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音樂家協會

第二條:鼓勵會員積極進行創作、表演具有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的各種題材、體裁、形式的音樂作品.提倡不同風格和流派的自由競賽。 第三條:組織和推動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協助有關方面開展民眾業餘音樂活動.豐富人民的音樂文化生活。 第四條:組織和推動會員蒐集、整理、記錄與保存民間音樂資料檔案工作;加強省內外、海內外的音樂文化交流活動。

百科名片

江門市音樂家協會

協會簡介

江門市音樂家協會自1986年8月成立以來,肩負著弘揚中華民族音樂,繁榮本地的音樂事業,促進江門文化建設為重任。舉辦了各類文藝演出,創作並表演具有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的各種題材、體裁、形式的音樂作品。組織音樂比賽、評獎活動,對在民眾中有影響的優秀音樂作品、論文和表演、教學活動予以鼓勵和表彰,並向上級音協推薦在音樂活動中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會員。本會現有會員280人,分布在江門四市三區,協會擁有一批高素質的音樂表演、理論、創作、教學的人才,其中有部分曾經在全國、省、市各類文藝活動中榮獲獎項,有的舉辦個人音樂會、有的出版個人CD專輯,為繁榮江門僑鄉的音樂事業作出貢獻。

協會章程

總 則
江門市音樂家協會是在中共江門市委領導下、在江門市文聯和廣東省音樂家協會指導下的全市性音樂工作者自願結合的人民團體.是江門市文聯的團體會員。
本會宗旨:團結和組織會員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促進社會主義音樂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滿足人民民眾對音樂文化的需要,為本市兩個文明建設而貢獻力量。
任 務
第一條:鼓勵會員努力學習,深人生活,加強藝術實踐.不斷提高文化素質和音樂修養。
第二條:鼓勵會員積極進行創作、表演具有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的各種題材、體裁、形式的音樂作品.提倡不同風格和流派的自由競賽。
第三條:組織和推動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協助有關方面開展民眾業餘音樂活動.豐富人民的音樂文化生活。
第四條:組織和推動會員蒐集、整理、記錄與保存民間音樂資料檔案工作;加強省內外、海內外的音樂文化交流活動。
第五條:鼓勵會員重視音樂教育工作,支持和配合教育部門加強中、國小及幼稚園的基礎音樂教育。
第六條:協同有關方面舉辦各類文藝演出,組織音樂比賽、評獎活動,對在民眾中有影響的優秀音樂作品、論文和表演、教學活動予以鼓勵和表彰,以促進優秀人才的培養和成長,並向上級音協推薦在音樂活動中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會員。
會 員
第七條:凡贊成本會章程,從事專業、業餘音樂詞曲創作和表演、 理論、教育、編輯及組織工作的本市音樂工作者,其作品、論著、表演及工作有一定成績和影響的,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人申請,由一名理事介紹和縣(市、區)文聯及音協推薦,並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執行決議、交納會費、反映民眾對音樂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義務;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進行批評、建議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的創作、表演、研究、教學等活動的勞動成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本會予以保障。
如有會員嚴重違反會章或因犯罪而喪失公民權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得停止或取消其會員資格,無特殊理由連續兩年不交會費者,作自動取消會籍處理。
組 織
第十條:本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大會選出理事若干人組成的理事會這最高執行機構,在理事會中選出正、副主席和正、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並負責執行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和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同時改選理事會,必要時可提前或延遲召開,代表名額的產生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季度不少於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遲召開。
經 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1,江門市文聯資助;2.會員的會費;3.社會上的團體、個人和本會會員及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的贊助或捐款;4.本會舉辦各種文藝活劫的收人。
其 他
第十四條:凡關心和支持本市音樂事業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及著名音樂家等,可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聘請為本會名譽主席或顧問。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江門市音協會員代表大會。本章程經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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