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江蘇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廣播電視管理,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發展,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和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由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8年1月24日發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廣播電視台站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

第三章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

第四章節目製作和播放

第五章公共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條例全文

發布信息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9號

《江蘇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8年1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月24日

條例正文

江蘇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2018年1月2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廣播電視管理,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發展,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和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站的設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建設和運營,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播放、傳輸,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視聽節目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廣播電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農村和經濟薄弱地區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公安、國家安全、規劃、建設、工商、無線電管理、通信管理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廣播電視行業技術創新、設備更新和媒體融合,建設智慧型化、集約化的廣播電視技術平台,推進網路資源的融合發展和有效利用。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廣播電視發展專項規劃,統籌無線、有線、衛星等技術手段,推動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數位化、雙向化、智慧型化建設。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和保護納入城鄉規劃,加強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綜合協調和宣傳教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

廣播電視設施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對妨礙廣播電視設施正常運行、危害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廣播電視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團體在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行業服務、實行自律管理。

廣播電視從業人員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為廣播電視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章廣播電視台站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

第九條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設立廣播電視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廣播電視站不得出租、轉讓、承包。

第十一條利用有線、無線、微波、衛星等方式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並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

第十二條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機構不得利用所擁有的網路、頻率或者其他資源擅自開辦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為非法開辦的節目以及來源非法的廣播電視信號提供傳送服務。

第十三條有線廣播電視網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標準以及承諾的服務項目和內容,與用戶簽訂服務協定,明確服務項目、服務範圍、服務標準、服務時限、服務守則以及資費標準、違約責任等,並按照規定收取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有線廣播電視網路經營單位應當在用戶收視服務期限屆滿前通過手機簡訊、電視字幕等方式將收視服務期限屆滿信息告知用戶。收視服務期限屆滿後未交費的,應當給予不少於三十日的交費寬限期,寬限期內不得停止收視服務。

第十四條個人不得設定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但在收不到當地電視台、電視轉播台、有線電視台(站)電視節目的地區,個人可以申請設定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內衛星電視節目。

設定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內衛星電視節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設定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應當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通過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僅限於接收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在我國境內合法落地並通過中央境外衛星電視監管平台加密定向傳送的電視節目。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或者其他信息網路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

第十六條從事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安裝服務許可,並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相關業務。

單位和個人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應當由持有安裝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提供安裝和維修服務。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以及公共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配套的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和驗收。

沒有廣播電視配套設施的已建住宅區、辦公樓、商住樓及其他建築物,需要接入廣播電視信號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進行廣播電視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工程建設可能影響廣播電視設施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十日前告知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造成廣播電視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工程建設應當儘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因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確需遷建廣播電視設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批准決定前徵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

廣播電視設施的遷建應當先批後建,先建後拆。遷建新址的技術參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履行安全播出責任,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監測機構負責監測廣播電視傳送的技術質量和播出的內容,監測廣播電視頻率頻道的使用情況。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向廣播電視監測機構提供所播放、傳送全部節目的完整信號,不得干擾、阻礙監測活動。

第三章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

第二十條從事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法取得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

省、設區的市廣播電台、電視台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轉播類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許可或者備案的事項開展視聽節目服務,並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註經批准的播出標識、名稱、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者備案編號。

第二十二條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的單位提供與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有關的代收費以及信號傳輸、伺服器託管等服務。

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不得轉播、連結、聚合、集成非法廣播電視頻道、非法視聽節目網站的節目。

第二十三條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配合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管理,為節目監控、預警應急等公共管理系統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保障相關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並提供相關數據資料;所有播出節目的名稱、內容概要、播出時間、時長、來源等信息,應當至少保留六十日,並依法接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履行對用戶的承諾,保護用戶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或者誤導用戶,不得做出對用戶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提供有償服務時,應當以顯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務的種類、範圍、資費標準和時限,並告知用戶中止或者取消服務的條件和方式。

第二十五條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視聽載體播放視聽節目實施監督管理。

公共視聽載體播放視聽節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運營開播後十五日內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公共視聽載體設在公共運輸工具內的,向公共運輸工具運營單位登記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設在其他地方的,向公共視聽載體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為節目監控、預警應急等公共管理系統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保障相關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並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第二十七條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對已播放的內容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保存的數據資料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刪除。

第二十八條在發生和可能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下,需要增播、轉播或者停播特定節目的,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要求及時調整播放安排。

第四章節目製作和播放

第二十九條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製作、播放廣播電視節目和其他視聽節目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文明健康、積極向上的行為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三十條禁止製作、播放含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法規實施;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

(三)詆毀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四)煽動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廣播電視節目應當由廣播電台、電視台和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製作。

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不得播放非法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未取得發行許可的電影、電視劇、卡通片等。

第三十二條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遵守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採取措施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三十三條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對其播放的節目內容實行播前審查、重播重審;發現非法信息侵入的,應當立即停止播放,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廣告業務的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依據法律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對廣告內容。

