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江西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高全體公民的社會科學文化素質,促進人與社會的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社會科學普及,是指採用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發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資源共享、服務大眾、依法普及的原則。
社會科學普及應當堅持科學態度,反對和抵制偽科學。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社會科學普及的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民族團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傳播封建迷信和邪教。
第四條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憲法、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四)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五)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和江西地方特色文化;
(六)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七)哲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民族宗教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軍事學、管理學、藝術學等體現人類社會文明和社會發展規律的社會科學知識。
第五條每年十月第三周為本省社會科學普及宣傳周。
在社會科學普及宣傳周,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集中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活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措施,並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列入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社會科學普及經費投入,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開展。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研究解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由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規劃、民政、稅務、環境保護、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電、民族宗教、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和社科院、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以及社科聯組成,日常工作由社科聯具體負責。
第八條社科聯是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重要力量。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社科聯在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承擔以下職責:
(一)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措施並督促落實,為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二)組織和推動社會科學普及、相關學術研究、對外交流活動和人才培訓,指導各類組織、個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三)建立社會科學普及人才庫和人才信息共享平台;
(四)建立並組織實施公民社會科學素質監測評估制度;
(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其他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文化、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其主管的相關單位面向公眾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開展、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做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並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本地區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工作計畫,根據工作對象的特點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企業應當結合職工培訓和自身文化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一條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利用文化活動室、社區(村民)廣場、農家(職工)書屋等公共文化設施,通過設立科普櫥窗和宣傳欄、流動宣講、道德講堂、特色講堂(壇)、文藝演出等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重點普及法治文化、環境保護、文明健康、睦鄰友善、家庭美德、移風易俗和反對封建迷信、邪教等內容的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二條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根據學生身心特點,組織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培養學生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
中國小校應當利用地方課程、校本課程,積極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幼稚園可以根據幼兒身心特點開展社會科學啟蒙教育。
第十三條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和社會科學類社會團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支持和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從事社會科學工作的相關人員,應當結合本職工作和自身專長,積極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和有關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設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欄目、節目,製作、刊載和播放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和公益廣告。
鼓勵圖書和電子音像出版、影視製作及動漫產品開發等單位出版、製作有益於提高公眾文化素質、促進社會進步的社會科學普及作品。
第十五條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利用自身資源,通過展覽、影視播放、講座、演出、競賽等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並將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具體規定,面向社會予以公告。
鼓勵和支持文藝團體及文化機構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創作、演出和展覽。
第十六條車站、機場、碼頭、公園、遊覽中心、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信息櫥窗、電子顯示屏等載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建設,將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對現有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應當加強利用、維修和改造。
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鼓勵、支持各類組織、個人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有條件的企業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儲備社會科學普及人才。鼓勵、支持依法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志願服務組織,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志願者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省社科聯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科學普及示範體系,創建社會科學普及示範縣(市、區),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惠民工作;應當制定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的建設標準和管理規範,指導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的建設和管理。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科學類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結合各自特點,申報和創建社會科學普及基地。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資金資助、政策扶持等措施,支持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的建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購買等方式,支持各類組織、個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鼓勵各類組織、個人依法捐贈財產資助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捐贈評估程式,依法出具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憑證,為捐贈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截留、挪用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各類組織、個人資助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財產;不得非法占有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二十二條社科聯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社會科學課題立項等形式,鼓勵和支持開展社會科學普及理論研究與套用開發。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的評選應當納入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選範圍。
