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縣國土資源局

(六)負責全縣地政、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全縣地價管理、土地定級估價;負責全縣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政府出讓地價、底價的評估審核和備案登記管理,組織並承辦土地權屬糾紛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的保護、開發、利用以及全縣各類地質遺蹟、地質公園、礦山公園的開發、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參與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驗收;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地質環境論證;負責全縣地熱、礦泉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地籍和測繪管理股貫徹執行地籍管理辦法,負責全縣土地權屬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鎮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登記發證以及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指導組織鄉鎮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調查數據匯總、確權、登記、發證等工作;負責全縣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參與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永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蘭辦發〔2010〕47號)和中共永登縣委辦公室、永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縣委辦發〔2010〕44號)精神,設立永登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對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土地開發整理、地質災害防治等重大項目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風險管理進行審計評價。
(二)劃入的職責
劃入省國土資源廳下放的省級土地登記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 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2.落實土地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土地專項調查制度。
3.進一步加強全縣測繪管理,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政策,制訂測繪規劃,強化對基礎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以及國家、省、市、縣有關配套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和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及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二)負責組織編制、實施和修訂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基礎測繪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並組織報批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
(三)制定全縣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制度,負責全縣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基本農田建設工作,負責各類用地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的擬制、審查、報批和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及跟蹤檢查工作;統一管理全縣集體土地的征地工作,擬定、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負責全縣建設用地的預審、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出租、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以及全縣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交易工作;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制定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五)負責全縣土地儲備、土地出讓、轉讓和開發經營以及土地二級市場管理等工作,編制全縣土地儲備規劃,起草制定土地儲備和土地開發經營政策措施,負責經營管理通過依法統征、收回、收購等方式儲備的土地;對新增的建設用地進行統一徵收儲備和開發經營管理;負責多渠道、多途徑籌措統征、收購、整理、經營、儲備的資金,並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六)負責全縣地政、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全縣地價管理、土地定級估價;負責全縣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政府出讓地價、底價的評估審核和備案登記管理,組織並承辦土地權屬糾紛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負責全縣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儲量以及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縣級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工作和礦業權轉讓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縣新設定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和採礦權的有償延續工作;審核建設項目選址是否占壓礦床;組織全縣礦業權年檢工作;負責全縣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工作。(八)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的保護、開發、利用以及全縣各類地質遺蹟、地質公園、礦山公園的開發、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參與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驗收;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地質環境論證;負責全縣地熱、礦泉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縣測繪行政管理和測繪市場管理,承擔轄區內測繪單位資質審查和測繪成果的收集、建檔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根據授權發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基礎測繪設施,負責全縣城市測量標誌的管理保護;報批城鎮獨立坐標系統的建立和變更,監督採用統一的國家高程基準。
(十)負責依法對國家、省、市、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和測繪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開展耕地保護和礦產資源開發的動態巡查;依法查處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環境違法案件。
(十一 ) 負責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基礎測繪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和管理;安排並監督檢查撥付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
(十二 ) 負責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發展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科技、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對外交流和合作。
(十三)負責屬事業單位和中心所建設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各所人事、財務和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永登縣國土資源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行政文稿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和議定事項的督辦落實;負責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接待、內務活動、安全保衛、綜合治理、雙擁、扶貧等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用品的購置和管理、車輛調度、維修和管理以及計畫生育等行政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系統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接待;負責退休人員的管理;負責國土資源有關從業資格考試報名工作;負責局機關、局系統財務及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審核局系統行政經費、專項經費的年度計畫、資金核撥、年度決算和職工福利工作,編報和實施年度財務計畫及財務核算,負責縣局下屬單位和各中心所國土資源專項經費的劃撥及年度財務決算的審核、匯總和上報;負責土地、礦產資源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和管理;監督管理直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完成其它相關工作;負責局系統內部紀檢監察工作。
(二)規劃耕保和征地事務股
負責全縣國土資源利用和保護的規劃管理,編制、管理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審核和指導鄉鎮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並建立規劃資料庫等;做好國土資源規劃與其他規劃的協調銜接;擬定全縣耕地保護和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制度,負責全縣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負責全縣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負責全縣農用地轉用、徵收方案、實施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單獨選址項目的擬定、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全縣建設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制定統一征地制度和項目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征地安置補償標準的制定和征地程式及批後監管工作;負責全縣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負責縣、鄉基本農田檔案、圖、數據管理;主管全縣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工作。
(三)地籍和測繪管理股
貫徹執行地籍管理辦法,負責全縣土地權屬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鎮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登記發證以及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指導組織鄉鎮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調查數據匯總、確權、登記、發證等工作;負責全縣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參與土地資產處置工作。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政策,管理本縣測繪工作;制訂測繪規劃,管理基礎測繪;依法管理地理信息市場;監督管理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及其它縣級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收集、管理基礎測繪成果;負責全縣測繪單位資格審核、測繪任務登記以及測繪市場監督管理;負責對全縣測量標誌的管理和維護;負責檔案資料、保密工作。
(四)土地利用股
負責全縣土地資產管理監督工作;參與土地出讓開發管理;負責土地供應計畫和供地管理;負責全縣土地市場化配置運作和土地有形市場及土地交易的統一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以及土地儲備、轉讓、交易工作;負責組織和實施集約高效用地;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建設項目用地情況的復檢、驗收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土地市場和地價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五)礦產資源股
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負責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延續、轉讓、變更、註銷登記工作,審核建設項目是否占壓礦床;負責礦山企業年檢工作;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審查;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礦產資源年報編制、礦產儲量動態管理;負責協調解決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問題;負責全縣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負責全縣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工作;負責礦區地質環境和復墾治理。
(六)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防治股
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管理;負責全縣地質災害調查、預防和治理;組織編制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界定地質災害治理責任,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全縣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負責建設用地二級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初審;參與工程項目的前期地質環境論證,協調解決地質災害問題;參與地熱水、礦泉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的保護、開發、利用以及全縣各類地質遺蹟、地質公園、礦山公園的開發、申報和管理工作。
(七)法規監察股
組織研究制定貫徹實施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和測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配套政策和辦法,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戰略性和專題性調研工作,負責局系統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及培訓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聽證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常年法律顧問聯繫和相關業務工作;負責日常業務工作中法律法規的諮詢及公、檢、法部門業務查詢、執行等工作的接待辦理;負責全局系統目標任務的制定、分解、管理及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的協調、檢查和督辦,制定各項業務流程、辦事須知及辦事時限。對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及測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和工作制度;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對違反土地、資源、地質環境、測繪等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行政處罰建議;負責對違法案件的覆核、審理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四、人員編制
永登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保留事業編制4名,其中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
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隸屬單位
(一)永登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為事業性質,科級建制,事業編制18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
(二)永登縣國土資源局城關國土資源中心所、紅城國土資源中心所、中川國土資源中心所、秦川國土資源中心所、武勝驛國土資源中心所、通遠國土資源中心所、連城國土資源中心所事業性質,均為副科級建制,為永登縣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事業編制共30名(城關國土資源中心所5名,紅城國土資源中心所4名,秦川國土資源中心所4名,中川國土資源中心所5名,武勝驛國土資源中心所5名,連城國土資源中心所4名,通遠國土資源中心所3名,其中各設領導職數1名)。
(三)永登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為事業性質,股級建制。
六、附則
本規定由永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永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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