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辦高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06]101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309號)的精神,為進一步規範民辦高校退學退費管理,維護社會和諧與穩定,保障民辦高校與學生的合法權益和學校正常的教學與學習生活秩序,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我廳研究制訂的《江西省民辦高校學生退學退費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原《江西省民辦高校學生退學退費暫行規定》(贛教社管字[2003]30號)檔案自本文下發之日起廢止。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關於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309號)的規定,為保障江西省民辦高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切實規範民辦高校退學退費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辦高校通過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欺詐招收的學生,查實後由學校無條件辦理退學,並全額退還學生所交學費、住宿費等各項收費。
(一)民辦高校通過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欺詐招收的學生,憑學生提出的書面退學申請和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查實後由學校無條件辦理退學,並全額退還學生所交學費、住宿費等各項收費;
(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的學生和非學歷教育學生被學校招生人員或社會非法中介機構,以“統招”或入學後可代轉為“統招”等名義欺詐入學,憑學生提出的退學申請書和書面控告,查實後由學校無條件辦理退學,並全額退還學生所交學費、住宿費等各項收費;
(三)教育行政部門接舉報查實認定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欺詐招收的學生,責成學校全額退還學生所交學費、住宿費等各項收費。各學校應開設退學退費視窗,簡化手續,學生可自願辦理退學退費。
第三條 民辦高校學生入學報到註冊後,如有以下情況,可以提出申請退學、退費。
(一)學生因患有傳染病、嚴重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的,憑本人退學申請書和醫院有關診斷證明申請退學。
(二)學生因應徵入伍,憑入伍通知書和退學申請書申請退學。
(三)學生因家庭發生意外重大事故或重大經濟困難而不能堅持學習的,憑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證明和本人退學申請書申請退學。
(四)屬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的學生和非學歷教育學生,被其它高校統招錄取,憑本人退學申請書和統招錄取通知書申請退學。
第四條 學生提交退學退費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民辦高校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給予學生書面答覆,如挽留學生就讀,要向學生說明理由,並徵得學生書面同意,方可留校繼續就讀,否則必須在學生提交退學退費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退費。
第五條 民辦高校辦理學生退學退費,凡屬本文第三條情況的,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和住宿時間,按月計退剩餘的學費和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實際學習時間或住宿時間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並對代收代支費用進行清算,對未發生的代收費用全額退還,對已使用的代收代支費用,剩餘部分予以退還。學生要求退學退費如符合以上情況,學校不能及時給予辦理退費手續,教育行政部門從收取的學校辦學風險保證金中支付。
第六條 各民辦高校必須從維護穩定的高度,誠信辦學、和諧辦學,規範招生行為和退學退費辦法。各校要建立學生利益表達和調解處理機制,在學校行政辦公場所設立學生信訪接待處,設立退學退費視窗,指定專門人員按規定及時接訪和辦理,妥善處理矛盾糾紛,切實維護學校穩定。
第七條 本通知所稱民辦高校是指實施本、專科學歷教育的民辦高等學校。獨立學院及其他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參照執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江西省教育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