禁止以新聞報導形式變相發布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時長、方式的規定,並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的提示。

第三十五條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播放公益廣告和公益性信息。

第五章公共服務

第三十六條省人民政府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文化服務目錄,應當明確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內容和要求,保障公眾免費收聽、收看一定數量的廣播電視節目。

第三十七條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廣播電視行業實際,對全省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進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

設區的市、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目錄的實施。

第三十八條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提供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職責和義務,公示服務項目,完善服務制度,提高服務質量,不得侵占、挪用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資金。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將年度開展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情況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第三十九條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反映公眾需求的徵詢反饋制度和有公眾參與的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考核評價制度,並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確定補貼或者獎勵的依據。

第四十條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依託現有廣播電視設施,建立具備多路應急廣播並發能力、覆蓋轄區內城鄉的應急廣播體系,並將其建設、維護、管理納入當地公共服務範圍。

納入應急廣播體系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網路經營單位、廣播電視站、廣播室,按照規定承擔應急廣播公共服務任務,負責其應急廣播電視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有線廣播電視網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家庭、各級民政部門認定的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等家庭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實行收費減免。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出租、轉讓、承包廣播電視站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通過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或者其他信息網路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以及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專用設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相關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未向廣播電視監測機構提供所播放、傳送全部節目的完整信號,或者干擾、阻礙監測活動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從事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投資總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未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註經批准的播出標識、名稱、許可證或者備案編號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不配合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管理或者未按照要求保留節目相關信息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以對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向未持有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的單位提供代收費以及信號傳輸、伺服器託管等服務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以對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轉播、連結、聚合、集成非法廣播電視頻道、非法視聽節目網站節目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並保障相關設備設施正常運行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對已播放內容予以保存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及時調整播放安排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製作、播放含有禁止內容節目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製作、播放,收繳其節目載體,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提供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職責和義務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廣播電視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所稱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包括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和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

本條例所稱公共視聽載體,是指固定在廣場、建築物(構築物)內外以及公共運輸工具內,向公眾日常播放節目的視聽顯示裝置,僅發布廣告的戶外廣告設施除外。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江蘇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廣播電視管理,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發展,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制定條例十分必要。草案指導思想明確,內容基本可行,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草案修改稿初稿形成後,會同教科文衛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到鎮江市、張家港市調研,聽取有關部門、單位的意見;在民主立法聯繫點召開座談會,直接聽取社區居民代表的意見;召開專場座談會,集中聽取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等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分析,對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召開協調會聽取了省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召開辦公會議對草案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1月3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廣播電視台站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

1.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些地方、有的部門提出,草案第十條關於廣播室設立備案等規定,既缺乏上位法依據,也缺乏現實必要性。因此,建議刪去相關內容。

2.有的委員、有些地方提出,條例應當進一步規範有線廣播電視網路經營單位的經營行為,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網路經營單位應當在用戶收視服務期限屆滿前通過手機簡訊、電視字幕等方式將收視服務期限屆滿信息告知用戶。收視服務期限屆滿後未交費的,應當給予不少於三十日的交費寬限期,寬限期內不得停止收視服務。”

3.有的委員、有些地方提出,當前違法設定、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情形時有發生,亟需加強管理。因此,建議依照有關行政法規和部委規章的規定,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對設定、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內衛星電視節目加以規範。

4.教科文衛委、有些地方、有的代表和專家提出,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十分重要,條例應當補充強化相關內容。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七條第一款中工程建設可能影響廣播電視設施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十日內告知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的要求修改為“應當在施工十日前”告知;第二款增加“工程建設應當儘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的要求;將第三款“應當遵循先批後建,先建後遷的原則”修改為“應當先批後建,先建後拆”。

二、關於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

有的委員、有些地方提出,當前新媒體、自媒體發展迅速,情況複雜,立法要有前瞻性,條例應當加強對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的監管,補充完善對除廣播電視節目外的其他視聽節目的相關要求。因此,建議對草案第三章、第四章作如下修改:

1.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規定:“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履行對用戶的承諾,保護用戶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或者誤導用戶,不得做出對用戶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提供有償服務時,應當以顯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務的種類、範圍、資費標準和時限,並告知用戶中止或者取消服務的條件和方式。”

2.將“廣播電視節目”一章調整為第四章,章名修改為“廣播電視節目和其他視聽節目”,對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作相應修改,進一步明確對廣播電視節目和其他視聽節目的相關要求。

3.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些地方和居民代表提出,要加強對播放廣告的規範,杜絕虛假宣傳侵害民眾利益。因此,依照廣告法將草案第二十三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時長、方式的規定,並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的提示”;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要求“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廣告業務的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依據法律、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對廣告內容”;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明確“禁止以新聞報導形式變相發布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4.有的委員提出,草案規定鼓勵製作、播放公益廣告,力度不夠。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播放公益廣告和公益性信息。”

