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潮南區海洋與漁業局是主管海洋綜合管理與漁業工作的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管理法》等海洋漁業法律法規,履行如下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汕頭市、潮南區關於海洋與漁業產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海洋與漁業管理規範性檔案,制訂本區海洋資源、漁業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方法,組織編制海洋功能區劃、海域利用規劃、海洋產業與漁業發展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使用,協調各涉海部門、各行業的海洋開發活動,按規定實施海域使用許可證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監督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和海上人工構造物的設定,核准海洋、海岸帶的涉海工程項目。
(三)負責海洋環境保護的管理工作,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協助區有關部門擬定陸源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防治海洋工程項目、海洋傾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以及漁業水域生態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以及漁業資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國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
(四)依法實施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依法行使海洋監察、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管理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負責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指導漁業電信和漁船管理工作。
(五)組織深海和遠洋漁業開發活動,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的改善、漁業產業化和漁業可持續發展工作,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指導漁港、水產品市場的規劃和建設。
(六)研究擬訂漁業發展和重大技術進步措施,負責海洋與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指導海洋與漁業教育工作,實施“科教興海”、“科教興漁”戰略,組織科技攻關和重大項目的研究及成果管理。
(七)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海洋與漁業資源的行政管理職能。
(八)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的行政管理職能。
(九)負責海洋與漁業的外事、外經工作。
(十)負責建設和管理海洋業務系統及其基礎設施。
(十一)承辦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政府及省、汕頭市海洋與漁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海洋與漁業局設3個職能股:(一)人事秘書股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財務、勞動工資等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的秘書、督辦、檔案、信訪、保密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承辦重大會議的組織、文電、新聞宣傳、接待事宜;研究擬訂海洋與漁業政策、規範性檔案、組織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的起草,指導海洋與漁業執法監督檢查,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負責局機關的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及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系統內的教育培訓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以及全區漁(農)民技術職稱評定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行政單位、企事業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監察、紀檢工作。
(二)海域管理股(與資源管理股合署)
組織實施海域使用證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海洋開發的綜合管理和協調,組織監視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開發活動,審核並監督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指導海域使用權的流轉工作。研究擬訂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海洋與漁業水域資源的調查研究、監測、監視和評價,組織監測監視海洋生態環境污染損害的情況;協助有關部門擬訂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選劃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組織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災害預報預警,主管漁業資源增殖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三)漁業管理股
管理海洋與淡水養殖、捕撈漁業工作,負責發布漁場漁汛信息和漁具漁法的監察管理,組織指導海洋捕撈和淡水漁業的產業結構、作業布局調整和伏季休漁制度,研究擬訂海洋與漁業經濟中、長期規劃,提出海洋捕撈和海淡水漁業的產業政策建議、技術進步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實施漁業捕撈和種苗生產許可證制度,指導、協調開發外海和遠洋工作;負責擬訂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措施、組織協調在關科研項目的遴選和實施工作,負責科技成果的評審工作,開展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協調水產品加工、漁業機械和水產行業的工作。
直屬單位
(一)直屬行政單位廣東省漁政總隊潮南大隊(加掛廣東省海監總隊潮南大隊、中華人民共和國潮南漁港監督、中國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漁業船舶檢驗局潮南檢驗站),為副局級單位。
(二)事業單位
潮南區水產技術推廣站(與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站合署;加掛潮南區水產病害防治站、水產種苗種質檢測站、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站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