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港口岸線管理辦法

江蘇省港口岸線管理辦法

《江蘇省港口岸線管理辦法》已於2017年9月1日經省人 民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發布。本辦法共三十條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15號

《江蘇省港口岸線管理辦法》已於2017年9月1日經省人 民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 了加強港 口岸線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港 口岸線,提高港 口岸線利用的綜合效益,保障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 《中華人 民共和 國港 口法》 《江蘇省港 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港口岸線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港 口岸線,是指港 口總體規劃範圍內的岸線,包括維持港 口設施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與陸域。本辦法所稱港口總體規劃,是指依法經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或者設 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港 口總體規劃。

第三條港口岸線的利用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利用、節約高效的原則。港口岸線應當優先用於專業化公用碼頭建設。

第四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港 口岸線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港 口行政管理部 門(以下簡稱市縣港 口管理部 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岸線管理工作。省交通運輸主管部 門和市縣港 口管理部 門統稱港 口管理部門。發展改革、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水利、環境保護、海事、航道等有關部 門,按照各 自職責做好港 口岸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港 口岸線的範圍、功能等 由港 口總體規劃確定。需要調整的,應 當先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修訂港 口總體規劃。對港區內需要 同時 占用土地、港口岸線和水域的港 口設施項目,市縣港 口管理部 門應 當會 同有關 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水利、海事、航道部 門,根據設施的性質和功能,明確其所需 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線、水域的配置要求及其使用期限、期限屆滿後設施的處理等事項。

第六條市縣港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港 口總體規劃,並結合港 口發展實際和經濟發展需求,制定港口岸線整合利用5年規劃,報港口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需要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按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港口法》、《江蘇省港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批准。

第八條申請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具體按照國家有關港口岸線使用許可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申請使用沿海及內河四級以上航道內港口非深水岸線的,應當向有關港 口管理部門提 出港 口岸線使用申請,並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港口岸線使用 申請表;

(二)申請人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港口岸線使用範圍、功能、岸線用於建設碼頭、泊位的規模等情況說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建設軍事、水利、航道等工程設施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有關現場核查、初審等工作,在辦理轉報、許可手續前應 當徵求發展改革部門意見。

第十條港口管理部門批准港口岸線使用人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依法核發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檔案。

第十一條港口總體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不得影響港口總體規劃實施、港口功能發揮和港口岸線使用。港口岸線開發利用活動不得威脅飲用水水源地安全、影響生態紅線區域主導生態功能。

第十二條經批准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 目,應 當自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檔案之 日起2年 內開工建設。未開工建設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 日前 向原許可機關 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檔案限延期一次,延期不超過2年。逾期未開工建設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檔案失效。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檔案失效後,需要繼續使用港口岸線的,或者申請使用的港口岸線範圍、功能等發生改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重新申請辦理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的有效期 限應當按照港 口岸線涉及的水域、陸域使用年限確定,最長不得超過50年。超過期限需要繼續使用港 口岸線的,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在期限屆滿3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續期 申請。

第十四條經批准使用港口岸線的,因企業更名或者實際使用人發生改變的,應當報港口岸線原許可機關依法辦理港口岸線使用許可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因工程建設等需要建設 臨時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港口岸線使用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向港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明確港口岸線臨時使用的期限、範圍、功能、恢復措施等事項。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江蘇省港口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許可手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臨時使用港口岸線許可檔案規定的使用期限、範圍、功能等要求使用港口岸線,並應當自使用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自行拆除臨時設施,恢復岸線原貌。

第十六條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港口資源管理信息系統,根據岸線使用許可情況動態更新 ,實行港口岸線動態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港口岸線利用監管指標體系。港口管理部門應 當加強對港口岸線使用的事 中事後監管,定期對港口岸線使用進行評估並發布港口岸線利用監管指標。

第十八條有關港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港口岸線利用監管指標,實施港口岸線管理。對不符合監管指標但需要使用港口岸線新建港口項目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其港口岸線使用的必要性。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不符合所在地港口岸線利用監管指標的碼頭進行整合。鼓勵和支持通過產權重組等方式對利用效率連續3年達不到港口岸線利用監管指標的碼頭進行整合。

第二十條港口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時,所在地市縣港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根據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檔案核定港口岸線的具體坐標位置。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港口岸線坐標位置信息錄入港口資源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港口岸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港口岸線的使用及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港口岸線使用及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港 口岸線管理和使用 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違反港口總體規劃占用港口岸線相關水域、陸域建設設施的,或者占用港 口岸線超過實際使用需求的,港口岸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應 當對提供的材料真實性負責,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使用港口岸線的,港口管理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港口岸線使用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的,港口管理部門應 當依法撤銷其許可。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辦理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的註銷手續:

(一)有效期屆滿未 申請續期,或者 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二)因港口建設項 目法人依法終止等,港 口岸線使用人不再使用港口岸線的;

