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工商業聯合會

汕頭市工商業聯合會 成立於1953年2月,是以汕頭市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紐帶,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1989年,經批准同時稱“汕頭市總商會”。 汕頭工商聯成立60年來,在各個歷史時期發揮了積極的歷史作用。建國時期,接管、改造、組建了舊商會和全市75個同業公會,在恢復國民經濟、維持社會秩序、開展社會主義改造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改革開放後,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積極發揮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非公有制人士的橋樑,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作用,圍繞“兩個健康”工作主題,在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建設、參政議政、服務會員、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對外聯絡交流和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建設幸福汕頭作出了積極貢獻。

商會簡介

汕頭市工商聯現指導六區一縣工商聯工作,全市會員達6200多家;有直屬行業商會、協會、團體會員17個;2005年6月召開的首屆潮商大會決定,在汕頭設立潮商大會秘書處,作為大會常設的工作機構,委託汕頭市工商聯代管,指導、協助組建全國各地潮汕商會組織,目前已有潮汕商會70個。

汕頭市工商聯積極發揮民間商會作用,與海內外40多個工商社團建立友好合作關係,並與澳門中華總商會、香港觀塘工商聯、美國尼亞拉市總商會等15個海內外工商社團締結友好商會。

2011年10月26日,汕頭市工商聯、總商會召開第十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黃茂強為主席(會長),孔德鎬、薛建章、楊一冰為副主席(副會長);選舉郭卓才、謝來發、周育標、林秀浩、鄭永釗、馬鎮鑫、吳桂謙、吳錫炎、姚創龍、黃婉茹、黃炳泉、蔡翀、劉壯青、陳少敏、張仕伍、李廷福、歐先濤為工商聯副主席;選舉周育喜、黃偉鵬、莊大建、廖創賓、許松輝、鄭鎮江、徐隆青、林耀泉、紀家潮、馬慶宣、杜紹明、陳偉瑜、林偉、許凱俊、詹榆、陳樂伍、鍾通、周德鋒為總商會副會長;選舉薛建章為秘書長(兼);選舉江少周為監事長;許慶偉、陳欣傑為監事;聘請陳有慶、陳偉南、許世元、劉藝良等一批海內外工商經濟界知名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

機關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會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草擬重要檔案;負責人事、文秘、督辦、機要、保密、檔案、會務、車輛、財務、信訪、接待、老乾、保衛、醫療、社保、計生、工、青、婦、行政等工作;負責機關工作人員及工商聯會員出國(境)考察、開展商務活動護照、通行證的申報。為會員企業中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辦戶口出具證明。

會員部

指導本市各區(縣)工商聯領導班子建設和工商聯繫統的組織建設;主管行業商會(協會)工作,聯繫和指導非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社團組織;負責建立和實施與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聯繫制度,建立和管理會員資料庫;對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提出意見,負責本會常委、執委人選的初步推薦和考察工作;負責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培訓;負責做好先進民營企業評選工作;負責本會原工商業者的聯繫和服務工作。

經濟聯絡部

負責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會員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組織會員企業舉辦和參加各類經貿活動;辦理企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考試、評審和初次認定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民營科技企業的申報、評定和科技項目的推薦以及民營企業的技術監督工作;為會員企業辦理產品產地證明;負責本會機關以及指導工商聯繫統的涉外工作;開展民間交流和對外經貿活動,負責聯繫香港、澳門、台灣和海內外工商社團、工商經濟界人士和外商投資企業,協助政府做好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做好潮商大會秘書處工作。協助開展光彩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信息調研部

負責本會網站建設、機關辦公自動化和非公有制經濟信息工作;負責經濟信息諮詢服務;負責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狀況和本會參政議政專題的調查研究;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收集會員意見和建議,負責會員的維權工作,參與經濟仲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會員企業的文化建設;編輯會刊,做好會務有關宣傳報導工作。

市委非公有制企業工委辦公室

負責處理市委非公有制企業工委日常事務。指導所屬非公有制黨組織按期換屆選舉;指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發展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辦理黨員組織關係接轉,負責所屬黨組織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所屬非公有制企業黨員的教育工作;指導所屬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的思想政治、精神文明、企業文化和共青團建設工作。

