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包庇貪吏案

乾隆帝命將吳瑍革職,閔鶚元解任,一併交欽差大臣慶桂歸案質審。 乾隆帝以書麟駐紮江寧,距句容不過數十里,“亦竟漫無覺察”,又將書麟革職治罪。 江蘇巡撫包庇貪吏案,乾隆帝從嚴究治,對總督、巡撫以下官員重加懲處,並不是偶然的。

江蘇包庇貪吏案是發生在中國清朝乾隆時期的一件貪污案。
1789年(乾隆五十四年),江蘇高郵州巡檢陳倚道揭報吏胥私雕印信,假冒重征,並查獲私描印篆、假給串票,具稟高郵州和揚州府。知府劉炳和知州吳瑍“俱未批發”。次年正月,陳倚道又向巡撫和藩司衙門舉告,巡撫閔鶚元和布政使康基田明知陳倚道所告屬實,但也“置之不問”,“沈閣不辦”,並將陳倚道派往他處採辦硝斤,以圖消弭此案。
陳倚道不服,派家人張貴赴北京控告,將揭報文冊投至戶部侍郎韓■私宅,轉呈乾隆帝。乾隆帝派兵部尚書慶桂和刑部侍郎王昶為欽差大臣,馳驛前往審辦,並傳諭兩江總督書麟協同江蘇巡撫閔鶚元查明復奏。書麟復奏知州吳瑍“袒庇書役,沈閣不辦”,奏請革職。閔鶚元在復奏中則“始終袒庇吳瑍,曲為開脫”,對高郵州吏胥私雕印信,假冒重征案,“意欲彌縫”,“飾詞回護”。乾隆帝命將吳瑍革職,閔鶚元解任,一併交欽差大臣慶桂歸案質審。調任安徽巡撫福嵩為江蘇巡撫。
兩江總督書麟見事態擴大,又奏稱:“揚州府知府劉炳於陳倚道具稟之後,即行提審,將林之佩假印偽票各情究出,尚無扶同徇庇情事”,企圖為閔鶚元等開脫。乾隆帝覽奏,說劉炳“藉稱犯證未齊,不即通詳辦理,其為扶同徇隱,情弊尤屬顯然”,書麟“希圖掩飾,並不將閔鶚元及該府劉炳嚴參,一味瞻徇,實屬有負委任。”並說,“由此推之,外省官官相護惡習,牢不可破。督撫等皆如此連為一氣,罔上行私,又何事不可為耶!”命將書麟交部嚴加議處,“革去翎頂,暫留總督之任,以觀後效。”又以江寧布政使康基田“於本任應辦之事,經巡撫批令嚴查,轉移交臬司辦理,推諉遲延竟至三月之久”,“瞻徇推諉,非袒護屬員,即系迎合閔鶚元之意。”命革去頂戴,暫留藩司之任。又命慶桂、王昶將閔鶚元、劉炳、吳瑍革職拿問,連同案內犯證、卷宗押解熱河行在審辦。康基田亦革職,解赴熱河。又令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嚴審後,將案犯、質證等發往北京,命大學士九卿等定擬。並以江蘇按察使王士棻見撫藩通同循隱而不據實參奏,“乃亦置若罔聞,延閣不辦,非迎合上司即系袒護屬員”,命將其革職,交書麟、福嵩嚴審。
在審訊過程中,福嵩又參奏閔鶚元巡撫任內,句容縣糧書江嵩年等將花戶完納錢糧折封侵挪案發,閔鶚元不親提嚴審,僅批飭江寧府提犯審訊,難保無瞻顧輕縱。乾隆帝命將句容縣知縣王光升革職,交福嵩審訊。福嵩又查出句容書吏侵用錢糧三千七百兩,漕米八百餘石。乾隆帝以書麟駐紮江寧,距句容不過數十里,“亦竟漫無覺察”,又將書麟革職治罪。
大學士等審訊後,閔鶚元斬監候(後釋回),康基田發往軍台效力贖罪,書吏林之佩、夏琯等處斬,王士棻、劉炳等革職,書麟以頭等侍衛職銜遣戍伊犁。
江蘇巡撫包庇貪吏案,乾隆帝從嚴究治,對總督、巡撫以下官員重加懲處,並不是偶然的。當時的官場,官官相護,上下串通營私,辦事因循拖延,彼此推諉,日趨腐敗。乾隆帝也日益感到了吏治敗壞的威脅。在處理此案過程中,1790年(乾隆五十五年),乾隆帝曾巡視直隸山東等地,目睹官府的腐敗,慨嘆說:“身為督撫者,惟知養尊處優,不以民事為重,且遇刑名重案及城工等事,往往因循怠忽,展轉遲延,陽藉詳慎之名,陰遂諉玩之計。”1788年(乾隆五十三年)二月,直隸建昌縣發生盜犯馬十行劫一案,事懸兩載,尚延宕未結;山東金鄉縣借帑修城,時過數年,尚未辦理開工。乾隆帝說:“可見外省廢弛積習,大抵相同。”“似此玩延懸宕之案,或更有甚焉者。”又說:“至六部等衙門辦理事務,雖有限期,由各道御史匯奏,但事有關涉兩部者,亦每至彼此推諉,行查不以為要,吏胥等得以藉端沈閣,百弊叢生。其駁查外省事件,又每以一駁了事,或竟有駁至屢次,往返耽延,經年屢月,並不勒限嚴催。”乾隆帝曾命大學士九卿科道等會議,酌定各級官員承辦各類事件的期限,但懈宕廢弛的頹風,依然不可遏止。乾隆帝重懲兩江督撫,意在使官員知所儆戒,但官場腐敗的積習,並不能因此而有所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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