(三)因港口總體規劃調整,建設項 目所使用的岸線不再作為港口岸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 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港口岸線使用許可被註銷的,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設施 以及影響岸線再利用的設施,應 當依法及時拆除。

第二十六條未經批准使用港口岸線,或者未經批准改變港口岸線使用範圍、功能的,由港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 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設施。使用港 口岸線涉及違反 國家、省產業政策和投資項 目管理規定的,按照 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未經批准建設臨時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由港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千元 以上3萬元 以下罰款;所建的臨時性設施未按照規定拆除的,由港 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港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可以處5千元 以上2萬元 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非法轉讓港 口岸線使用許可的,由港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 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 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和其他港口岸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許可權批准使用港口岸線的;

(二)違反港 口總體規劃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

(三)違反港 口總體規劃改變港口岸線相關水域、陸域用途,造成港 口岸線浪費或者影響港 口功能發揮和港 口總體規劃實施的;

(四)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條本辦法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制定必要性

近年來,我省堅持“深水深用、節約高效、合理利用、有序開發”的方針,逐步提高港口岸線的利用效率和綜合效益。全省港口綜合通過能力、貨物吞吐量、萬噸級以上泊位數、億噸大港數等指標連續多年全國第一,有力促進了我省工業化、國際化、城鎮化發展,服務帶動了中西部地區發展。但是,隨著國家大力實施“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等重大戰略,我省加快推進區域港口一體化發展,合理利用和保護港口岸線顯得十分迫切,同時,對照國家和部省有關要求,我省港口岸線管理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亟需通過制定管理辦法,進一步提升港口岸線利用的綜合效益和管理水平,保障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

一是“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重大國家戰略實施,要求充分發揮好港口岸線的支撐作用。2016年1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上明確指出,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要最佳化已有岸線使用效率,把水安全、防洪、治污、港岸、交通、景觀等融為一體”,這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指明了方向,也對加強港口岸線保護和提高港口岸線利用效率和效能提出了明確要求。位於“一帶一路”交匯點和長江黃金水道龍頭區段的江蘇,對港口的發展有著更為迫切的現實要求。為服務對接國家戰略,省委、省政府提出了“五個區”的戰略定位,著力打造長江南京以下江海聯運港區,與連雲港港、南京港、太倉港等共同形成“一區三港”的格局,成為江蘇港口服務支撐戰略的重點。岸線是港口開發的前提,如果沒有足夠的、高效利用的港口岸線支撐,“一區三港”的發展空間必然受限。因此,從服務支撐國家戰略來看,必須充分發揮港口岸線有限資源的支撐作用。

二是推進區域港口一體化發展、提升港口綜合競爭力,要求更加有效整合和利用好港口岸線。當前,我省港口已步入通過一體化發展提升綜合國際競爭力的發展階段。交通運輸部把江蘇沿江港口一體化發展作為全國交通運輸行業九大改革試點之一,要求江蘇試點推進港口岸線等資源整合,研究制定港口岸線管理辦法和評價指標體系,建立港口岸線的準入、退出機制等。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對此高度重視,要求加快推進沿江港口區域一體化發展,推進港口岸線、經營等資源整合,提升港口綜合國際競爭力。因此,從服務推進區域港口一體化發展來看,必須加強港口岸線的整合、利用和保護。

三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充分利用好港口岸線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2016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引領新常態”的戰略判斷,省委、省政府和交通運輸部都把結構性改革作為當前及今後一個階段經濟社會和行業發展的戰略任務。當前,我省港口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綜合競爭力不強、現代化發展水平不高、效率效益不高等結構性問題。港口岸線是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和稀缺性的資源,將有限的資源向更加集約、高效、現代化的港口設施項目進行配置,能夠有效推進港口的結構性改革。因此,推進港口供給側改革,最佳化供給結構,也要求通過制定辦法,加強港口岸線管理,發揮好港口岸線資源配置的巨觀調控功能。

四是港口岸線利用和管理存在的薄弱環節,要求加快完善港口岸線管理制度。首先,我省港口岸線管理範圍和主體需進一步明確,部分地方港口管理部門對法律法規賦予的管理主體地位履行不到位,港口岸線管理範圍與海洋與漁業、水利、國土等相關部門存在一定程度交叉且相關協調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其次,港口岸線配置不盡合理,“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不合理利用情況仍然存在,貨主碼頭占用港口岸線過多且效率不高。第三,港口岸線事中事後監管機制不完善,“未批先建”、“批而不建”等違法違規行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且港口岸線退出機制不健全,低效利用的港口岸線難以及時整合退出。這些問題的存在,迫切要求進一步加強制度設計,通過制定並實施有針對性的港口岸線管理辦法切實加以解決。

此外,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發改委已於2012年聯合頒布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福建、浙江、安徽、上海等兄弟省市近年來也陸續出台了規範港口岸線管理的辦法和意見。因此,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港口岸線管理,充分利用好有限的港口岸線資源,為國家戰略實施和區域港口一體化發展提供更大的支撐,制定《辦法》十分必要。

