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汝城縣環境保護局成立於1982年,為縣人民政府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組成部門。局內設辦公室、法制宣教科、環境管理股(加掛自然保護股牌子),下設環境監理站(加掛環境監察大隊牌子)、環境監測站、柏林環保所,現有幹部職工88人,其中各類技術人員21人。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研究擬定全縣環保依法行政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各類環境標準;監督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權的縣直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各鄉鎮的環保工作,對全縣環保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研究制定全縣環境保護計畫和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本縣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就環保方面參與編制本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國土規劃、城鎮規劃、區域開發規劃和可持續發展綱要;參加重大經濟活動和建設項目的環保調研和綜合決策。
三、監督管理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噪聲、放射性、電磁輻射、有毒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組織制定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各類區域環境綜合整治污染防治示範工程的實施;負責對全縣廢物利用進出口以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的環保審查。
四、監督管理自然生態保護工作,對縣內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以及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等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的恢復;負責縣內新建自然保護區申報、農村生態保護、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等的指導工作。
五、監督管理全縣開發建設活動產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工作,負責全縣開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按國家規定承辦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環保設施“三同時”的檢查督促及竣工驗收等有關工作。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全縣重大環境問題;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參與調查處理生態破壞事件,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調處環境污染糾紛。
七、負責監視全縣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狀況及動態趨勢,組織實施環境監測、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承辦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負責環境統計、信息等基礎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情報信息網。
八、組織開展環境科學技術工作,指導縣內環境科學研究、環境技術示範工程建設,推動環保產業發展,規範環保市場。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保。
十、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紀檢監察、人事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設等有關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及省、市環保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全局工作;組織執行全局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全局政務信息、文秘、保密、機要檔案、政務公開、安全保衛、信訪接待、決策性和全局性會議組織及綜合調研等工作;負責對交辦的人大議案、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和管理。
負責全局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和職務評聘等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局黨組織建設日常工作、班子及黨員、職工隊伍教育管理及老乾工作;承擔聯繫工、青、婦等群團組織的日常工作。
負責編制全局財務收支計畫和政府採購計畫;管理機關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規費收入的解繳工作;負責勞動工資、內部審計、後勤等工作;承擔建設項目“三同時”保證金的管理工作;審核環保科技基金、監測基金、環保治理資金、環保示範等專項基金的投資計畫,管理全縣環保基建投資。
2.行政審批股(加掛環境管理股牌子)
根據授權統一受理和承辦局機關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等事項;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組織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編制全縣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鄉鎮和生態村建設。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協調和監督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負責全縣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貫徹實施國家和地方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協助省環境保護廳對核設施、放射源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核與輻射污染防治、防護和安全實行監督管理;負責輻射防護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預審查;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應急回響和調查處理;指導全縣輻射環境監測工作。
3.法制宣教股
負責起草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辦法草案;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審核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應訴等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指導和監督全縣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綠色創建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協調重要環境新聞的採訪報導;負責管理社會公眾參與方面的環保業務培訓,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
4.總量控制辦
負責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編制總量控制計畫;監督管理納入總量控制計畫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負責污染減排工程的審批、驗收和運行監督工作;承擔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的具體工作;負責審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承擔全縣減排資金計畫安排和上級減排資金項目呈報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編制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參與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5.東江湖水環境保護股(加掛湘江流域治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對東江湖水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專項環境功能區劃、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及東江湖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的水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水環保執法,協調解決東江湖水環境保護的有關環境問題;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統籌協調湘江流域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工作。
直屬機構
1、縣環境保護監察大隊。負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制度在全縣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縣企事業單位環境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現場檢查;受縣環保局委託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協調解決縣域內環境污染糾紛;承擔全縣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現場處置工作(核安全事故處置除外);承擔縣域內企事業單位排污申報的審核、排污費徵收及稽查的具體工作;組織擬訂縣級環保專項治理資金計畫,並負責該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縣域內企事業單位排污口的規範化整治;負責縣城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負責排污總量控制的管理工作,核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申報登記工作;監督全縣有毒化學物品的存放和處置;組織全縣環境執法專項行動。負責排污許可證(大氣、水)的核發與年檢工作。
2、縣環境監測站。對本縣大氣、水體、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機動車輛尾氣等環境要素按國家和地方統一規定的標準,進行監測、分析、收集、儲存和整理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定期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級環境監測站呈報本縣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動態的技術報告,參加制定本縣環境監測規劃和計畫、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和環境統計報表;參加本縣建設項目環保管理的監測工作及污染事件調查,負責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仲裁和環境標誌認證以及其它有關資質性認證的技術性工作、環境污染產品認定技術檢測;負責本縣環境監測網的業務組織和協調,組織技術交流和監測人員培訓。
3、大坪、小垣、集龍環境環境保護所。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轄區內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監督;負責對污染物排放情況和污染防治設施及其它環保設施的運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負責轄區內排污費的催繳工作;負責對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情況及其他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協助調處轄區內的污染糾紛;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