出國共政治對立之具體形態。沈崇被懷疑為中共人員,正是在國共對立如此激烈的形勢下,國民黨一方對中共政治活動過於敏感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