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磚瓦廠楚簡

江陵磚瓦廠楚簡

江陵磚瓦廠楚簡,1992年出土於湖北江陵磚瓦廠。竹簡多為殘簡,約有95字。內容是記錄刑事案件的審理。簡文內容雖有殘缺,但大意基本完整,為進一步研究楚國的司法制度補充了新的資料。

楚簡信息

【名稱】江陵磚瓦廠楚簡
..

【年代】戰國時期
【出土】1992年出土於湖北江陵磚瓦廠M370楚墓
【數量】6支
【材質】竹質墨跡
【字型】楚系文字篆書
【字數】95餘字

楚簡詳述

竹簡出土
1992年,荊州博物館考古工作隊在荊州城西約1.5千米的江陵磚瓦廠,清理編號M370楚墓一座,內出殘斷楚簡6支。

形制書寫

6支竹簡,大多為殘簡。其中3支較長,3支較短;4支有字,能看清的文字95個。最長的為62.4厘米,殘簡最短的為17.4厘米。竹簡寬0.7—0.9厘米。

竹簡內容

竹簡內容為司法文書。

墓主年代

根據簡文內容,墓主應是一位與司法有關的小官吏。學者滕壬生、黃錫全認為墓主當是審理案件的李卑(從手)。

楚簡研究

內容研究
江陵磚瓦廠楚簡的內容與司法有關,當是繼包山楚簡之後出土的第二批楚國司法簡。與包山楚簡相比較,與江陵磚瓦廠竹簡格式相同的有兩篇文書。一篇是15—17號簡,另一篇是132—134號簡。包山簡中的這兩篇文書在程式、用語上基本一致,均為楚人訴狀的事物。其中訴主以“仆”自稱,先通報身份,接著用“敢告見日”引出訴訟對象和事由,最後以“不敢告於(一無‘於’字)見日”結束。江陵磚瓦廠簡也正是這樣的訴狀。由於其格式與包山簡所見完全一致,這代表了書寫竹簡時期的楚人向“見日”提出訴狀的固定格式。
“見日”是楚人對當世楚王的尊稱。分析包山司法簡的案例可見,對地方居民的訟案,楚王和作為中央官員的左尹均有較多涉及。江陵磚瓦廠楚簡又提供了這方面的新例證。《左傳·莊公十年》記曹劌問魯公何以與齊人作戰,魯莊公回答時說道:“大小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曹劌評價說:“忠之屬也,可以一戰。”這反映出上古君主對訟獄的重視。楚王和楚國中央官員較多切入地方上的訟案,應是這一傳統的反映。
包山簡中包含較多的司法文書,是因為墓主左尹生生前曾處理大量的司法事務。江陵磚瓦廠楚簡所出司法簡,數量少而內容單一,應是墓主私人的文書。

研究著述

竹簡尚未正式發表。1995年湖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由滕壬生編撰的《楚系簡帛文字編》序言予以披露,《簡帛研究》第3期刊登的陳偉撰寫的《楚國第二批司法簡芻議》及《簡帛研究2001》刊登的滕壬生、黃錫全撰寫的《江陵磚瓦廠M370楚墓竹簡》兩文詳細介紹了竹簡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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