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自治區水利管理行政法規,擬訂水利中長期規劃和實施計畫,組織編制重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根據江州區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水利建設和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二)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自治區、崇左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統籌兼顧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實施江州區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江州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鄉鎮供水工作;發布江州區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江州區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規劃和具體措施,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江州區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江州區主要江河水庫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鄉鎮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六)負責江州區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處理轄區內的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七)組織編制大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水利技術推廣工作;組織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
(八)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水庫、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
(九)負責江州區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的行業管理。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江河堤防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
(十)指導江州區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節水排水、農村飲水安全及村鎮供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負責水能資源及地方電力農村水電的行業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建設工作。
(十二)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江州區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指導有關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三)負責江州區水利系統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導、管理江州區水利系統的隊伍建設。
(十四)負責江州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江州區防汛抗旱工作,對江州區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編制江州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按分級管理規定,組織或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江州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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