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高等學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學點的建設和管理,規範辦學行為,保證教育質量,促進我省成人高等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教高廳〔2003〕2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高等學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學點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點):舉辦函授教育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主辦學校)設定在其它單位(以下簡稱設點單位)對函授生進行教學輔導、思想政治教育和組織管理的機構。 ——高等學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學中心(點):舉辦業餘教育(夜大學)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主辦學校)設定在高校所在省轄市範圍的其它單位(以下簡稱設點單位)對成教學員進行教學輔導、思想政治教育和組織管理的機構。 ——高等學校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點):指開展現代遠程教育試點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試點高校)設定在其它單位(以下簡稱設點單位)為現代遠程教育提供教學支持服務和進行教學輔導、思想政治教育和組織管理的機構。 以上函授教育輔導站(點)、成人教育校外教學中心(點)、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點)統稱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學點”(下同)。
第二章
教學點的設定
第三條 設定原則:
1.布局合理。校外教學點根據生源情況、社會需求和教育資源狀況合理設定。
2.條件合格。校外教學點設定應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基本辦學條件。
3.資源優質。校外教學點的設定要本著利用社會優質資源、引進外省高校優質資源、整合建設全省成人高等教育優質資源的原則。
4.資質合法。校外教學點的辦學主體(設點單位)必須符合《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四條 資質要求:
1. 主辦學校(試點高校)必須是經教育部或省級教育行政 部門批准,具有舉辦成人高等教育(現代遠程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所開設的專業必須是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函授站和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所開設的專業必須是適合舉辦函授教育和遠程教育的專業。
2.設點單位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原則上校外教學點應設在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教育培訓中心,或具有3年以上辦學經歷、辦學條件好、管理規範的社會教育培訓機構。
第五條 教學基本條件:
1.有固定的教學場地。每個教學班有固定的教室,有適應教學需要的實驗室,能保證學生進行必要的實驗。
2.有符合教學、輔導要求的教學設施和教學儀器設備。理工農類專業教學儀器設備總值不少於100萬元,適應教學需要的計算機40台以上;其它專業教學儀器設備總值不少於50萬元,適應教學需要的計算機40台以上;外語類專業(經批准開辦)還應具備40座以上語音室。
3.教學輔導期間,能保證學員食宿。
4.有一定的圖書資料,其中專業圖書藏量5000冊以上,有可以使用的電子圖書資料。
5.設點單位能提供穩定的校外教學點辦學經費。
6.符合國家與地方有關安全、消防、衛生等方面的要求。 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點)除了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述條件:(1)具有百兆以上區域網路條件,並與CHINANET或CERNET等國家公用的傳輸網路連線,至少有10M以上的接入頻寬;具有功能和數量符合教學要求的專用伺服器;為使用通訊衛星開展遠程教育的試點高校提供支持服務的校外學習中心(點)應當具備經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的、能夠接收現代遠程教育試點高校信息的衛星接收設備。實現在區域網路上存儲和共享教學信息。 (2)具有符合教學要求的多媒體網路教室,配備聯網多媒體計算機、視頻投影機儀或大螢幕投影電視、雙向視頻教學系統、不間斷電源等設備。聯網多媒體計算機數量保證每6個學生不少於一台。 (3)具有以下功能的相應的遠程教育教學軟體:向學生提供試點高校的教育資源,支持學生以多種形式實現有效的學習;支持教師、學生在網際網路上搜尋和傳遞信息;對學生學習過程和教師教學過程進行監控與管理。
第六條 布局要求:
1.省外高校在江蘇設定校外教學點僅限本科層次,原則上一校一點;省內高校在本省設點原則上每個市(縣)一校一點;主辦學校(試點高校)除成教院(繼續教育學院、網路學院)以外的二級學院(機構)不得對外設點辦學。
2.校外教學點必須有連續或隔年持續穩定的報考的生源。校外教學點原則上設定在省轄市所在地城市,少數具備條件的可設定在縣城,不得在鄉鎮設點。 3.同一設點單位不得和三個以上主辦學校(試點高校)進行合作。不得在同一個設點單位設定同一層次、相同專業的校外教學點。
第七條 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
1.校外教學點必須成立管理委員會。校外教學點管理委員會由主辦學校(試點高校)代表、設點單位負責人、校外教學點負責人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主任由設點單位負責人擔任。
