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推動我省農業界與世界各國(地區)之間的科技、經濟方面的民間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農業對外經貿和技術交流活動,促進農業引資引智,推動我省農業對外開放。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普及農業國際經貿合作知識,開展農業國際交流信息和諮詢服務;
(二)在和平友好、互相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則下,與世界各國(地區)民間團體和知名人士開展農業合作與交流;
(三)組織實施通過民間渠道商定的人員培訓及合作項目;組織民間渠道的專家學者及農業界人士友好交往活動;
(四)組織開展民間農業經貿活動,接受委託進行農業商貿洽談、產品展示等活動;
(五)接受委託進行農業涉外項目諮詢、論證和相關服務事項;
(六)開展其它宜以民間團體出面的工作。
江西省農業國際交流協會成立以來,在省農業廳、省民政廳的正確領導和指導下,經過協會全體同志及會員單位的共同努力,在爭取農業項目、開拓國際國內市場、信息服務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江西省農業國際交流協會將與時俱進,瞄準國際農產品貿易政策新動向,為農產品銷售戰略的轉移提供服務,為維護我省企業權益、開拓國內外市場資源而努力奮鬥。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江西省農業國際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Jiangx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Agricultural Exchange”。縮寫為“JPA—IAE”。
第二條 本會是由江西省農業科技、農業企業、涉農外貿、經營管理等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推動我省農業界與世界各國(地區)之間的科技、經濟方面的民間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農業對外經貿和技術交流活動,促進農業引資引智,推動我省農業對外開放。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江西省農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西省民政廳,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東二路2號—2號樓41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普及農業國際經貿合作知識,開展農業國際交流信息和諮詢服務;
(二)在和平友好、互相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則下,與世界各國(地區)民間團體和知名人士開展農業合作與交流;
(三)組織實施通過民間渠道商定的人員培訓及合作項目;組織民間渠道的專家學者及農業界人士友好交往活動;
(四)組織開展民間農業經貿活動,接受委託進行農業商貿洽談、產品展示等活動;
(五)接受委託進行農業涉外項目諮詢、論證和相關服務事項;
(六)受政府和有關會員委託,對農業的涉外投資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及進行可行性調查研究,供其決策參考。
(七)組織會員舉辦或參加國內外農業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交流會,幫助會員開拓農產品國內外市場及協助其產品外銷服務。
(八)開展其它宜以民間團體出面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農業對外交流、經貿、科技工作或涉外經營的團體,在本會業務領域有一定影響;
(四)執行本會決議。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申請入會的團體應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檔案;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由理事會授權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有關的重要事項並作出決議。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單位派出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農業對外合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用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審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上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農業廳和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農業廳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農業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5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