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教育局,有關高等院校:
為貫徹執行教育部、國家語委頒布的《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規定》,抓好我省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現將重新修訂的《江西省國語水平測試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校)在執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建議,請及時函告我廳語工處。原制定的《細則》不再使用。
江西省國語水平測試細則
一、國語培訓測試站工作職責
(一)各設區市國語培訓測試站的工作職責:接受設區市語委辦的行政管理和省國語培訓測試中心的業務指導、監督、質量檢查評估;負責本市範圍內中國小、幼稚園、職業學校的教師和學生,其他部門行業,以及社會人員的國語培訓測試工作;協助市語委辦抓好測試員隊伍的管理和建設。
(二)高等院校的國語培訓測試站工作職責:原則上歸口於學校(院)綜合部門(處室)領導和管理,負責本校有關師生的國語培訓測試工作;負責本校測試員隊伍的管理和建設工作;配合省測試中心開展國語水平測試的科研工作,接受省測試中心的業務指導、監督和質量檢查評估。
(三)各國語培訓測試站應結合本地(單位)實際,制定國語培訓測試工作條例和國語測試員管理辦法,建立測試員聘任及考核制度,保存好本站國語測試員和被測人員的檔案,定期向省語委辦書面報告工作情況。
二、國語培訓測試工作的組織報名
(一)各國語培訓測試站應在進一步加大宣傳工作力度的基礎上,適應本地(校)測試工作的需要,定期組織開展國語水平測試,並將國語水平測試的時間、報名方式、考試形式等予以公布,使本地(校)被測人員能及時了解測試工作的具體情況。
(二)各國語培訓測試站在開展國語培訓測試工作前,應將計畫測試人數、考場、聘用的國語測試員報省國語培訓測試中心,經批准同意後再組織開展國語水平測試。
(三)測試站在組織報名工作時,應仔細核對被測人員有效的身份證件,對不屬於本測試站測試範圍內的人員應報省語委辦批准後再安排測試。
三、國語水平測試的考場安排
(一)接受報名的測試機構負責安排測試的時間和地點。
(二)國語水平測試考場分測試室、備測室、候測室,其中備測室及候測室內應張貼測試須知事項,測試室應整潔肅靜,標誌明顯;每個測試室只能安排一個測試組,每個測試組配備2名測試員,每組日測試量以不超過35人為宜;
(三)測試室內配備《國語水平測試實施綱要》、《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江西省國語水平測試評分表》、《江西省國語水平測試成績統計表》,備有測試工作必需的物品(計算器、秒表等)。
四、國語水平測試試卷
(一)國語水平測試試卷由國家語委測試題庫提供,省測試中心統一發放,各環節均實行全程簽字登記。
(二)測試站在組織測試工作過程中應確保試卷卷面的清潔,測試結束後,將試卷封閉不得重複使用,並及時送交省測試中心驗收。
五、國語水平測試要求
(一)測試工作由2名測試員共同執行。測試員在測試工作中必須佩掛省教育廳統一製作的胸卡,嚴格遵守本地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測試站有關制度和規定,自覺維護測試的質量和權威。
(二)考場工作人員在測試工作中應認真履行職責,佩掛有本人姓名和照片的胸牌,嚴格查驗應試人員有效身份證件,按應試人考試的先後順序,以備測時間不少於10分鐘的規定標準讓應試人員抽取試卷備測,並及時收回試卷。
(三)執行測試時,測試室內只允許1名應試人在場。
(四)測試員使用鉛筆在《江西省國語水平測試評分表》評分,得分及扣分應書寫清楚,以便統計和複查,其中測試員簽名及測試日期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江西省國語水平測試成績統計表》時,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以上兩項表格由各國語培訓測試站存檔管理。
(五)測試成績不保留小數,成績出現等差時由測試小組複議,出現級差時由考場負責人再評。
(六)測試員應在測試站的統一組織下開展測試工作,不能有個人單獨實施測試的行為。如經發現,取消其測試員資格。
六、國語水平測試成績的送審
(一)國語水平測試成績登記系統
1.國語水平測試成績統一使用“國語水平測試登記系統”錄入,並拷貝上交檔案,其中每期考試標識必須註明測試站名稱和測試時間。
2.各測試站應嚴格按被測人員的實際情況,完整填寫江西省國語水平測試登記系統內有關項目,其中備註欄目內需填寫測試員姓名。
(二)國語水平測試錄音
1.國語水平測試使用錄音筆錄製,磁帶錄音不予驗收。
2.測試站每期國語水平測試錄音檔案應便於查找(可採用被測人員的錄音檔案與姓名相互連結、以被測人員姓名進行重命名或以證書編號進行重命名等方式),測試全部錄音統一用光碟刻錄上交省測試中心,以備抽查復聽存檔。
3.國語水平測試錄音應包括被測人員的姓名、考號、單位和完整的測試過程,錄音效果應聲音清晰,音量適中,以方便複審。
4.測試站每期國語水平測試上交的錄音檔案,經抽審錯級錯檔率如超過20%,該期錄音檔案不予驗收;命題說話項目的測試時間一級少於3分鐘,二級乙等少於2分鐘,取消該被測人員的測試成績。
(三)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1.國語培訓測試站統一使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印製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2.等級證書成績等相關內容應使用印表機列印,手工填寫的證書不予驗印蓋章。
3.各國語培訓測試站按每期實際測試人數報測試計畫,省測試中心按各測試站計畫人數增加3%的標準核發等級證書。
4.等級證書各項內容需填寫完整,並在照片上加蓋國語培訓測試站鋼印,經省國語培訓測試中心工作人員清點數量並核對成績後加蓋省語委辦公章。
(四)一級國語水平測試成績的送審
1.各測試站應嚴格按照教育部、國家語委制定的《國語水平測試大綱》和省教育廳制定的《江西省國語水平測試評分細則》規定要求,堅持標準,確保質量,認真做好一級國語水平測試成績的送審工作。
2.一級甲等的國語水平等級證書由各測試站列印,測試錄音一律用被測人員姓名重命名並單獨刻錄,由省測試中心統一送交國家語委測試中心進行複審。
3.國語水平測試成績為一級乙等的等級證書由省測試中心負責提供並列印,各測試站須上交送審人員照片,測試錄音須用被測人員姓名重命名,並單獨刻錄送省測試中心,由測試中心指定兩名國測員進行複審。
4.其餘事項仍按《江西省國語水平測試一級複審操作辦法》(試行)規定標準執行。
七、省語委辦根據工作需要,將不定期派省級國語水平測試視導員對各測試站進行常規性質量檢查,參與指導測試業務工作;視導員在工作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與當地(校)測試站反映、溝通情況,對測試成績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在徵得當地測試站認可後,有權取消成績。對責任心不強,或不按標準測試的測試員,有權向當地語委辦提出撤換,情節嚴重的,可向省語委辦提出處理意見。各地語委辦和測試站要積極支持,並為視導員開展工作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