學校、科研機構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作為個人工作業績考核評價的內容;獲得省級以上獎勵的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應當作為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務評聘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於在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民族團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情節輕微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危害行為,並享受了財政資助或者稅收優惠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繳相關資金或者稅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剋扣、截留、挪用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經費、財產,非法占有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歸還或者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條例》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雖僅有二十七條,但短小精幹,對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作了比較系統全面的規範,具有較強的政治性、針對性、前瞻性,主要體現於以下四個方面。
一、彰顯政治特性
社會科學普及意識形態屬性強,需要始終強調政治性,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正確的政治導向。《條例》旗幟鮮明地規定了“發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同時,在社會科學普及的內容上也彰顯政治特性,體現與時俱進,《條例》在社會科學普及內容中除了規定“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外,還及時將黨的十九大精神吸收進來,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等納入了社會科學普及內容,使《條例》更加完善豐富,體現了時代特色,以及我省在立法上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實際行動。
二、強化政府主導
社會科學普及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為此,《條例》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對各級政府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職責定位、組織協調、經費保障、扶持措施等方面明確了責任,突出了政府在社會科學普及中的主導地位。在職責定位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措施,並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列入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文化、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其主管的相關單位面向公眾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開展、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做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並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在組織協調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研究解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在經費保障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社會科學普及經費投入,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開展。”
在扶持措施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建設,將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對現有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應當加強利用、維修和改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資金資助、政策扶持等措施,支持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的建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購買等方式,支持各類組織、個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儲備社會科學普及人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於在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三、堅持全民參與
社會科學普及作為公益事業,是廣大人民民眾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和精神文化服務的重要渠道,點多線長、面廣量大,需要充分調動社會公眾的積極性,在全社會形成合力,推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發展。《條例》規定:“發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資源共享、服務大眾、依法普及的原則。”通過充分調動全社會積極參與社會科學普及,在社會上形成全民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
社科聯作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重要力量,必須發揮其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作用,《條例》對其規定了五項職責。此外,為鼓勵、推動社會各界積極發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條例》規定:“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的評選應當納入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選範圍。”“學校、科研機構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作為個人工作業績考核評價的內容;獲得省級以上獎勵的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應當作為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務評聘的依據。”“鼓勵、支持依法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志願服務組織,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志願者工作機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科學類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結合各自特點,申報和創建社會科學普及基地。”“鼓勵、支持各類組織、個人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有條件的企業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建設。”
為豐富社會科學普及的形式和載體,不斷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社會進步,《條例》規定:“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設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欄目、節目,製作、刊載和播放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和公益廣告。”“鼓勵圖書和電子音像出版、影視製作及動漫產品開發等單位出版、製作有益於提高公眾文化素質、促進社會進步的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利用自身資源,通過展覽、影視播放、講座、演出、競賽等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並將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具體規定,面向社會予以公告。”“車站、機場、碼頭、公園、遊覽中心、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信息櫥窗、電子顯示屏等載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為促進全社會積極支持社會科學普及事業,針對實際中遇到的“捐贈難”問題,《條例》規定:“鼓勵各類組織、個人依法捐贈財產資助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捐贈評估程式,依法出具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憑證,為捐贈提供服務。”
四、凸顯地方特色
江西是文化大省,歷史悠久,人文鼎盛,特色鮮明。不僅是禪宗的腹地,道教的重鎮,理學的心臟地帶,詩人與詞客的沃土,還在中國革命史上留下了偉大的井岡山精神、蘇區精神等一系列寶貴的精神財富。內涵豐富、特色鮮明的江西文化已然成為社會科學形成和發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江西還有許多有地方特色的社會科學普及形式,在全省乃至全國都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如鷹潭市餘江縣春濤鎮的板車流動宣講團,其組織機構鷹潭市餘江縣春濤文化站被中宣部評為“全國服務農民,服務基層文化建設先進集體”,站長也被評為“全國優秀社科普及工作者”;吉安市泰和縣的“民嘴講堂”、南昌市青雲譜區的“書香青雲”社區百科講壇和景德鎮市珠山區的“小巷講堂”都曾被中宣部評為“全國基層理論宣講先進集體”。
為加強江西地方特色文化的普及和傳承,除了將“江西地方特色文化”納入《條例》規定的社會科學普及內容外,還將流動宣講、道德講堂、特色講堂(壇)、文藝演出等富有江西地方特色的基層社會科學普及形式在《條例》中體現,凸顯了《條例》的地方特色。
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事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全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條例》的頒布實施,開啟了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新篇章,必將極大地推動我省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創新發展,從而構築起哲學社會科學精神高地,促進人與社會的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