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財政補助資金分配管理辦法

江蘇省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財政補助資金分配管理辦法 省財政對省補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府補助資金和困難學生參保個人繳費補助資金實行“全額預撥、次年結算” 2、省補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財政補助預撥資金測算表

關於印發江蘇省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財政補助資金分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財政局,各有關高等院校:
為切實做好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充分發揮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激勵保障作用,規範資金的分配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09]46號)精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江蘇省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財政補助資金分配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江蘇省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財政補助資金分配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09]號)精神,為切實推進我省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促進各地進一步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各高校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大學生參加學校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切實做好大學生參保個人繳費的代收代繳工作,及時足額繳納參保費用,繼續做好大學生的日常醫療工作。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大學生參保繳費辦法,規範業務經辦流程,確保在校大學生應保盡保。
二、本省區域內的省屬公辦高校、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省屬科研院所(以下統稱“省補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參加學校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政府補助資金,由省財政統籌安排。省補高校具體名單(見附屬檔案1)由省教育廳會省財政廳確定。
中央財政對中央所屬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辦法仍按照《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中央財政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申請撥付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7]163號)執行。
省財政對經濟薄弱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重點補助和對其他非重點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以獎代補資金中不再安排中央所屬高校和省補高校大學生參保補助資金。
三、省財政補助的範圍和標準。
(一)大學生參保政府補助資金。省財政對省補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當地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府補助標準安排補助資金。
(二)困難學生參保個人繳費補助資金。省財政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照當地大學生參保個人繳費標準安排補助資金。困難學生的具體名單由各省補高校審核並提供低保證複印件、縣區級民政部門的證明等材料。
(三)大學生日常醫療補助資金。對原享受公費醫療的省屬公辦高校大學生日常醫療所需資金,改由省財政根據其當年實際參加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大學生人數,按照30元/人·年的標準安排補助資金,仍從原渠道撥付。
四、省財政補助資金申請撥付程式。
省財政對省補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府補助資金和困難學生參保個人繳費補助資金實行“全額預撥、次年結算”
(一)資金預撥。
每年7月15日前,各統籌地區確定並向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上報本年度當地大學生參保的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及檔案依據(本年度無變動可不報)。7月底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編制《省補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財政補助預撥資金測算表》(見附屬檔案2),其中,省教育廳於7月15日前根據在校學生人數、當年招生計畫和當年預計畢業學生人數確定各省補高校的大學生計畫參保人數;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7月底前根據各地上報材料審核確定對各地大學生參保的政府補助標準;省財政廳於8月15日前審核確定各市省補高校的具體預撥金額。困難學生參保個人繳費補助資金按上年度實際補助資金預撥(第一年按計畫參保人數的3%乘以個人繳費標準預撥)。8月底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對測算情況審核後下達各地省財政補助資金。各地財政部門原則上應在收到資金的一個月內將資金及時劃撥至當地醫保經辦機構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資金結算。
1、次年2月底前,以統籌地區為單位申請省財政補助資金結算,申報材料由各省轄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統一匯總審核後並附原始材料報送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報送申請檔案包括當地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開展情況、資金安排情況、實施運行情況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有關政策建議等。
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省補高校大學生實際參保情況填報《省補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財政補助資金申請結算表》(見附屬檔案3),並提供大學生參保個人繳費收款憑證,經省轄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匯總審核後,報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匯總。
2、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對各地上報的匯總材料進行審核,根據各地大學生參保個人繳費收款憑證及低保大學生人數,核定實際參保人數和其中低保大學生人數。對大學生實際參保人數小於計畫參保人數的,按實際參保人數結算,結算後的結餘資金結轉下年使用;對大學生實際參保人數大於計畫參保人數的,由省教育廳根據省補高校的實際情況核增計畫,按核增後的計畫參保人數結算。省核定的“申請大學生參保應補助資金”大於“本年度已預撥補助資金(含上年度結轉資金,下同)”的部分,確定為追加資金;省核定的“申請大學生參保應補助資金”小於“本年度已預撥補助資金”的部分,確定為結轉下年資金。
3、各地申請中央所屬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需另行填報《中央所屬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具體程式仍按照財社[2007)163號文執行。
五、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配合,按規定認真做好省補資金的申請、審核、結算撥付工作,確保數據真實準確、簽字公章齊全。每年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將組織督查組,對各地大學生參保情況和省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督查並予以通報。對故意虛報參保大學生人數和違反規定使用省補資金的行為,一經發現,除責令立即糾正並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將據實減撥省補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享受補助資格。
六、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實行。
1、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財政補助高校名單
2、省補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財政補助預撥資金測算表
3、省補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財政補助資金申請結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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