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光加喇叭
近日,江蘇鹽城射陽縣境內,一輛小貨車將在路邊行走的母子倆撞飛,母親當場死亡,兒子頭部受傷。據貨車駕駛員介紹,當時對面來了一輛大貨車開著遠光燈,導致他看不清前方路況發生事故。近年來,濫用遠光燈造成事故的新聞屢見不鮮。汽車其實就像人一樣,也有交流的能力——燈光是汽車的眼神,喇叭聲是汽車的話語,駕駛員如果能夠熟練地使用汽車語言,會對文明駕車、安全行車起到巨大的作用,但若是汽車語言交流不暢,則會造成誤解甚至引發交通事故。記者近日請交警部門就汽車語言進行了解讀。
“嘀”
短按一聲,表示謝謝。這種情況多出現在對向行車,比如在狹路相逢的時候,對方倒車回去把路讓開化解擁堵,你在開到對方旁邊的時候需要短按一聲喇叭打招呼致謝。
“嘀——”
在多彎的山路中,彎角內是看不到的,所以在入彎前必須長按一聲喇叭,意思是“請趕快讓一讓,我剎不住啦!”
“嘀嘀”
大多是後車想超車,前車應把握好尺度,禮讓三分。
連續的嘀嘀
這樣鳴笛,是因行人車輛較多,請行人、車輛注意或讓路。
狂按喇叭
大多是在催促的意思,“請讓一讓!”
燈 光
晚上會車,雙方各閃遠光,有經驗的司機會相互錯開閃光的次序,為的是相互照路,畢竟近光照不了那么遠。
交叉路口,一車閃燈,表示“我想過”。另一車如無表示,則是同意,如連續閃燈,則是說,“我有急事,讓我先過!”閃爍遠光提醒對方會車關閉遠光燈,避免看不清路面。
後車閃燈,大多數是提示前車,“可否快一點,我要過!”如果後車急速閃燈甚至按喇叭,估計是前車有問題而沒有發現,後車用燈光提醒。
車輛要並道
燈語:一閃“同意”,連閃“拒絕”
在高架或者高速公路及一些普通道路,經常會遇到車輛並道的情況,在高架匝道口車流要交替通行。在這種情況下,車與車之間如果溝通不理想,很可能會引起車輛擦碰事故。
在並道或者車流交匯的路段,相互搶道是很危險的,需要並道的車輛絕對不能直接強行變道,而遇到有車提示需要變道時,是同意對方變道,還是拒絕對方的要求,後車一定要給對方明確的提示。
遇到並道或者車輛交替通行路段,變道車首先會提前打開轉向燈,在車流交匯處稍等。後車要是同意,就放慢車速,並閃一下大燈,表示“同意變道”,如果不方便,就連閃幾下大燈,表示“不同意變道”。後車跟得太近。
燈語1
階段性亮亮剎車燈
在高速公路上開車,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是避免事故的有效方法,但有時候有的人喜歡跟車開高速,而且保持的距離比較近。遇到這種情況,前車駕駛員一定會分散一部分精力來“關注”後車,免不了要擔心後車會不會因為剎車不及時而撞上自己。這時,前車就要想辦法給後車一點警告,告訴後車不要緊跟著自己,這時就要用到剎車燈。
在高速路行駛的過程中,剎車燈有另一種用法,即在後車距離自己車太近的時候,前車司機可輕踩剎車,提示後車“您離我太近了,應該遠點。”發現鄰車有問題。
燈語2
大燈連閃三下
有的車車門沒關好,有的車一隻輪胎的胎壓明顯不足……在路上開車,當你恰巧看到其他車子的一些問題時,大家一定不會視而不見,但如何將你發現的問題第一時間告訴問題車車主?
其實,在車燈語言中,也有關於提示其他車輛有問題,需要停車靠邊檢查的燈光提醒。如果車友發現鄰車有什麼問題,可以向前車連續閃三下大燈,等前車駕駛員注意到燈光時再閃三下大燈。當然如果有人向你閃三下大燈時,你也要注意,也許你的車子出了什麼問題,後車正在給你善意的提醒。
夜晚開大燈
燈語:亮兩下大燈提醒
晚上開車,大家最頭痛的事情就是遇到遠光燈一開到底的駕駛員,這種會車時不切換燈光的行為在夜間開車過程中屢見不鮮。其實晚上在市區開車,大多數情況下路面都有不錯的燈光照明,根本沒有必要把大燈開得雪亮。而在路面照明不是很理想的路段,大燈一開到底更是誘發車禍的重要因素。
遇到來車一直開大燈怎么辦?也許很多車友都會採取“以牙還牙”的辦法,大家相互打起大燈。這種方式顯然不妥,老駕駛員介紹安全駕駛經驗時,通常都會說到不開賭氣車,這種“以牙還牙”的行為就是賭氣的體現。
遇到強光閃眼,很可能對方是忘了關遠光燈,車友們可以在交會前的一段較遠距離內閃兩下大燈,提醒對方會車時要切換燈光。如果對方無動於衷,車友可以亮起雙跳燈以表示不滿,告訴對方“您閃著我了,請切換近光燈”。
綠燈時
燈語:大燈閃一下
在十字路口等車,當綠燈亮時,有時候會遇到前車紋絲不動的情況。
這時,後車通常都會採取一點措施,給對方一點提示。有人會狂按喇叭,然而這種有些煩躁的催促不僅丟了風度,還可能會起到相反的作用。一些駕駛員火氣一大索性就慢慢開,故意壓住後車,結果大家都吃虧。大燈閃一下,通常情況前車就能意識到,如果還沒有動靜就再閃一下,切忌連續閃大燈,這樣對人是不尊重的,容易引起前車駕駛員的逆反情緒。
不亂用燈光
汽車的燈光不能隨意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後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很多駕駛員不能很好地運用遠光燈。實施條例中對遠光燈的使用有明確規定: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根據相關規定,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將被處以罰款100元、記1分。
不亂鳴笛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八款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據了解,按照有關規定,濟南市區二環路以內禁止機動車鳴笛,二環路以外連續鳴笛也不得超過3秒鐘,違者 可處50元的罰款。如果路段上有禁止鳴笛的標誌,車輛還鳴笛的話,交警可以根據違反禁令標誌,對駕駛員處以罰款200元、記3分。
必須提示
如果不按喇叭就會造成危險的時候,就以喇叭提醒,能起到提示作用即可,最多三下,千萬不要按著不撒手。比如在坡上,前車溜車了,這時候我們需要按喇叭提示;在其他車輛出現車門未關好或輪胎虧氣時,我們可以用喇叭進行提示;在路上有車輛沒有觀察到周圍情況而影響到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時候,需要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