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章程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科教興國的戰略方針,促進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基礎教學教師和教學研究人員隊伍的建設。凡從事中學數學教育的教師、教學研究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經過推薦和評審可以獲“江蘇省中學數學教育獎”。
(一) 中學數學教育或教學研究15年以上,而且現在仍然直接從事中學數學教育或教學研究;
(二)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忠誠基礎教育事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有良好的師德;
(三) 在中學數學教育研究、改革、發展和人才培養等方面有突出成就,培養的學生在奧林匹克數學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並已產生一定影響。
第二條 推薦獲獎侯選人。
(一) 各市教育部門負責本地區的宣傳和發動工作;
(二) 市教育部門根據評審會規定的推薦名額及要求,按評獎工作細則組織評審和推薦工作,具體由各市教研室負責;
(三) 市教研室對《江蘇省中學數學教育獎》和證明材料進行資格審查,然後送省評審組評審。
第三條 評定獲獎名單
(一) 為了工作方便、有效,本獎採取評審會和評審組兩級評審制。各市成立評審組,負責對本市的推薦對象進行評審;
(二) 評審後,按評審規定的名額確定本市獲獎侯選人推薦名單,簽署推薦表後報本獎評審委員會;
(三) 秘書處對各地申報材料,按評獎工作細則的要求進行預審,並將預審情況向評審委員會地報告;
(四) 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要堅持標準,優中選優,寧缺毋濫。評審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審獲獎名單;
(五) 每屆評獎分一等獎、二等獎兩種,具體名額由評審會決定。
第四條 經費來源。
(一) 由本獎的省、市教育行政及有關部門和有關個人提供部分經費,江蘇省數學會籌集。
(二) 本獎接受海內外個人、企業或其他單位捐贈的獎金或其他贊助。對捐贈人(單位)由本獎評審會發給證書;
(三) 日常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第五條 基金使用和監督。
(一) 經費主要用於本獎獎金及評審工作和其他必要開支;
(二) 由秘書處向本獎評審會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並接受監督。
第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江蘇省數學學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