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及《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省財政設立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資金專項用於引導和支持我省創業投資機構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
第三條 引導資金的資金來源為,省級財政安排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和其他資金。
第四條 引導資金按照項目選擇市場化、資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務專業化的原則運作。
第五條 引導資金的引導方式主要是風險補助。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六條 引導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江蘇省境內註冊登記從事創業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具有投資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創業投資機構)。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具有融資和投資功能,主要從事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活動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夥制企業。申請引導資金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江蘇境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二)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5 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首期出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並承諾註冊後三年內出資額達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有明確的投資領域,並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科技創業載體的創業投資占對外投資總額的30%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
(五)優先支持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2個成功案例以上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於1 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於原始投資l O%以上:
(六)管理和運作規範,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式和風險控制機制;
(七)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由職業投資管理人組建的為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夥制企業。申請引導資金支持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奪辦法第七條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項條件;
(二)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1 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管理的創業資本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創業服務機構,是指具有投資能力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等中小企業創業服務機構。申請引導資金支持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五)、第(六)、第(七)項條件;
(二)註冊資本在2 OOO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有至少2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
(四)正在輔導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不低於5 O家(以簽訂《服務協定》為準);
(五)能夠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固定的經營場地,建築面積不小於5000平方米;
(六)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或受委託管理的投資累計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成立期限在5年以內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導基金支持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在1 O%以上;
(三)年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淨資產在2 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每年用於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占銷售收入的5%以上。
第十一條 申請引導資金支持的創業投資機構不得投資於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和省政策限制類行業。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條 引導資金的支持方式以對創業投資機構的風險補助為主。
第十三條 創業投資機構在完成投資後,可以申請風險補助。
第十四條 引導資金按照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於科技型創業項目金額的3%給予風險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五條 風險補助資金用於彌補創業投資損失,創業投資機構收到補助資金後,按《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條規定作企業收益處理。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引導資金原則上在每年三月底前由符合引導資金資助條件的機構和企業按本辦法通知要求將相應申報材料報所屬縣、市財政部門、科技部門。省屬企業申報材料直接上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
第十七條 申報材料由所屬同級財政部門統一上報,市、縣財政部門、科技部門必須對本級申請引導資金支持的機構和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符合條件的項目應填寫《創業投資機構資格初審意見匯總表》、《風險補助項目匯總表》,並對申報機構和企業的材料真實性、可靠性進行審查,符合推薦條件的加蓋公章,由申報單位所在縣、市財政局、科技局匯總後上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經縣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審查的申報材料,在上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同時要抄報省轄市財政局、科技局。
第十八條 引導資金的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創業投資機構資格認定材料
1、創業投資機構資格認定申請表(附表4);
2、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複印件;
3、企業章程、內部投資決策機制、風險控制機制的制度檔案;
4、上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
5、投資管理團隊主要人員介紹,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提供至少3名主要投資管理人員的工作簡歷;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提供至少2名主要投資管理人員的工作簡歷;
6、所管理或受託管理的創業投資資金規模的證明檔案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需提供資金委託管理協定);
7、近三年內投資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包括被投資企業名稱、行業領域、投資時間、屬於第幾輪投資、投資金額、占股比例、投資後運營業績、是否被省科技廳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附表3);
8、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需將已在輔導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包括企業名稱、成立時間、行業領域、企業組織形式、輔導時間等,是否被省科技廳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附表3);
9、列舉至少3個所投資案例(所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並附投資後的營業執照複印件、驗資報告或相關企業股權證書等複印件和投資業績的證明檔案,最近的財務審計報告或投資退出證明)。
(二)補助項目申報材料
1、已投資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匯總表(附表3);
2、已投資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證明檔案,包括: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工商變更登記核准通知書複印件,最近一個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協定(副本)等
3、已投資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獲得的各級科技計畫項目立項檔案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根據引導資金的要求和創業投資項目的特點,對引導資金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估。
第二十條 各省轄市財政局和科技局(縣或市財政局)應定期向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報告本地引導資金項目的組織實施情況。 ,
第二十一條 引導資金項目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騙取項目資金,一經發現,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將不再受理該企業的項目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