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汶上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濟室字〔2010〕14號)和《中共汶上縣委、汶上縣人民政府關於汶上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汶委〔2010〕45號),設立汶上縣水利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四)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五)加強水生態建設,促進水環境改善。
主要職責
(一)負責統籌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投資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及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負責縣級水利資金和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稅收的政策建議。(二)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承擔縣水資源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統籌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工作,保障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組織制定全縣和跨鄉鎮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點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縣水資源、水質監測公報;協調指導全縣水文工作;負責雨洪水資源開發利用等工作;負責水利行業供水和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開採礦泉水辦理取水許可證,先由縣水利局審核、申報。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組織擬訂重要河流、湖泊、水庫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承擔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向水域排污新建和擴建排污口應事先徵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負責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四)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調處鎮(鄉)間的水事糾紛,受縣政府委託協調處理縣(市、區)際間的水事糾紛;組織實施水利行政許可和水利行政事業性徵收管理工作。
(五)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對全縣水利工程建設和水利經濟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全縣水利排灌站、水電站的建設和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稅收、信貸的政策建議。
(六)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編制、審查縣內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河流、湖泊、水庫及河口灘涂的治理與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審查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負責水利水電移民工作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人畜飲水、農田灌溉排水、村鎮供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承擔縣水土保持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重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歸口管理“四荒”(荒山、荒丘、荒灘、荒溝)的治理開發工作;負責水土保持兩費徵收。
(九)負責水利、水產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工作;負責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負責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負責水利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承擔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意見;負責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對管轄區的大汶河、梁濟運河和較大河道以及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一)依照《防洪法》對河道實行全面管理和維護,負責發放《采砂許可證》,徵收管理費。
(十二)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和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的安全監督。
(十三)主管全縣水產工作。負責宜漁資源的開發利用、增值、保護髮展漁業生產;依法維護漁業生產秩序,調查處理漁業糾紛。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利局設3個職能科室。(一)辦公室(掛政工科、財務科牌子)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宣傳、信息、檔案、機要、保密、信訪、督查、接待、調研、後勤、會議安排和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局內設機構的工作;掌管本局黨政印鑑;協助抓好本局黨員、幹部、職工的政治學習、思想教育工作;負責本局的人事、勞動保障、教育培訓工作和離退休幹部服務工作;承辦局管幹部的管理;指導所屬單位的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作;抓好水利行業的職工隊伍建設;協助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研究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稅收、信貸的政策建議;管理、監督省、市和縣撥水利經費的使用;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二)水資源與水土保持科(掛水政法規科牌子)
擬定全縣水利政策規定和改革方案;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辦鄉鎮和部門間的水事糾紛協調的有關工作;承辦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全縣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擬定各鄉鎮水量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檢測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指導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承辦向水域排污新建和擴建排污口的報批工作;負責全縣水文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省、市和縣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的工作;承辦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報批及有關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徵收管理費用,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
(三)農村水利與規劃管理科
擬定全縣農村水利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大中型灌區規劃,指導鄉鎮供水和農村節約用水工作;指導農田水利工程管理政策的貫徹落實。
組織編制全縣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擬定水長期供求計畫;承辦全縣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編制、審查工作;編制全縣水利科學技術教育發展規劃;監督實施全縣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水利基本建設的建設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招標活動的行政監督;承辦全縣水利綜合統計分析工作。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通航河道采砂影響水上交通安全負責。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在河道內采砂,按照有關規定,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發放《采砂許可證》;在通航河道內采砂,須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交通運輸局批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放《采砂許可證》;縣國土資源局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開採範圍和開採限量,辦理《採礦許可證》。通航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縣水利局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縣國土資源局憑《取水許可證》辦理《採礦許可證》。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