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永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蘭辦發〔2010〕47號)和中共永登縣委辦公室、永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縣委辦發〔2010〕44號)精神,設立永登縣司法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社會法律諮詢機構審批事項職責。
(二)取消指導、管理和監督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職責。
(三)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職責。
(四)增加指導、監督管理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工作職責。
(五)加強管理、指導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法務部、省市司法廳(局)和縣委、縣政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二)在縣普法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制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縣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各部門(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
(三)負責和監督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四)負責全縣基層司法所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穩工作。
(五)依照《公證法》開展各項公證業務。
(六)管理指導全縣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七)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
(八)管理公證工作,指導監督律師工作。
(九)管理和指導全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十)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對外聯絡宣傳、交流工作。(十一)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裝備和國有資產管理。
(十三)負責本系統執法檢查和法律、法規督導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永登縣司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落實;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工作情況的調查與綜合協調;負責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協調安排和督查督辦;負責綜合性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審核;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保密、統計、信訪工作;負責指導全縣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負責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的辦理。
(二)基層工作股
負責全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指導鄉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工作;指導監督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本縣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檢、註冊、初審、報批工作; 負責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法違紀執業行為的調查處理;指導基層司法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穩工作;負責推廣司法所規範化建設。
(三)永登縣普法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在縣普法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縣依法治縣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落實;負責起草普法依法治縣五年規劃、年度工作計畫(要點)、年度工作總結和其他有關檔案;組織開展年度全縣幹部職工學法用法考試;加強對依法治縣工作的調查研究,培植依法治縣典型,總結推廣依法治理工作經驗,並向領導小組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負責收集依法治理工作信息,編印依法治縣簡報、通報和有關依法治理的學習資料;參與和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開展依法治縣宣傳、依法治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和依法治縣理論研討工作;承辦縣委、縣人大常委會、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四)公證律師司法鑑定管理股
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公證、司法鑑定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擬訂全縣公證、律師、司法鑑定工作規劃,年度安排並組織實施;負責律師機構、律師執業證的初審登記和報批;負責公證員執業證書、公證機構設立、變更與註銷的初審報批;負責對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員資格的初審、年檢;負責律師所、公證機構和司法鑑定機構內部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對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所和律師、公證員、司法鑑定人員違法違紀執業行為的調查處理;總結推廣公證、律師、司法鑑定典型工作經驗。
(五)公證處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和財產的合法權益;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引導公民、法人正確設立、變更或終止法律行為;普及法律知識,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
(六)社區矯正安置幫教辦公室
負責貫徹執行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法律法規及政策;擬訂本縣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規劃和計畫;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解決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鄉鎮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宣傳。
四、人員編制
永登縣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隸屬單位
永登縣法律援助中心為事業性質,股級建制。