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根據區人民政府授權,依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屬企業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五)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全區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出租、出藉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六)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七)推進全區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八)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和績效管理。
(九)對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向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並組織年度和任期的業績考核,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十一)指導、推進全區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推進全區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負責向所監管企業委派外部董事、監事會成員、財務總監,代表區人民政府派出監事會。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有(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有關國有(集體)資產管理制度;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擬訂國有(集體)資產的發展規劃、結構調整計畫。
(十三)擬訂和執行全區國有(集體)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辦法;調查、研究國有(集體)資本金基礎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國有(集體)資本金的分布狀況;研究制定國有股權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國有(集體)資本金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方案;負責收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
(十四)負責所監管企業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資產統計分析等基礎性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所監管企業資產管理的信息、監測、預警體系。
(十五)依法對所監管資產實施檢查監督;負責檢查所監管企業財務,查閱所監管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所監管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檢查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負責對所監管企業資產流失的查處、損失責任認定、產權糾紛調處工作;協助對所監管企業及其負責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
(十六)負責區屬國資公司的組建、調整,對其重大投資決策、產權轉讓進行監督、考核,收繳投資收益和借貸本息,並對投資效益進行重點跟蹤、監測和評價。
(十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信訪維穩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十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設2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科
三、人員編制
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紀檢組長)1名、總經濟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名。
四、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五、附則
本規定由江漢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江漢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