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前身是廣東省潮汕區人民法院,成立於1950年5月10日。主要職責是審判法律規定和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級法院管轄的以及市中級法院認為依法應當由自己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法院簡介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前身是廣東省潮汕區人民法院,成立於1950年5月10日。她的名稱和管轄區域隨著行政區劃的變化幾經變更。1983年9月1日,汕頭地市合併,機構改革,使用這個名稱至今。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金平區、龍湖區、澄海區、濠江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等7個基層法院、25個人民法庭。
中院現有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辦公室、裝備財務室、政治處、教育培訓科、研究室、監察室等20個內設機構和司法鑑定處(司法技術鑑定中心)、司法警察支隊等3個直屬行政單位。全院在編幹部286人。 
汕頭市中級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接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監督和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主要職責

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判法律規定和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級法院管轄的以及市中級法院認為依法應當由自己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審判法律規定由市中級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審查處理不服本院和全市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
(四)審判由省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
(五)對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
(六)監督和指導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九)管理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
(十)參與立法活動,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一)主管全市法院系統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鑑定人員及司法行政人員;協助管理全市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系統的監察工作;領導院直屬機構和社團工作。
(十二)管理全市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工作。
(十三)結合業務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十四)承辦其他應由市中級法院負責的工作。

機構職能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審判業務機構的職能分別為:

立案庭

負責本院除破產案件以外的各類案件的立案和審判流程管理,審查對本院受理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並作出裁定;審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申請(申訴)和不服基層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申訴)的案件,決定是否立案;審查訴前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仲裁機構提交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申請,裁定並執行保全,或裁定駁回申請;審理申請確認仲裁協定(條款)無效或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審查承認和執行外國或境外地區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的申請,決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審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或管轄權異議及其他各類程式性抗訴案件,審查不服基層人民法院民事制裁決定的複議申請;處理信訪、法律諮詢工作和司法救助的審批事宜;處理基層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轄爭議,負責基層人民法院刑事自訴、民事、行政案件管轄請示的批覆和申請延長民事案件審限的審批。

刑事審判第一庭(加掛少年犯罪審判庭牌子)

負責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國防利益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中的搶劫罪、盜竊罪、搶奪罪等案件;審判少年犯罪案件。

刑事審判第二庭

負責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中除搶劫罪、盜竊罪、搶奪罪外的其他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案件。

民事審判第一庭

負責審判: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人身權糾紛、特殊侵權糾紛、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所有權及與所有權相關權利糾紛(提單糾紛、存單糾紛除外);勞動爭議、勞務僱傭契約糾紛、服務契約糾紛、演出契約糾紛、電信契約糾紛、郵政契約糾紛、借用契約糾紛,贈與契約糾紛懸賞廣告糾紛;房地產開發經營契約糾紛、建設工程契約糾紛;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申請支付令案件、申請公示催告案、國有企業破產案、非國有企業法人破產還債案、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案申請訴前保全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申請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糾紛案除外);指導人民法庭審判工作。

民事審判第二庭

負責審判:借款契約糾紛,擔保契約糾紛,典當糾紛,儲蓄契約糾紛,信用卡糾紛,期貨交易糾紛,證券契約糾紛,期貨交易代理契約、證券交易代理契約糾紛,信託糾紛,租賃契約糾紛,融資租賃契約糾紛;供用電、水、氣、熱力契約糾紛,農業承包契約糾紛,合夥協定糾紛,彩票、獎券糾紛;存單糾紛,票據、證券權益糾紛;申請公示催告案。

民事審判第三庭

負責審判:智慧財產權契約糾紛,專利代理糾紛,商標代理糾紛,經營契約糾紛(合夥協定糾紛,彩票、獎券糾紛、補償貿易糾紛,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契約糾紛除外);智慧財產權權屬、侵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股東權糾紛,損害公司權益糾紛;國有企業破產案、非國有企業法人破產還債案,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案。

民事審判第四庭

負責審判:買賣契約糾紛、承攬契約糾紛、運輸契約糾紛、保管契約糾紛、倉儲契約糾紛、居間契約糾紛、委託契約糾紛(專利代理糾紛、商標代理糾紛除外)、行紀契約糾紛(起火交易代理契約、證券交易代理契約糾紛除外)、信用證糾紛、補償貿易糾紛、中外合資經營契約糾紛、中外合作經營契約糾紛、涉外、涉港、澳、台其他契約糾紛(勞動爭議、勞務僱傭契約糾紛除外)。提單糾紛、倉單糾紛、涉外、涉港、澳、台其他權屬、侵權糾紛(智慧財產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除外);申請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糾紛案件

行政審判庭(加掛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審判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負責辦理賠償委員會工作事務;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審判監督庭(加掛案件督查辦公室牌子)

