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之鵬

汪之鵬退休時,當時士紳立碑於大路旁,記述了他的功德。 汪之鵬聽說後,命人毀了碑。 後來汪之鵬離開了豐縣,他們才再次刻碑,立在縣學明倫堂。

在任教諭期間,汪之鵬教學有法,講解生動深刻,重視啟發生員的自主思考,同時注重以名節相砥礪,在生員中有極高的威望。有一次,縣裡的衙役無故對縣學裡一位劉姓生員敲詐勒索,沒有得逞之後,遂大加侮辱。汪之鵬得知此事,極為憤怒。因為,按照清朝制度,生員有部分特權,如:生員有過失,地方官不許斥責;如須“戒飭”還要會同“學老師”在學宮明倫堂舉行;犯了重大罪過,要先經學政革去生員學籍才能懲辦;犯笞、杖輕罪,可以照例納贖。現在劉生員無端受辱,作為教諭的汪之鵬當然不能坐視不管。於是向學憲控訴。那幫衙役怕事情弄大,就悄悄將百餘兩銀子送給汪之鵬,希望他不要追究。汪之鵬斷然拒絕,最終將有罪衙役繩之以法。
汪之鵬退休時,當時士紳立碑於大路旁,記述了他的功德。汪之鵬聽說後,命人毀了碑。後來汪之鵬離開了豐縣,他們才再次刻碑,立在縣學明倫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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