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心城區重點建設工程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項目單位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承包人必須向項目單位提供契約履約擔保。 第十四條支付項目工程款時,必須由承包方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工程契約及工程計量清單簽字聯審查備案。 第二十條項目單位要按財政部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的規定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中心城區重點建設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控制投資成本,明確資金使用程式和範圍,規範項目建設,根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財政部關於加強國債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通知》(財基字[1998]619號)、《江西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第93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市政府批准列入市中心城區重點建設項目所使用的資金,均適用於本辦法。使用國債和國債轉貸資金的,還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加強國債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 市中心城區重點建設項目應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式實行立項、可研、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並在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契約簽訂、現場施工、竣工決算等環節實施全過程成本控制。
第四條 項目單位按市政府批准的資金調度進度,結合工程項目進展情況,按規定程式審批後,將項目建設資金及時從財政撥至重點建設項目實施單位專用帳戶。
第二章 項目實施前期資金控制
第五條 工程項目的概、預、決算編制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工程量清單計價應按照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由具有資質的建設單位或中介機構編制。
第六條 推行項目限額設計,按批准的初步設計總概算控制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各專業在保證達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資限額控制設計。項目契約簽訂前需由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對契約計價條款按工程計價清單進行審核。
第七條 項目招標應當設定招標控制價(最高限價),項目建設單位在依法公開招標基礎上,選定合理低價中標單位。契約簽訂條款的內容應符合招投標檔案規定,契約一經簽訂,雙方應嚴格履行契約約定,不得隨意變更契約所明確條款。
第三章 項目實施過程資金控制
第八條 明確財務職責,嚴遵財經紀律,按要求做好會計核算工作。項目單位財務部門應參與編制工程項目概預算、工程招投標、契約簽定、竣工驗收等工作。對於項目單位負責採購的各種材料和設備要建立完備的入庫簽收和領、退用登記制度,應派專人管理,定期盤點,做到帳帳相符,帳證相符,帳實相符。
第九條 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投資規模和審定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或擴大建設規模。
第十條 項目單位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承包人必須向項目單位提供契約履約擔保。契約履約擔保可以是現金或銀行保函。採用現金方式擔保,承包人應交納不低於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價款 10%的履約保證金;採用銀行保函方式擔保,承包人應向項目單位提交銀行出具的金額不低於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價款15%的履約保函。履約保證金在項目完工且辦理竣工驗收後按規定退還給承包人。
第十一條 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材料款按契約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高於契約金額的15%。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契約中約定抵扣。簽訂契約前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項目單位不得預付工程備料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第十二條 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承包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項目單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範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項目單位不予認可。
(二) 根據監理、承包、發包方確定的已完階段工程量計量數據、承包人書面申請,項目單位可按不高於確認的計量工程價款的70%分批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
第十三條 嚴格控制“建設單位管理費”(即非建設性支出)。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費總支出額控制在工程投資總額的3‰以內。建設單位管理費的開支包括:辦公費、業務招待費、差旅交通費等,對於建設工期在兩年以上(含兩年)或工程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方可視情況租賃相應的辦公場所並對項目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配備一套簡易木製辦公桌椅。租賃的辦公場所只能添置一部固定電話、一台飲水機及必備的辦公文具。工程項目管理費中一律不能開支與工程項目無關的招待費、考察費、汽車費。抽調負責工程建設的工作人員,一律不得發放各種津貼、補助等。
第十四條 支付項目工程款時,必須由承包方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工程契約及工程計量清單簽字聯審查備案。票據審簽的程式為:① 監理單位監理人員與總監簽署意見;② 項目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和工程部負責人簽署意見;③ 項目單位財務部負責人簽署意見;④ 業主法人簽署意見;⑤ 項目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要加強施工現場的造價控制,及時對契約價款、變更價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等在施工契約中依法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計價規定的應責令其改正,並履行書面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必須建立規範的檔案管理制度,有關的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全部契約、變更資料及預、決算等資料原件必須交項目財務部存檔備查。
第四章 項目竣工資金控制
第十七條 市中心城區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凡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又不及時辦理驗收手續的,其一切費用不準從項目投資中支出,財政部門不予撥付工程尾款。
第十八條 市中心城區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竣工決算審計制度。承包人應在項目竣工後及時辦理工程竣工決算,由項目單位報送市審計局進行決算審計,審計報告作為項目單位工程竣工資金結算的依據。市財政局應當及時做好財務決算的審批。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預留項目承包方竣工結算價款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質保期到期無質量缺陷後清算(不計質量保證金利息),質保期內如有返修,承包方無償返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要按財政部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的規定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任何項目單位嚴禁擅自挪用項目建設專項資金,嚴禁項目建設專項資金置換其他已投入的資金,嚴禁隨意擴大工程規模、拖延工期,留下資金缺口,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審計制度。審計機關負責對政府性投資項目審計監督,並負責實施竣工決算審計,各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對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監察局、市發改委應加強對項目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監督,尤其要加強對工程招投標、契約簽訂、資金使用、契約執行等環節的監督,保證各環節合法和透明。
第二十三條 各項目單位財會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對各項財務活動實行會計監督,對違反國家規定使用建設資金的行為,應及時提出意見。項目單位領導仍堅持其決定的,財會人員應當向上級部門反映。財會人員明知資金使用不符合規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關領導反映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對截留、擠占和挪用項目建設資金,擅自變更投資計畫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以及因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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