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保證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省重點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計畫主管部門下達的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 江西省重點工程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重點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年度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初步意見;
(二)監督和檢查省重點工程建設計畫執行情況,協調解決建設中的問題;
(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等開工前準備工作,參與項目前期工作和資金調度、竣工驗收、竣工後評價等工作;
(四)負責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檢查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省計畫主管部門委派的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七)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在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本行業年度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意見;
(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並對項目法人進行考評、監督;
(三)協同管理本行業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並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四)對本行業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投資進行監督管理;
(五)參與本行業的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並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工作,積極配合,為項目的順利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省重點建設項目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政策。
土地、建設、水利、林業、電力、地礦等部門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相關收費予以減免。
除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透鋈瞬壞孟蚴≈氐憬ㄉ柘釒渴杖》延謾?br>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七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從國家或省批准的下列基本建設項目中確定:
(一)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大中型項目;
(二)帶動行業技術進步和結構升級的高科技項目;
(三)對全省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四)對全省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五)跨地區的重大項目;
(六)其他骨幹項目。
第八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省行業主管部門、各設區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計畫主管部門應根據本部門、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可能,原則上於每年年底之前向省計畫主管部門提出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書面申請,同時抄送省重點辦;
(二)省重點辦根據有關規定,提出年度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初步意見,報省計畫主管部門;
(三)省計畫主管部門在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後,提出全省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畫,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需申請列入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由省計畫主管部門向國家計畫主管部門申報。
第九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分為在建項目和預備項目。在建項目是指已批准開工的項目;預備項目是指力爭年內開工的項目。
跨年度在建省重點建設項目,原則上轉為下一年度的省重點建設項目。列入省重點建設預備項目3年內未獲準開工的,取消其省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資格。
第三章 開工準備
第十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簡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設程式和審批環節。
第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省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工程質量、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建設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員應熟悉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具有管理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項目法人單位的內部組織機構、人員素質,必須滿足工程管理和技術上的要求。
第十二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中的經營性項目,必須實行項目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必須一次認繳,按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到位。
第十三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實行開工前審計制度。審計部門應對項目資金來源是否符合規定,當年資金是否落實等內容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的採購等招標投標工作,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和省招標投標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要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規模和內容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檔案完成後,項目法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和有關規範、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並按照設計契約的約定及時交付設計檔案。
第十六條 初步設計批准後,項目法人或其委託的設計單位應按要求編制好施工組織設計大綱。
第十七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征地和拆遷,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並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征地拆遷工作和經費實行總包乾。涉及中央駐贛單位或省屬單位的拆遷物,由該拆遷物的產權單位負責拆遷,實行拆遷工作和經費總包乾,並按期交付建設用地。
省重點建設項目應依法辦理征地手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依法保證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必需用地。
第十八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開工前,必須完成施工場地的“四通一平”工作(即供電、供水、運輸、通訊和場地平整),簽訂有關外部配套生產條件協定,做好施工準備工作,具備連續施工條件。
第十九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開工,必須符合國家或省有關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的開工條件,經國家或省計畫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開工。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項目法人在開工前必須辦理有關質量監督手續。
第二十一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經批准開工後,項目法人應根據項目的建設進度和實際情況,按合理工期編制項目總進度計畫和年度計畫,並抄報省重點辦和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建設投資、安全施工等負總責,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三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調度信息和質量報告制度,按時向省重點辦、省行業主管部門和省統計部門報送。
第二十四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各出資方應根據年度計畫和出資契約,按照建設進度,確保資金到位。銀行對其已承諾貸款的項目,應按照契約的約定及時發放貸款。省重點建設項目的設備儲備資金,有關部門和銀行應優先安排。
第二十五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規模、標準和更改設計內容。由於特殊原因確需調整項目概算或者重大設計變更的,必須在項目法人報原設計審批單位批准後,方可實施。
設計單位應當最佳化設計,提高設計質量,並向現場派駐設計代表,及時解決設計和施工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提高施工工藝水平,搞好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嚴格履行契約,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七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契約的約定履行監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契約管理制度。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採購和工程監理都要依法及時訂立契約,明確對工程質量、進度和投資的要求,並有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簽約方按契約承擔法律責任。電力、交通、郵電、供水等單位應優先保證省重點
建設項目用電、物資運輸、通信、用水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契約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二十九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稽察制度。稽察的主要任務是對國家出資、融資的項目進行程式性稽察,對建設過程的主要環節和主要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問題及時進行處理並下達整改通知書,監督整改落實情況。稽察結果報省計畫主管部門,項目存在重大問題的,報省人民
政府。
第三十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直接配套項目,應與省重點建設項目同步建設。為其提供建設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應保證按項目的建設進度撥付建設資金。
第三十一條 省計畫主管部門和有關設區的市計畫主管部門在安排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畫時,可適當留有餘地,用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做好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保衛工作和消防監督工作,依法打擊阻撓和破壞重點建設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章 工程驗收
第三十三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建成後,應根據批准的設計檔案和其它有關規定,由項目法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後,由負責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的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對已竣工驗收的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程式與現行的項目總體驗收的具體銜接辦法,由省計畫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竣工決算審計制度。
財政部門對於有財政資金投入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及時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查。
第三十五條 施工和設備供應等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或契約約定的範圍和期限負責保修。
第三十六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經過一定時間的運營,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項目後評價。
第六章 獎懲
第三十七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實施最佳化設計、合理化建議或加強管理而節省投資,或在質量、工期和其他各項指標方面與國內同類項目相比屬於領先水平的,有關部門應對作出較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獎勵費用從工程投資中列支。
第三十八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領導人責任制度。省屬項目的工程質量,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領導人負責。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項目的工程質量,按照項目所屬關係,分別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領導人負責。
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質量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項目主管的地方政府、計畫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省重點辦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和行政領導責任的人員,視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截留、擠占、剋扣項目建設資金的;
(二)擅自簡化或增加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和審批環節的;
(三)對項目的建設資金、建設程式和建設前期準備工作未能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建設項目未按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
(五)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的;
(六)對建設項目不及時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依法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和行政領導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截留、擠占、剋扣項目建設資金的;
(二)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項目應當公開招標而不進行公開招標,或未經批准擅自採用邀請招標或議標方式的;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其它違反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行為的;
(五)不按規定實行監理制度的;
(六)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的;
(七)對工程造價、建設工期、材料和設備的選擇與使用等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八)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九)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十)項目應當進行審計而不接受審計的。
第四十一條 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依法處罰,省重點辦可以取消該單位一年內參加省重點建設項目投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執業資格或超越資質等級、執業資格等級從事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業務的;
(二)偽造、買賣、租藉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證照的;
(三)串通投標的;
(四)轉包或違法分包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業務的;
(五)提供的諮詢評估報告、勘察資料或設計檔案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對不合格的工程和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材料設備簽字認可的;
(七)擅自變更設計檔案的;
(八)在施工中偷工減料、弄虛作假的;
(九)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擅自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擅自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材料設備的;
(十)不按有關規定對存在的質量問題的項目進行修復的。
第四十二條 材料和設備生產供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依法處罰,省重點辦可以取消該單位一年內參加省重點建設項目投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串通投標的;
(二)生產、供應的材料和設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
(三)不按有關規定對存在質量問題的材料和設備進行修復或更換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省區域內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重點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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