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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省級工程類政府採購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工程項目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工程項目財政性資金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省級政府採購工作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03]5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政府採購工程項目,即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級政府採購工程項目的範圍根據當年公布的省級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確定。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工程項目實行集中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工程項目實行分散採購。
第四條
省級政府採購工程項目的建設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五條
省級政府採購工程項目的採購人(即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應當依法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
第六條
省財政廳是省級政府採購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編制工程項目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審批工程項目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對工程項目政府採購的採購方式、採購活動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處理有關投訴事宜等。
第七條
省級政府採購工程達到招標規模標準以上的項目(包括集中採購目錄中的項目),應當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省級政府採購工程項目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和《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按照省政府規定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執行。
第八條
採購人不具備招標能力的,應委託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屬於集中採購目錄之內且招標規模標準以下的項目,採購人應委託省級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屬於集中採購目錄之外、招標規模標準以下的項目,可以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採購。
第九條
省級政府採購工程項目的採購人進行委託採購的,應與受託方簽訂委託協定。
第十條
省級政府採購工程項目採購的相關信息,除在有關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外,應當在省財政廳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第十一條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省級政府採購工程項目的契約副本報省財政廳備案。屬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還應當將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分送建設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省級政府採購工程項目財政性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即由財政結算中心通過“財政零餘額賬戶”體系或“政府採購資金專戶”,將財政性資金直接支付到材料供應商、承建單位(指負責承建工程項目的企業);部分基本建設資金已撥付到建設單位賬戶的,由建設單位予以支付。省級政府採購工程項目中採購人的自有資金部分,由採購人按照採購契約約定自行支付。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的工程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執行,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突破原批准預算時,必須由採購人按規定程式報批並落實資金來源後再繼續執行。
第十四條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在組織實施工程採購活動中,應主動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重大招標項目,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邀請財政、監察等部門實施現場監督。
第十五條
本辦法《江蘇省省級工程類政府採購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