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完成後,由承擔單位向省轄市科技局提出驗收申請,填寫《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申請表》。 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申請表; 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通過驗收後,由省科技廳審核發放《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證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以下簡稱“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驗收管理,依據《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財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績效考評辦法(試行)》和《江蘇省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批准列入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計畫)資助的項目,在計畫目標、任務完成後,均須進行驗收和績效考評。
第三條 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驗收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積極引入科學的評價機制,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第二章 驗收組織管理
第四條 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驗收,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項目主管部門實施。
第五條 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驗收前,由項目承擔單位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按成果轉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江蘇省重大科技項目專項經費審計暫行規定》(蘇科審〔2003〕498號)要求,對項目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六條 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驗收須組建驗收專家組。驗收專家組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面向省內外聘請技術、管理、財務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人數不少於7人。項目承擔單位、參加單位及其他與項目承擔單位有利益關係的人員,不能作為驗收組專家。
第七條 項目驗收採取現場考察與會議驗收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章 驗收申請
第八條 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驗收以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文本約定的內容和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對計畫任務完成情況、經費使用的合理性、智慧財產權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隊伍建設等進行評價。
第九條 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驗收工作通常應在契約任務完成後的半年內完成,因客觀原因半年內不能進行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延期驗收申請報告,通過省轄市科技局報省科技廳審批。對申請提前驗收的項目,提前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
第十條 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受市場及技術等原因的影響進行調整的,按省科技廳批准調整後所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完成時間進行驗收。
第十一條 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完成後,由承擔單位向省轄市科技局提出驗收申請,填寫《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申請表》。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以下驗收材料,供省轄市科技局審查。
1. 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申請表;
2. 經立項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契約書;
3. 項目工作總結;
4. 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績效報告;
5. 項目研發及產業化建設報告;
6. 項目經費決算表(加蓋財務部門印章);
7. 項目專項經費審計報告;
8. 項目所獲成果、專利等佐證材料;
9. 有關產品測試報告、檢測報告及用戶使用報告;
10. 建設的產業化生產線等產業化設施圖片;
11. 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清單;
12. 其它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二條 省轄市科技局審查全部驗收材料,並會同財政局到項目承擔單位現場考察,對照契約和可研報告組織對項目的初步驗收審查,根據初步驗收情況簽署審查意見後,將項目驗收申請表及驗收材料報送省科技廳審核。
第四章 驗收審批與管理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對項目驗收申請和驗收材料進行審核,符合驗收要求的項目批覆其驗收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其驗收申請不予批覆:
1. 未完成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契約規定的研發及產業化任務;
2. 提供的驗收材料、數據不真實;
3. 擅自修改契約或計畫任務書的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4. 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
5. 項目存在經費挪用、違規使用等重大問題,或未通過專項經費審計;
6. 超過契約規定的執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經批准的。
第十五條 對不能按期完成契約任務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契約到期的一個月前,向省科技廳提交申請延遲驗收報告。報告必須詳細說明契約任務未能完成的原因,明確契約任務的完成時間,並經省轄市科技局審核蓋章。申請延遲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六條 對契約到期後不能進行驗收的,或驗收未能通過的項目,省科技廳、財政廳組織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和檢查,並根據檢查審計結果,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通報,收回結餘資金,並在三年內停止受理該單位申報的省科技計畫項目。
第十七條 驗收專家組應認真審閱項目驗收材料,通過現場考察等方式,收集和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核實相關情況,獨立、負責任地提出驗收意見,並按規定撰寫《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考評報告》。
第十八條 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通過驗收後,由省科技廳審核發放《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證書》。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驗收後的20天內,通過省科技廳相關網站將驗收項目信息錄入驗收項目資料庫,並生成驗收證書紙質文本後,按項目驗收申請渠道及程式辦理驗收證書的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證書》由省科技廳統一編號,加蓋江蘇省科學技術廳項目驗收專用章。凡未按要求錄入驗收項目資料庫的項目,不予辦理驗收證書。
第二十條 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記、技術轉讓、申報獎勵等事項,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契約登記、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在項目通過驗收後的兩年內,省轄市科技局和承擔單位應配合省科技廳對驗收項目進行跟蹤調查和統計,及時上報有關數據和統計報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成果轉化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及負責人,應對驗收材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驗收專家組應對驗收報告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在驗收工作中出現的弄虛作假、瀆職等行為,一經查實,省科技廳將連續三年不受理該承擔單位申報的項目,相關驗收專家的行為將記入省科技諮詢專家信用管理庫。
第二十三條 參加項目驗收的有關人員,應維護被驗收項目的智慧財產權並保守其技術秘密,未經允許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被評價技術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涉及國家技術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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