負責審理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本院決定再審、提審以及省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審理應由本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審查予以受理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評查本院審結生效的各類案件;負責全市法院案件督查工作;負責院長接待日的來信來訪工作。負責上級機關轉辦信件的調查、督辦工作。負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及事項的記錄等文秘工作。

執行局

負責生效的本院民事第一審案件的執行工作;生效的本院刑事第一審案件財產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賠償部分、行政第一審案件、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生效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案件的執行工作;執行中發生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本院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的具體實施;對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執行中民事制裁決定的複議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議決定書;全市法院執行力量和裝備的調配工作;組織全市各基層人民法院之間的交叉執行和決定提級執行、指定執行案件的執行工作;本市法院與本省其他法院之間、本市基層人民法院之間執行爭議案件的協調工作;外地法院委託本院執行案件的執行工作。
各審判業務機構除上述主要職能外,還具有監督、協調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的審判、執行工作職能。

司法鑑定處(加掛司法技術鑑定中心牌子)

負責全市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涉及的法醫學、文檢鑑定和有關技術諮詢工作;負責組織和對外委託由社會中介機構或有關部門進行的鑑定、檢測、評估等司法鑑定工作;負責刑場執行死刑有關技術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和對處決罪犯的屍檢工作;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鑑定工作。
書記員管理處 負責本院書記員的管理;負責本院書記員各項工作的統一安排;負責訴訟檔案立卷等輔助性工作。

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司法警察支隊的警務工作;領導、監督全市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業務工作;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情況。下設直屬第一隊、直屬第二隊、警車隊和辦公室4個正股級內部機構。
1、直屬第一隊 負責本院機關、法庭的警衛工作;負責押解人犯和開庭審判值庭等工作;負責對死刑犯的執行工作。
2、直屬第二隊 負責送達本院有關訴訟文書;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決定和其他事項。
3、警車隊 管理警用車輛;配合直屬第一隊、直屬第二隊完成押解人犯、開庭值庭、送達和協助執行工作。
4、辦公室
(1)負責支隊的內勤文秘工作;
(2)負責槍枝、彈藥、警械等警用物資的管理;
(3)負責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銜調升的資格審查、報批工作;
(4)協調、指導全市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院訓解讀

院訓:正德、惟民、公信
人民法院院訓是一個法院的精神力量、價值追求和行為規範的體現,也是法院文化意識的體現,是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形成的理念、經驗、智慧的高度概括,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內容。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正德、惟民、公信”為院訓,是堅持以“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為指導,充分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體現了人民法院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有機統一;體現了人民法院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機統一。
正德,其義為堅定信念、恪守德操、廉潔奉公
堅定信念,就是要堅持黨的領導,以“三個至上”為指導,用科學發展的理論武裝頭腦,牢固樹立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國共產黨是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也是人民司法事業的領導核心,維護黨的執政地位是人民法院首要政治責任。只有堅持黨的領導,堅定信念,我們才能站得更高,眼界更寬,心胸更開闊,才能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把握好為誰掌權、為誰司法的問題。
恪守德操,就是要嚴格遵守法官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法官作為國家法律的執行者,是社會矛盾糾紛的終局裁決者,是保護人民利益的最後一道屏障,是社會良知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對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較之其他行業更高、更嚴格。法官職業的角色定位也決定了法官除了恪守普通職業道德之外,還要恪守普通人或者職業外人士所不必遵守的道德操守。
廉潔奉公,就是要克己奉公,清正廉潔。“公生明,廉生威”。在當前執法環境、社會環境紛繁複雜的情況下,法官應該做到“三克”:克己、克私、克欲。克己就是克服損人利己,一定時候要求將自身利益置之度外;克私就是克服私心雜念;克欲就是克服私慾膨脹。常言道“無欲則剛,寡慾則清”就是這一道理。作為法官,只有守得住清貧、經得住誘惑、熬得住艱苦、頂得住歪風、管得住小節、受得住委屈,才能做到廉潔奉公。
正德,出自《尚書·大禹謨》“正德、利用、厚生、惟和。”意為在位者要自正其德,正己以治民。
正德所包含的“堅定信念、恪守德操、廉潔奉公”三個層次,是逐層遞進的關係。只有堅定理想信念,法官才能嚴格恪守崇高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而只有恪守德操,才能最終做到廉潔奉公。
因此,正德是惟民和公信的思想基礎和重要前提。
惟民,其義為以人為本、司法為民、司法親民
以人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人民民眾作為推動歷史前進的主體,不斷滿足人的多方面需要和實現人的全面發展。以人為本具有十分豐富的內涵,對人民法院而言,就是為人民民眾的安居樂業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務。
司法為民,就是在司法過程中處處體現出文明關懷、規範維權、平等護民、正義為民的法律精神。其重點在“司法”、核心在“為民”,它是由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決定的。其根本目標是要求國家司法機關通過套用法律公正處理案件,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伸張並弘揚社會正義,進而維護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名法官,肩負著保障人權,維護公平正義的國家重任,一定要從思想上牢記民眾利益無小事,每一起案件,無論大小,都涉及到民眾合法權益的救濟和修復,必須以人為本,公正司法,彰顯司法權威,時刻把民眾利益放在心上,真正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為、利為民所謀。
司法親民,就是要堅持和諧司法,堅持走民眾路線,深入體察民情,增進民眾感情。司法親民是司法為民的內在品質。要做到司法親民,首先必須要求法官牢固樹立以民為本的思想,與人民民眾心貼心,心連心,做到作風親和、感情質樸,將人文關懷滲透到嚴謹的審判活動中去,體現在訴訟的整個過程和每一環節。要通過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動,為民眾誠心誠意辦實事,為當事人盡心竭力解難事,用正確的司法導向來體現民意,用文明的司法形象回應民願,用公正的司法結果贏得民心,通過法官優良的作風和高尚的日常行為舉止讓人民民眾真正感受到人民法官可親、可敬,感受到司法過程與結果的公正,從而主動維護法院權威。
惟民,出自《尚書·康誥》“若保赤子,惟民其康”,意為要像保護嬰兒一樣,關心民生疾苦。
惟民所包含的“以人為本、司法為民、司法親民”三個內容,具有內在邏輯性。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內容,也是司法為民的要義,司法為民是人本思想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司法護民是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最終目的,而司法親民是實現司法護民的手段和途徑。
惟民是正德和公信的出發點、落腳點、著力點和歸宿點,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
公信,其義為明法善斷、公正高效、匡扶正義
明法善斷,就是要求法官具備綜合的司法能力,公正、妥善處理好案件糾紛。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偉大事業中,作為人民法官應當具有勝任本職工作的業務能力和開拓創新精神,有適應新時期、新環境、新任務的豐富知識。

