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加強區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事務和法治政府建設中的有關工作職責。主要職責
(一)負責統籌規劃區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擬訂區人民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有關部門實施。(二)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有關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審查各部門報送區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規範性檔案草案向社會和有關部門徵求意見。
(三)負責承辦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解釋工作;承辦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政府發給區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工作;負責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清理、編纂工作。
四)負責區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事務,為區人民政府重要決策、規範性檔案、簽訂的契約協定進行合法性論證,提出法律建議;辦理涉及區人民政府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指導各街道辦事處和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的法律顧問工作。
(五)負責承辦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向區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組織指導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
(六)負責編制區人民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規劃、方案,指導全區各級行政機關建立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落實依法行政工作職責;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協調行政執法爭議,參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等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承辦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和區人大常委會報告依法行政情況的具體工作。
(七)負責組織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培訓工作;承擔行政執法人員資質管理和執法證件的初審和發證工作。
(八)承辦區人民政府管轄範圍內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工作,辦理或組織辦理區人民政府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指導監督全區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調解工作。
(九)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法制工作研究和政府法制宣傳工作,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設1個內設機構:綜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