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明玉

汪明玉,1963年出生,安康市漢濱區人。 曾任陝西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副局長。 2015年7月24日,因犯財產來源不明罪、玩忽職守罪被判有期徒刑判六年半,沒收違法所得459萬餘元。

人物簡介

曾任陝西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副局長,主要分管經偵工作。

人物事件

2014年4月10日,汪明玉因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漢濱區檢察院刑拘,4月25日被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在對汪家的財產清查後發現,科級幹部汪明玉的身家達一千一百餘萬。其中銀行存款322萬餘元,借給當地開發商胡某500萬,房產和車輛合計230餘萬。

對於這些巨額財產,汪明玉能說明來源的財產僅為620餘萬,除自己和家人工資等合法收入外,還包括其“投資經營收入”。比如他曾借給劉某300萬元,收取利息105萬;他控制的遊戲廳收入有20萬等;子女結婚收禮金77萬。其餘均無法說明出處。

2015年2月12日,旬陽縣法院一審就汪明玉犯上述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半,並沒收違法所得。汪明玉不服,當庭表示抗訴。

2015年7月24日,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原副局長汪明玉因犯財產來源不明罪、玩忽職守罪被判有期徒刑判六年半,違法所得459萬餘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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