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縣物價局

(三)增加負責全縣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和管理的職責。 (七)負責全縣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涉案物品價格鑑證和價格評估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沂源縣委、沂源縣人民政府《關於沂源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源發〔2010〕8號),沂源縣發展和改革局內設沂源縣物價局,主管全縣的價格工作。

機構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承接省、市物價局下放的地方投資地方受益、價格變動具有區域性影響的供水、供熱、燃氣、公交等部分公用公益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價格的制定職責。
(三)增加負責全縣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和管理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價格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縣價格工作規劃和價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提出全縣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運用價格政策槓桿引導資源配置,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呈報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定調價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
(四)負責組織實施全縣行政性、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和收費年度審驗工作。
(五)組織實施並監督指導全縣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工作;負責全縣重要商品和服務社會平均成本的調查、測算、審核工作。
(六)負責全縣市場價格的監測、預警工作,發布市場價格信息;組織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會同統計部門公布全縣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
(七)負責全縣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涉案物品價格鑑證和價格評估工作。
(九)負責全縣價格及收費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與收費違法行為;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協調處理價格和收費爭議;指導經營者、中介機構及行業組織的價格自律工作。
(十)指導鄉鎮價格管理工作,負責物價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物價局設2個內設機構和縣價格監督檢查局。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工作制度、工作計畫;承擔機關文電、機要、信訪、檔案、保密、督查督辦、會議組織、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資管理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局管幹部的考核、任免、獎懲工作;承擔本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工作。
貫徹國家和省、市物價政策、法規的實施意見和實施細則,擬訂本縣價格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研究提出全縣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政策建議;負責市場價格綜合分析,提出調控市場價格措施的建議;會同統計部門公布全縣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組織開展價格問題的調查研究;承擔本局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信息公開與網路管理工作;承擔價格宣傳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價格聽證工作。
(二)業務科
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制定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政策及相應的作價原則和作價辦法;審核、呈報國家、省、市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制定省、市授權管理的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指導鄉鎮價格管理工作,承擔有關價格爭議的協調處理工作;參與重要儲備商品價格及風險基金的管理。
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收費管理的政策和法規,審核、呈報國家、省、市管理的收費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省、市授權管理的行政性、事業性、經營性收費標準;承擔收費許可證管理及收費年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縣的亂收費工作進行治理整頓;配合有關部門推進費改稅工作。
負責組織落實國家、省、市制定的規範市場價格秩序的法規、政策,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依法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管理全縣公有住房租金、廉租房租金以及經濟適用房價格;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涉房建設、房地產中介服務和物業管理服務的收費標準;承擔房地產及市場交易價格爭議的協調處理工作。
縣價格監督檢查局
負責全縣價格及收費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與收費違法行為;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協調處理價格和收費爭議;指導經營者、中介機構及行業組織的價格自律工作。

人員編制

縣物價局機關編制總額6名,其中:行政編制5名,工勤編制1名。可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中層領導職數2名。

其他事項

沂源縣價格監督檢查局行政編制總額7名,可配局長1名、副局長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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