三、關於公共服務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教科文衛委提出,條例應當突出廣播電視事業的公益性,強化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現對弱勢群體的關愛。因此,建議將第五章的章名修改為“公共服務”,並對有關條文作如下修改:

1.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規定:“省人民政府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文化服務目錄,應當明確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內容和要求,保障公眾免費收聽、收看一定數量的廣播電視節目。”

2.在草案第三十四條中增加規定,提供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單位應當“公示服務項目,完善服務制度,提高服務質量,不得侵占、挪用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資金”,並要求其“將年度開展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情況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3.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就加強對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價做出規範。

4.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要求有線廣播電視網路經營單位“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家庭、各級民政部門認定的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等家庭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實行收費減免”。

四、關於法律責任

根據委員、代表、地方和專家提出的意見,對法律責任一章作了三方面的修改:一是對草案第三十七條等條款補充了罰款數額下限的規定,防止自由裁量權過大;二是對草案第三十八條等條款中的指引性規定,依據上位法直接明確處罰內容;三是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條,對製作、播放含有禁止內容的廣播電視節目或者其他視聽節目的違法行為,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內容解讀

江蘇是廣播電視大省,在公共廣播頻率數、公共電視頻道數、有線電視用戶數、廣電總收入等主要指標上長期位居全國前列。近年來,隨著文化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和信息網路技術的迅猛發展,我省廣播電視事業發展也面臨一些新情況、新挑戰,亟需通過立法加以引導和規範。2018年1月2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將於5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施行,必將為我省廣播電視事業發展提供強大的動力支持和法制保障。

加強設施建設保護

廣播電視設施事關廣播電視信號的播放與接收,事關人民民眾收視權益的實現,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為了加強新形勢下廣播電視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條例作出以下規定:一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將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和保護納入城鄉規劃,加強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綜合協調和宣傳教育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二是規定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以及公共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配套的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和驗收”,沒有廣播電視配套設施的已建住宅區、辦公樓、商住樓及其他建築物需要接入廣播電視信號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進行廣播電視配套設施建設”。三是要求工程建設可能影響廣播電視設施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十日前告知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工程建設應當“儘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因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確需遷建廣播電視設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批准決定前徵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廣播電視設施的遷建應當“先批後建,先建後拆”,所需費用“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單位承擔”。

完善新興業態監管

隨著數字信息技術的不斷套用發展,網路廣播電視台等新媒體不斷湧現,亟需規範其經營行為。為此,條例作出以下規定:一是明確從事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法取得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省、設區的市廣播電台、電視台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轉播類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二是要求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為節目監控、預警應急等公共管理系統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保障相關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並提供相關數據資料”,播出節目的名稱等信息“至少保留六十日”。三是要求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註經批准的播出標識、名稱、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者備案編號”,提供有償服務時“以顯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務的種類、範圍、資費標準和時限,並告知用戶中止或者取消服務的條件和方式”。

近年來,固定在廣場、建築物內外以及公共運輸工具內向公眾日常播放節目的公共視聽載體數量日益增多,但對上述新業態缺乏強有力的監管依據。為此,條例根據江蘇實際作出以下規定:一是要求公共視聽載體播放視聽節目應當“在運營開播後十五日內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二是要求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為節目監控、預警應急等公共管理系統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保障相關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並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對已播放的內容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三是規定在發生和可能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下,需要增播、轉播或者停播特定節目的,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要求及時調整播放安排”。

強化節目內容管理

廣播電視是黨和政府的宣傳文化陣地,需要始終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價值取向、輿論導向,牢記文化擔當和社會責任,在踐行職責使命中守正出新。為此,條例強化節目內容管理,作出以下規定:一是要求廣播電視從業人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二是要求製作、播放視聽節目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文明健康、積極向上的行為理念和生活方式”,明確禁止製作、播放的視聽節目類型,並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針對社會反映強烈的廣播電視節目廣告監管等問題,要求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廣告業務的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依據法律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對廣告內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播放公益廣告和公益性信息”,要求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廣告“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時長、方式的規定,並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的提示”,明確“禁止以新聞報導形式變相發布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明確公共服務要求

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在法律法規規定基礎上,大力強化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內容,讓人民民眾擁有更多的獲得感。一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將發展廣播電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採取措施扶持農村和經濟薄弱地區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二是規定省政府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和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制定公共文化服務目錄應當“明確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內容和要求,保障公眾免費收聽、收看一定數量的廣播電視節目”。三是要求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全省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進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設區的市、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目錄的實施”。四是要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建立具備多路應急廣播並發能力、覆蓋轄區內城鄉的應急廣播體系”,納入應急廣播體系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網路經營單位、廣播電視站、廣播室“按照規定承擔應急廣播公共服務任務,負責其應急廣播電視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五是要求有線廣播電視網路經營單位“按照省有關規定,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家庭、各級民政部門認定的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等家庭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實行收費減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