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的優待對象包括: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
第二條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時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補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錄取時可加20分投檔。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可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增加20分投檔;榮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可增加30分投檔。
退役士兵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予以複試或錄取。
第三條
烈士子女入學、入托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辦學校學習期間免交學費、雜費,對其中寄宿學生酌情給予生活補助。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在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學習期間免交雜費、書本費,對其中寄宿學生酌情給予生活補助;在高中及以上階段公辦學校接受學歷教育的,減免50%以上學費,並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幫助。
烈士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20分錄取;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錄取時可加20分投檔;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的,錄取時可加30分投檔。
第四條
殘疾軍人、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時降10分錄取;報考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在校期間學習免交學雜費。
第五條
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運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在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20分錄取,並不得收取省規定收費標準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報考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條
現役軍人子女入公辦中國小校和幼稚園、託兒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七條
各類優撫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設立的各類獎學金、學校自行設立的獎學金以及社會各界出資設立的獎學金,優先享受國家提供的各項助學貸款,優先享受學校提供的困難補助和社會捐助,同時學校應優先為他們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第八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軍區政治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