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江蘇省財政廳關於省級政府採購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提高政府採購效率,降低採購成本,方便採購人,加強對省級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通用和服務類項目實行協定供貨的管理,特制定本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內容
第一條 協定供貨,是指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特定政府採購項目的中標供應商及中標產品的價格和服務條件,並以協定書的形式固定,由採購人在供貨有效期內自主選擇中標供應商及其中標產品的一種採購形式。定點採購是協定供貨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適用於通用服務類採購項目。第二條 協定供貨的適用範圍
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規格或標準相對統一、品牌較多、日常採購頻繁且市場貨源充足的通用類產品,或者通用服務類項目可以採用協定供貨形式開展採購活動。
省級的協定供貨項目,由省財政廳確定並統一委託集中採購機構組織實施,不再需要省級各部門(經下簡稱採購人)就此類項目和集中採購機構簽訂委託協定。集中採購機構實施的協定供貨結果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省級採購人要嚴格執行協定供貨制度,採購協定供貨範圍內的貨物及服務,均應嚴格按照省財政廳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的採購結果執行,不得採購協定供貨範圍外的產品。未按協定供貨規定進行的採購,不得報銷和支付採購資金,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如協定供貨範圍內的產品或供應商無法滿足採購人需要,採購人應根據各個項目的具體情況向省級集中採購機構提出申請,由集中採購機構按規定程式予以確認後代理採購。該確認程式由省級集中採購機構制定並報省財政廳核准。
第三條 省財政廳職責
省財政廳依法履行對協定供貨項目採購活動及其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制定省級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制度辦法;
(二)確定省級政府採購協定供貨項目的範圍;
(三)審批省級協定供貨項目的採購方式和實施方案;
(四)對省級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契約進行備案;
(五)處理投訴事宜;
(六)監督檢查省級的協定供貨制度執行情況。
第四條 集中採購機構職責
省級的集中採購機構依法組織實施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項目的協定供貨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協定供貨項目實施方案;
(二)組織協定供貨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三)確定協定中標供應商;
(四)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協定書;
(五)監督協定供應商履行投標承諾;
(六)協調採購人和供應商執行協定供貨要求;
(七)統計收集協定供貨有關信息;
(八)對協定供貨的日常協調工作,包括市場價格的調查,採購人驗收協助,供應商履約情況跟蹤,採購人反映情況的受理等;
第五條 協定供貨的信息發布
協定供貨有關的檔案規定、協定供貨的產品及服務,供應商的服務承諾、聯繫方式和售後服務等詳細信息,通過相關檔案,《服務指南》,網路等方式予以公布,各採購人在採購時可通過上述信息渠道及時了解查詢。
第六條 2006年度省級協定供貨的項目及採購程式
2006年度省級暫定對以下12類項目實施協定供貨(定點採購):
計算機及印表機等外設,公務用車保險、公務用車維修,公務用車加油,汽車輪胎,空調,傳真機及複印機,數位相機及攝像機,辦公用紙,公務印刷,鍋爐燃油,會議(三類會議)。
鑒於各個項目的實際情況不一,因此具體的採購程式有所區別,在統一印製的《服務指南》中將分別予以詳細說明,請採購人仔細閱讀並遵照執行。
第七條 權益保護
各採購人要充分利用協定供貨制度規定的價格及服務的優惠條件,監督協定供貨商履行承諾書及採購契約約定的各項應盡義務。對實際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有關工作建議,採購人可向省財政廳和省級集中採購機構反映。
第八條 違約違規處理
在協定供貨制度執行過程中,如供應商出現違反契約條款的情況,各採購人應依照契約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直接追究供應商的違約責任,並將有關情況向省級集中採購機構反映。如果無法自行處理的,可以提請省級集中採購機構協助處理。集中採購機構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省財政廳報告。
各採購人要注意保護協定供應商合法權益,不得無故拖欠貨款、不得向協定供應商提出超出契約範圍的其他要求。
省財政廳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協定供貨制度及政府採購契約的執行情況開展檢查,對於未履行協定供貨制度及契約條款的採購人或供應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江蘇省省級政府採購協定供貨管理暫行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