2.校外教學點一般應配備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相應的管理人員。正、副主任任職條件是:應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和能力,從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教學管理業務,並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管理人員應素質良好、數量充足。在籍學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則上管理人員不得少於3人;在籍學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員配備。主任、副主任由設點單位、主辦學校(試點高校)協商提名,報市教育局備案,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點)還必須配備專門的技術人員。
3.校外教學點必須配備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副高以上職稱,有一定的教學經驗,持有大學教師任職資格證書(高校教師資格證書)、工作負責、政治素質高的輔導教師。輔導教師配備應必須按照所設專業做到數量足夠,科類齊全,相對穩定。
4.校外教學點必須建立健全教務、財務、後勤等各項管理制度,專人負責管理。 第八條 教學點命名: 校外教學點應根據辦學類型,分別按下列三種名稱規範命名: ——函授教育:××大學(學院)××函授站(點); ——業餘/夜大學教育:××大學(學院)××成人教育校外教學中心(點)(除醫藥類經批准可以跨市設點外,原則上僅限於高校所在省轄市範圍,為業餘/夜大學教學輔導服務); ——現代遠程教育:××大學(學院)××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點)或××大學(學院)××奧鵬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點)(後者僅限於奧鵬公共服務體系)。 大學(學院)名稱之后冠以校外教學點所在地設點單位名稱。
第三章
備案和變更
第九條 新增校外教學點的申請:
新增校外教學點由設點單位和主辦學校(試點高校)聯合向設點單位所在地省轄市教育局提出申請。函授站(點)、成人教育校外教學中心(點)實行備案制;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點)實行審批制。
申請設定校外教學點須提供以下材料:
1.《江蘇省高等學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學點審批(備案)表》(見附屬檔案2)和江蘇省高等學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學點備案資料庫(資料庫格式見附屬檔案3)。外省高校需提供獲得舉辦函授教育(現代遠程教育)辦學資格的批准文號及檔案全文複印件。
2.設點單位和主辦學校(試點高校)的建點協定書(除成教院、繼續教育學院、網路學院以外主辦學校二級學院或機構簽訂的協定書無效)。具體內容應包括:雙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開設專業名稱、培養目標、學制、招生對象、招生人數、發展規模;組織機構及管委會人員配備方案;經常性辦點經費來源和管理辦法等。
3.設點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社會需求、生源預測、當地相關教育資源情況分析等)。
4.校外教學點教學計畫、管理方案。
5.有關教學場地、設施等證明材料。
6.設點單位法人資格證書複印件(非公辦學校的設點單位,需提供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第十條 新增校外教學點的審核:各市教育局收到設定校外教學點審核(備案)申請後,應依據本管理辦法組織專門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實際辦學條件進行核查,並將符合設定條件教學點名單匯總報省教育廳。
第十一條 校外教學點的公布:
省教育廳對各市教育局審核上報的教學點進行複審(必要時進行實地複查),對符合條件的校外教學點予以批准(備案),並正式公布。
第十二條 審批(備案)申請的受理:
省教育廳於每年4月集中受理審核(備案)申請(逾期延至下一年度)。各市教育局根據受理的材料,審核並填寫高等學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學點審批(備案、年審)匯總表(附屬檔案5),隨同相關材料報省教育廳。
第十三條 校外教學點的變更: 校外教學點設點單位變更,,,,應重新履行校外教學點設定審批(備案)相關手續。
第四章
教學點的管理
第十四條 校外教學點的日常管理,實行主辦學校(試點高校)、設點單位、校外教學點自我管理為主,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 省教育廳的主要職責
1.負責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省高等學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學點管理辦法。
2.負責新增校外教學點的複審備案及行文公布。
3.負責部署校外教學點的年檢工作,行文公布年檢結果,必要時,對各市年檢結果進行抽檢或復檢審。
4.根據需要,組織對校外教學點的專項評估、檢查和工作調研,巨觀指導校外教學點建設和發展,協調處理校外教學點辦學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六條 省轄市教育局的主要職責
1.負責本地區校外教學點的規劃和布局,受理設點申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備案)條件對擬設校外教學點的辦學條件進行審核和現場考察。
2.對符合任職條件的校外教學點主要管理人員履行備案手續。
3.負責監督校外教學點的招生宣傳和招生廣告管理,對校外教學點的招生廣告進行審批,對校外教學點的招生對象、招生專業、招生學歷層次、辦學形式等事項進行審核檢查指導。
4.負責監督校外教學點的教學管理,對主辦學校派遣主講教師情況,輔導教師隊伍建設情況,教學計畫執行情況,學籍管理情況,教學設施條件建設情況等方面進行檢查指導。
5.負責監督校外教學點的收費,會同財政和物價部門對校外教學點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經費管理等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6.負責校外教學點的考試考風、考紀的監督和指導。
7.負責實施本地區校外教學點的年檢評估工作。根據省教育廳統一部署,組織對校外教學點的專項評估、檢查和工作調研,指導校外教學點的改革、發展,協調處理校外教學點辦學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七條 主辦學校(試點高校)的主要職責
