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級建設工程政府採購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財政性資金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項目的政府採購行為,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江蘇省省級工程類政府採購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性資金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項目的政府採購行為,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江蘇省省級工程類政府採購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下稱採購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和預算外資金),採購市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入集中採購目錄屬於採購人自用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委託市級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屬於本部門、本系統承擔的公共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採購。
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分散採購,由採購人依照有關法規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級建設工程政府採購項目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程式,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立項、規劃、施工圖設計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手續。
第五條 市財政局是市級建設工程政府採購項目的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擬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審批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對資金使用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等。
第六條 採購人負責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建設工程政府採購項目的立項、報批等手續,做好部門集中採購、分散採購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屬於採購人自己使用的集中採購項目,採購人還應提出功能性和使用性需求,協助市級集中採購機構做好集中採購工作。
第七條 市級集中採購機構根據採購人委託辦理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事宜。包括:擬定採購方案、編制採購檔案、發布採購信息、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核、組織現場踏勘和答疑、擬定評標辦法、組織開標、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
第八條 市級建設工程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人應編制政府採購預算,並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屬於採購人自用的集中採購項目,採購人應於採購實施前,制定政府採購計畫,並通過政府採購網路管理系統申報,經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後,委託市級集中採購機構採購。
第九條 市級建設工程政府採購項目(包括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達到省政府規定的招標規模標準以上的,必須採用招標採購方式。招標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按照省、市政府規定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執行。
招標規模標準以下的項目,可採用招標採購、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採購方式。
第十條 市級建設工程政府採購項目的招標、中標等有關採購信息,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在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同時發布。
第十一條 市級建設工程政府採購項目自採購契約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將契約副本報市財政局備案。屬於施工項目的,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還應當將建設工程施工契約送市建設委員會備案,並辦理髮包等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市級建設工程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人應當按規定及時支付採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程式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三條 市級建設工程政府採購項目因特殊情況確實要超出原批准預算的,必須由採購人按規定程式報批並落實資金來源後再執行。
第十四條 市級集中採購機構、部門集中採購的採購人和市有關交易中心應按政府採購信息統計的要求,定期向市財政局提供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信息統計報表。
第十五條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在組織實施建設工程採購活動中,應主動接受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建設委員會、市監察局、市審計局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 市級集中採購機構、部門集中採購的採購人根據本辦法制定建設工程政府集中採購項目操作流程,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八條 區、縣建設工程政府採購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南京市市級建設工程政府採購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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