商會章程

總 則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工商界組成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本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圍繞經濟建設中心,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會員,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本會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相統一的特徵。充分發揮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政治和社會事務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方面的助手作用,在構建和諧勞動關係過程中的協調作用,在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本會按照充分尊重、廣泛聯繫、加強團結、熱情幫助、積極引導的工作方針,教育會員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組織會員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為促進祖國統一,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第一章 職能與任務

第一條 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的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第二條 密切與會員的聯繫,暢通反映意見建議的渠道,表彰宣傳他們中的先進典型,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第三條 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引導會員共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當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熱心公益事業,投身光彩事業。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支持企業黨建工作和工會建設。

第四條 引導會員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能源資源節約,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建立和諧勞動關係。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範經營、照章納稅,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第五條 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參與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

第六條 為會員提供培訓、融資、科技、法律、信息諮詢等服務,提供對內、對外經貿交流服務,提供公共關係溝通協調服務,幫助會員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七條 增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商界人士的聯繫,開展促進經貿合作和促進祖國統一的工作;增進與國外工商社團的交往,為國家擴大對外開放、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服務。

第八條 加強自身建設,體現特色,提高履行職責和發揮作用的能力,增強凝聚力。

第九條 依法加強會產管理。

第十條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十一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各類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企業會員。

企業會員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其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台僑投資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等。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工商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本會工作有聯繫的有關人士、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請或被邀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本會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選派代表作為個人會員參加本會;

原工商業者均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及辦理入、退會手續的辦法,並報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十三條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觸犯刑律,本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五)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五)接受本會監督;

(六)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七條 本會按國家行政區劃設定組織: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為全國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商業聯合會,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的區)工商業聯合會,縣級市(縣、旗、省轄市的區)工商業聯合會為地方組織;在街道、社區、鄉鎮等設定的工商業聯合會組織為基層組織。

第十八條 工商業聯合會可按行業設立同業公會或行業商會等行業組織,同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其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九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對下級工商業聯合會具有指導關係。

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三)選舉執行委員會;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還負有修改章程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大會期間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關,其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四)選舉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

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下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執行委員會的委員要承擔委員的責任,履行委員的義務: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就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建言獻策;

(三)熱愛工商業聯合會的工作,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參加組織的重要活動;

(四)執行工商業聯合會的各項決議;

(五)廣泛聯繫會員,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組成,每屆任期與執行委員會相同,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委員會職權:

(一)貫徹實施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二)討論研究本會方針任務;

(三)對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

下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縣級市(縣、旗、省轄市的區)工商業聯合會及工商業聯合會的基層組織,視情況決定是否設定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主席主持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副主席分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兼職副主席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工商業聯合會兼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可設第一副主席和常務副主席。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常務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常務副主席協助主席主持會務。

每屆執行委員會產生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在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下屆執行委員會產生新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秘書長由本級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是本級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的組成人員。

第二十八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調整的人員由常務委員會通過,提交執行委員會確認。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換屆時應向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報告籌備情況,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條 地方新設工商業聯合會時,應報請同級黨委批准,並報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又稱中國民間商會,地方工商業聯合會也是當地民間商會組織。

會長由工商業聯合會主席兼任,副會長原則上由工商業聯合會專職副主席、上一屆工商業聯合會部分兼職副主席和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兼(擔)任,會長、副會長由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

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中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民間商會組織的副會長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四章 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加強對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

第三十三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工作人員應當做到: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政治、經濟、科技、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政策、業務水平;

(二)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工商業聯合會事業,解放思想,勇於創新,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增強工作能力;

(三)堅持求真務實,樹立良好作風,密切聯繫會員,善於團結共事;

(四)嚴於律己、勤政廉潔、顧全大局、遵守紀律,自覺接受組織和會員的監督。

第五章 會徽

第三十四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徽為橋樑紐帶造型組成的圖案。

第三十五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徽,可作為會章佩帶;可在工商業聯合會組織的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標誌;未經授權,不得作商業用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為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民間商會)的統一章程,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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