主要內容

《辦法》共30條,主要內容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一)關於《辦法》適用範圍和管理主體。《辦法》第二條規定了本《辦法》的適用範圍是本省行政區域內港口岸線的管理,並明確界定了“港口岸線”的範圍和“港口總體規劃”的定義。《辦法》第四條明確了港口岸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理順了港口岸線管理相關部門之間的職責關係,包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縣港口管理部門以及發展與改革等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

(二)關於港口岸線的利用和保護。《辦法》第三條明確了港口岸線的利用原則和導向。《辦法》第五條規定了需要同時占用土地、港口岸線和水域的建設項目的管理要求。《辦法》第六條創新性提出市縣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港口岸線整合利用5年規劃,指導港口岸線整合與利用的有序開展。《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了港口岸線使用的許可程式,其中港口深水岸線的使用許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辦法》第十一條強化了港口建設項目和港口岸線利用的有關要求。《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明確了港口岸線許可延期、許可變更、許可註銷等許可後續管理要求。《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臨時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相關要求。

(三)關於港口岸線使用事中事後監管。《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港口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及使用要求。《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了港口岸線利用監管指標體系的建立及使用要求。《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了港口岸線整合的導向和要求。《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市縣港口管理部門在港口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時現場監督職責。《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港口岸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包括建立監督檢查制度以及查處有關違法行為等。《辦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明確了港口岸線使用及管理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問題說明

(一)關於港口岸線範圍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江蘇省港口條例》《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雖然對港口岸線作出了相關規定,但對港口岸線的範圍界定比較原則,《辦法》第二條結合多年來我省港口管理實踐,對港口岸線範圍進行了明確界定,同時,對港口總體規劃的定義也進行了明確,以避免在管理實踐中產生矛盾。按照《辦法》的界定,港口岸線是指“港口總體規劃範圍內的岸線,包括維持港口設施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與陸域”。港口總體規劃是指“依法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港口總體規劃”。

(二)關於港口岸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港口岸線管理涉及部門較多,相關管理部門之間的職責關係亟需通過法律條款進行明確。《辦法》第四條進一步理順了港口岸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關係,明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港口岸線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港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岸線管理工作;同時理順相關部門的職責關係,明確發展改革、海洋漁業、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水利、環境保護、海事、航道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港口岸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關於港口岸線整合利用5年規劃

我省港口岸線使用中存在著部分地區偏離經濟產業發展需求過度超前使用港口岸線,或者因前期研究深度不夠盲目建設港口的問題,導致了寶貴港口岸線資源的浪費。《辦法》第六條規定市縣港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港口總體規劃,並結合港口發展實際和經濟發展需求,制定港口岸線整合利用5年規劃,報港口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這項創新性規定,旨在通過規劃引領,促進港口岸線資源的有序整合和利用,同時,岸線整合利用5年規劃需經港口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利於市級層面對全市港口岸線整合與利用的統籌和控制。

(四)關於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程式

《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了港口岸線使用的許可程式,即需要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江蘇省港口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報經批准。其中:申請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具體按照國家有關港口岸線使用許可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申請使用沿海及內河四級以上航道內港口非深水岸線的,《辦法》第八條對應當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了明確,其中第三項“港口岸線使用範圍、功能、岸線用於建設碼頭、泊位的規模等情況說明材料”是指對港口岸線使用長度、規模、功能和岸線利用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的說明和論證分析材料,有工可報告的可用工可報告作為說明材料。

(五)關於港口岸線使用事中事後監管

《辦法》主要從動態監管、建立監管指標體系和許可後續監管等三方面進行創新明確,增強操作性,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一是加強港口岸線動態監管,《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港口資源管理信息系統,旨在通過信息化手段,實行港口岸線動態信息化管理。其中:全省港口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建立,市縣港口管理部門通過港口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辦理港口岸線使用許可,並根據岸線使用情況動態更新相關信息。二是建立港口岸線利用監管指標體系。《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港口岸線利用監管指標體系,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港口岸線使用進行評估並發布港口岸線利用監管指標,並依此開展港口岸線管理工作。《辦法》第十九條同時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不符合所在地港口岸線利用監管指標的碼頭進行整合。鼓勵和支持通過產權重組等方式對利用效率連續3年達不到港口岸線利用監管指標的碼頭進行整合。這些規定是針對當前港口岸線評價管理以定性為主、缺乏定量評判標準的情況下提出的一項創新工作內容,主要是為了提升港口管理決策的科學性。三是規範港口岸線使用許可後續監管。《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因企業更名或者實際使用人發生改變的,應當報港口岸線原許可機關依法辦理港口岸線使用許可變更手續。同時,《辦法》第二十一條還規定港口岸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定期檢查,查處港口岸線使用及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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