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公安局

經省政府同意,1981年恢復組建江西省公安廳治安處森林治安科,1987年1月成立江西省林業公安處,1990年更名為江西省林業公安局,1998年根據《森林法》更名為江西省森林公安局。

基本信息

機構概況

2002年機構改革時,省林業廳三定方案明確規定:省森林公安局為省林業廳負責森林公安工作的下屬處級行政機構,實行公務員制度;省公安廳三定中明確規定:省森林公安局列入省公安廳序列,受主管部門和省公安廳雙重領導,省森林公安局為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指導查處森林刑事和治安案件的職能部門,業務工作以省公安廳領導為主。省森林公安局列為省公安廳第21處,同時又稱江西省公安廳森林警察總隊。2009年10月,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三定方案明確規定:江西省森林公安局為省林業廳管理的副廳級行政機構,在業務上接受省公安廳領導,掛江西省公安廳森林警察總隊的牌子。

聯繫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一號
郵政編碼:330006

主要職能

森林公安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部署、指導、檢查和監督全省森林公安工作,對森林公安機關實施組織領導和指揮。制定森林公安工作規定和實施辦法;

(二)依法組織實施並指導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案件查處工作;

(三)組織實施並指導林區治安管理工作,協調處置跨區域涉林重大治安案件、群體性糾紛械鬥事件;

(四)組織實施並指導森林公安法制建設,指導、檢查、監督森林公安機關執法活動;

(五)指導森林公安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組織實施並指導森林公安教育、訓練。組織指導森林公安宣傳工作,負責森林公安民警警籍和警銜管理工作;

(六)組織實施並指導森林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查處或督辦森林公安民警重大違紀案件;

(七)組織實施並指導森林公安機關信息通信工作;

(八)組織實施並指導森林公安機關裝備和被裝配備等保障工作;

(九)組織實施並指導森林公安刑事技術鑑定工作;

(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辦省林業廳、省公安廳交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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