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為加強政府採購供應商管理,進一步規範供應商的政府採購行為,促進供應商依法誠信經營,維護政府採購公平競爭環境和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江蘇省政府採購供應商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財政廳 2013年9月6日內容
江蘇省政府採購供應商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採購供應商管理,進一步規範供應商政府採購行為,促進供應商依法誠信經營,維護政府採購公平競爭環境和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19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江蘇省政府採購工作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參加江蘇省範圍內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
供應商是指向採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對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實施監管。
下列職責由省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履行:
(一)指導全省供應商監督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省供應商監督管理制度;
(三)組織建設全省供應商庫;
(四)對省本級註冊供應商進行監督管理。
各市、縣(市、區)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負責對參加本級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有權對供應商的行為進行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反映,並配合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其他單位和個人對政府採購活動中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損害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供應商監管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堅持公開透明、懲罰得當、分級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則。
第二章 供應商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供應商參加江蘇省政府採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符合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的供應商有權參加江蘇省各級政府採購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
(二)供應商有權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上獲取政府採購相關信息;
(三)供應商對政府採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有權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
(四)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有權依法提出質疑、投訴、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五)供應商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依法向有關部門進行控告和檢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供應商參加江蘇省政府採購活動,承擔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政府採購制度,維護政府採購市場秩序;
(二)依法誠信經營,不得與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供應商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自覺遵守政府採購公平競爭原則,不得提供虛假材料,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不得通過行賄、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等非法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四)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嚴格依法簽訂和履行政府採購契約及政府採購活動中的各項承諾,嚴禁擅自分包、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契約;
(五)提出質疑、投訴應當依法進行,並依法接受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政府採購其他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六)在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七)全面、真實地登記供應商相關信息;及時調整變更信息,並按規定報送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審核機構審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供應商註冊登記
第十條 供應商參加江蘇省政府採購活動,實行註冊登記制度。凡參加或有意參加江蘇省政府採購活動的江蘇省內供應商,均可向註冊所在地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或社會代理機構(以下簡稱:審核機構)提出註冊申請,省外供應商可向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所在地的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審核機構提出註冊申請,經審核登記後加入江蘇省政府採購供應商庫。
下列供應商,應當註冊並登記加入江蘇省政府採購供應商庫:
(一)政府採購中標、成交後供應商;
(二)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定點採購)、批量集中採購的供應商;
(三)參與網上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
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暫不實行註冊登記。
第十一條 供應商在註冊登記時,應當按照註冊登記規定提供相關材料,並對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登記入庫的供應商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更新,並按規定向原登記審核機構報送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未註冊登記的供應商,不影響其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登記入庫的供應商,在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時享有下列便利:
(一)在江蘇省範圍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時,提供從系統中下載列印有效的並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公章的《江蘇省政府採購註冊供應商資格信息登記表》,視同提供已註冊登記資格信息的相關證明檔案複印件和原件;
(二)直接參加網上政府採購活動;
(三)可通過系統隨機抽取成為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發起的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詢價採購的受邀供應商;
(四)可通過系統對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組織的政府採購活動的服務水平、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等進行評價;
(五)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供的其他便利。
第十三條 供應商的註冊審查、管理和使用,遵循統一標準、分級管理、互認共享的原則。
凡按照規定程式登記入庫的供應商,其供應商資格和註冊登記信息在江蘇省範圍內有效,省內各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採購代理機構和採購人均應予認可。
第十四條 供應商註冊登記、信息變更的審查工作,由入庫地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同級審核機構負責。
第十五條 審核機構應當指定專人,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式和要求,負責供應商註冊受理、信息變更、審查覆核工作,並應將供應商報送的書面材料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供應商註冊登記操作管理規程另行制定。
第四章 供應商誠信管理
第十七條 實行政府採購供應商誠信管理制度。對供應商失信行為、不良行為等誠信信息,予以記錄,在江蘇省政府採購活動中採用。
第十八條 各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根據事實依據如實記錄和認定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誠信情況,共同建設和管理供應商誠信檔案。
政府採購集中採購機構、社會代理機構和採購人組織的政府採購項目,需要記錄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供應商誠信信息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經審核後予以記錄。
政府採購的工程項目所涉及的供應商誠信信息,由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從相關行政監管部門的供應商誠信信息中採集,經審核後予以記錄。
第十九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為記入該註冊供應商誠信檔案中:
(一)開標後擅自撤回採購回響檔案,影響採購活動繼續進行的;
(二)不遵守開標現場紀律,故意擾亂開標評標現場秩序的;
(三)已回響參加政府採購活動而無故不參加的;
(四)未按契約規定履行契約義務的;
(五)不按規定或不及時變更供應商庫中的有關信息的;
(六)在江蘇省範圍內一年內累計三次以上質疑,均查無實據的;
(七)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進行惡意舉報的;
(八)不配合或採用不正當手段干擾政府採購質疑、投訴處理工作的;
(九)各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二十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行為記入該註冊供應商誠信檔案中: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四)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過程中與招標採購單位進行協商談判、不按照採購檔案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檔案訂立契約,或者與採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契約的;