一是學習能力。法官必須具有終身學習的意識,堅持邊實踐邊學習,把堅持學習作為一項緊迫而長期的重要任務,使自己成為博學多識、具有較高科學文化知識水平、較高專業知識素養和較強實際工作能力的實幹家,從根本上提高執法者的科學化程度,人人爭當學習型法官。
二是裁判能力。這是法官必須具備的首要能力素質。作為法官,除了做到通曉法律、具備嫻熟的審判業務能力外,還要善於調解,能夠妥善處理矛盾糾紛,做到案結事了。
三是創新能力。這是對法官的綜合性要求。法官要堅持與時俱進,奮力開拓,認真實踐的精神,積極探索審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式、新技能,才有可能在工作中有所前進。
四是交往能力。這是法官同人打交道的本領。要求“對外”懂禮節、會交往,有分寸,“對內”關心人、理解人、與人為善,從而營造一個和諧、團結、有利的工作氛圍和良好的執法環境。
公正高效,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也是法院工作最根本的要求。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公正是前提,高效是保證,權威是核心,三者是一個有機整體。司法失去公正,高效就沒有意義,權威也難以樹立;司法不講效率,案件久拖不決,公正就不會實現,權威也難以樹立;司法沒有權威,即使辦理的案件再多,作出的裁判再公正,也不能起到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作用。只有法律被公正、高效地適用,裁判結果被不折不扣地執行,司法才能得到人民民眾的自覺擁護和一體遵從,才能真正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促進社會穩定和諧。
匡扶正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也是法官的基本職責。法官是法律的守護者,法官要匡扶正義,首先要有匡扶正義的勇氣。作為一名法官,要樹立為公平正義事業獻身的精神,把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作為職業和人生的價值追求。其次,還要有匡扶正義的智慧。審判工作是一個綜合運用社會學、法學等各學科知識的過程,是集政治意識、法學知識、專業技能、社會閱歷等綜合素質於一體的高層次創造性勞動;不是簡單地適用法律條文,而是要在辦案中融入我們的法律思想、法治理念和工作經驗,實現法的終極關懷和內在價值。
公信所蘊含的“明法善斷、公正高效、匡扶正義”是內在統一的。在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中做到“公信”,就是人民法官在辦案中要明法酌理、衡平慎斷、妥善解決矛盾糾紛,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努力實現公平正義;人民法院要通過公正、高效的審判活動,取信於民,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讓黨放心,讓人民民眾滿意和信賴。
公信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也是正德和惟民的重要保證,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法律性。
正德、惟民和公信是互相聯繫、內在統一的。正德是思想基礎和重要前提,惟民是出發點、落腳點、著力點和歸宿點,公信是重要保證。三者的有機結合,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統一,成為做好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精神源泉和不竭動力。

法院地址

地址: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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