1.依照建點協定,認真履行建點義務。選派人員參加校外教學點管理委員會,協商推薦正副主任人選。
2.全面負責校外教學點的教學和教學質量監控。派遣主講教師,聘任或派遣輔導教師,保證面授時間;負責考試命題、組考和評分工作。
3.負責學生的學籍管理,包括新生註冊、學籍異變動、畢業證書發放、畢業生電子註冊等工作。
4.負責組織校外教學點招生工作,指導校外教學點依法進行招生宣傳,規範招生行為,嚴禁隨意許諾、亂登廣告。
5.負責定期對校外教學點工作進行檢查評估,及時掌握各校外教學點的辦學情況,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校外教學點辦學規範有序。定期召開校外教學點工作會議和舉辦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校外教學點工作人員的管理水平,及時研究解決辦學、教學中的問題。
第十八條 設點單位的主要職責
1.牽頭組織校外教學點管理委員會,推薦、選派人員擔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推薦、選派人員擔任校外教學點主任、副主任。
2.定期召開校外教學點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校外教學點教學、招生、人事、財務等重大事項。
3.依照與主辦學校(試點高校)簽訂的建點協定,認真履行相關義務。
4.依照本辦法全面負責對設定在該單位的校外教學點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校外教學點的主要職責
1.依據國家招生政策和主辦學校(試點高校)的招生規定,嚴格按照校外教學點所設專業、辦學層次和招生計畫做好招生和宣傳工作,協助主辦學校(試點高校)做好新生註冊、學籍異變動、畢業證書發放、畢業生電子註冊等工作。
2.根據教學計畫,認真組織面授、教學輔導、支持服務,做好集中教學期間學員的後勤服務和安全管理工作,協助主辦學校(試點高校)做好考試考查、作業批改、教學輔導、支持服務等各項工作。
3.規範收費行為,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嚴格執行財政部門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積極籌措辦學經費,不斷改善校外教學點的辦學條件。
4.負責校外教學點管理人員和學員的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校外教學點行政、教學、後勤、財務等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第五章
教學點年檢
第二十條 各市教育局每年11月應對所轄市內所有校外教學點進行一次年檢。 年檢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1.招生及招生秩序;
2.教學及教學管理;
3.學籍管理;
4.收費及財務管理;
5.建點協定履行情況及辦學條件建設;
6.行政、後勤、安全等方面管理。
第二十一條 年檢等第評定 各市教育局在年檢工作結束後,應根據年檢情況,對受檢校外教學點作出等第評定。評定等第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等。
1.合格等第評定 主辦學校(試點高校)、設點單位、校外教學點認真履行建點協定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工作職責;依法辦學,管理、招生、教學秩序良好;生源穩定,學員反映良好。
2.不合格等第評定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年檢應定為不合格等第:
(1)違反國家招生規定,發布虛假招生廣告採取欺詐手段招生、或存在嚴重擾亂招生秩序行為;
(2)違規收費,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3)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經費管理混亂;
(4)教學管理混亂,教師資質達不到規定要求,教學輔導時間不能保證,教學質量低劣;
(5)管理秩序混亂,擅自設點外點,點外班;
(6)擅自更改校外教學點設點單位和校外教學點法人代表;
(7)其它嚴重違規行為和責任事故。
第二十二條 年檢不合格的處理 對年檢不合格的校外教學點,各市教育局應視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1.當年停止招生,限期整改;
2.拒不改正的,或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 年檢程式
1.校外教學點自檢。校外教學點應對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自評,並按照省轄市教育局的要求按時上報自評報告及高等學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學點年檢表(見附屬檔案三)。
2.省轄市教育局檢查。市教育局按照年檢工作要求,根據本管理辦法,組織專門人員,對所轄校外教學點進行年度檢查,並對受檢校外教學點逐一作等第評定,撰寫年檢工作總結報告,於每年12月底以前上報省教育廳。
3.省教育廳復檢審核。省教育廳對市教育局上報的年檢結果進行覆核,並視需要,組織對校外教學點進行實地復檢,行文公布年檢結果。
第二十五條 對年檢符合要求的校外教學點,省教育廳將行文向社會公布。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公布:
1.新增校外教學點備案審核未通過者;
2.年檢結果不合格者;
3.因生源不足等原因主辦學校(試點高校)或設站(點)單位自行停辦,或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停辦的校外教學點。
第六章
適用範圍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內、外高校、省內普通高等院校和獨立設定的成人高等學校在蘇設定的校外教學點。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大學在省、市、縣電大以外設立的校外教學點、自學考試社會輔導點、高等學校面向在職從業人員進行的其他學歷教育校外教學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高等教育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