(八)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招標檔案中未說明,且未經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九)拒絕履行契約義務的;
(十)一年內三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
(十一)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進行投訴的;
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已被依法認定為不良行為的,不再重複認定為失信行為。
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的惡意串通,包括以下情形:
(一)供應商直接或間接從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投標情況,並修改其投標檔案;
(二)評審活動開始前供應商直接或間接從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處獲得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組成人員情況;
(三)供應商接受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檔案;
(四)供應商之間協商投標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
(五)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六)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投標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八)供應商與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十)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十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十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十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相互混裝;
(十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二十一條 全省政府採購供應商庫中設定“供應商誠信記錄”和“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曝光台”欄目。
第二十二條 政府採購各方當事人發現供應商存在不誠信行為的,應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報告,由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調查處理。報告內容包括:
(一)不誠信供應商姓名或名稱、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二)報告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三)供應商不誠信行為的具體表現及相關證據。
供應商不誠信情況報告實行實名制。報告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三條 在供應商誠信信息記錄前,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應告知相關供應商。供應商如認為誠信信息有誤的,應書面向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提出異議並提供有關證據,經核實後,如發現有誤,應當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誠信記錄起始基礎分為60分。
(一)供應商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失信行為之一的,每一個失信行為誠信記錄分減10分;
(二)供應商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不良行為之一的,其誠信記錄起始基礎分減為零分。
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失信行為記錄分有效期1年,不良行為記錄分有效期為處罰生效或者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期限。
第二十六條 招標採購單位在招標檔案中,應當明確供應商誠信記錄分使用辦法:其中,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誠信記錄分每減10分,給予總分值2%的扣分,扣分最多不超過6%;採用性價比法和最低評標價法的,誠信記錄分每減10分,按該供應商投標價的2%增加評審價格,增價最多不超過6%。
招標採購單位在評標時,要結合投標供應商的實時誠信記錄情況評定供應商最終評標得分。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因違反《政府採購法》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由政府採購監管部門錄入“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曝光台”,處罰期滿自動撤除。
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和曝光的內容包括:
(一)供應商姓名或名稱;
(二)不良行為基本事實;
(三)被有關行政部門處罰情況;
(四)記錄有效期;
(五)記錄日期及記錄機關。
不良行為記錄公開曝光時間應與處罰執行時間一致。
第五章供應商質疑與投訴
第二十八條 提出質疑和投訴的供應商必須是參加質疑和投訴項目採購活動的供應商,並遵守法定的方式、程式和時限,不得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惡意質疑和投訴。
第二十九條 供應商質疑和投訴實行實名制,其質疑和投訴應當有具體的質疑和投訴事項及事實根據,並配合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處理質疑和投訴。
第三十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在法定時間內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提交質疑函。
質疑函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質疑供應商的名稱、地址、郵編、聯繫人、聯繫電話;
(二)具體的質疑事項及事實根據;
(三)認為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可能受到損害的相關證據材料;
(四)提起質疑的日期;
(五)質疑函應當署名:質疑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質疑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供應商委託代理質疑的,應當向被質疑人提交授權委託書,並載明委託代理的具體許可權和事項。
第三十一條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質疑函後,認為質疑函內容、格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質疑供應商進行補正。
質疑供應商應當在法定質疑期限內進行補正並重新提交質疑函,拒不補正或者超過法定期限後未重新提交質疑函的,為無效質疑。
第三十二條對內容、格式符合要求的供應商質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簽收。供應商有證據證明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無故拒絕簽收的,視為供應商質疑函已經提交。
第三十三條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提出的質疑,應當進行審查。
對不符合法定質疑條件的,應當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提出質疑的供應商。
對符合法定質疑條件的,應當依法給予答覆。
第三十四條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答覆供應商質疑應當採用書面方式並依法送達。
質疑供應商或其委託代理人拒絕簽收的視為已經送達。
第三十五條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依法向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提起投訴。
第三十六條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收到供應商投訴,應當依法進行審查或調查,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 投訴人對政府採購監管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政府採購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有計畫、有重點地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並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第四十一條 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對供應商實施監督檢查,應當至少提前三個工作日向供應商送達書面通知。
第四十二條 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工作,應當製作檢查工作底稿,依法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
被檢查供應商應當按照要求在檢查工作底稿上籤字,拒不簽字的由執法人員記明情況。
第四十三條 檢查工作結束後,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應當作出檢查結論,在規定時間內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四條 財政、審計、稅務、工商等執法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中已經依法作出的調查、檢查結論,能夠滿足政府採購監管工作需要的,經依法收集,可以加以利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供應商違反法律規定,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至(六)項情形之一的,按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未產生危害後果的,違法情節輕微,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違法情節一般,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兩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違法情節嚴重,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六條政府採購招標中,中標供應商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七)至(九)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政府採購投訴中,投訴供應商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十)至(十一)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應當對違法供應商的處罰決定,及時記錄和公告,並載入該供應商誠信檔案。
第四十九條 供應商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暫行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